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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家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
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同时考虑公司资本公积金较
为充足,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和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为优化公
司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兼顾
股东回报与公司发展,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作出的恰当决定,不存
在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
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
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
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
居用品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吨
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居用品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

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居用品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内部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
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薪酬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的薪酬真实、准确。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接与其业绩达成情况相关,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
的达成。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和确定依据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真实、
准确。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1 年担任
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表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对公司规范运
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了积极建议和帮助。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本次
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审计工作
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等
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0 元。


   九、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内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
情况。


                                    独立董事:孙方社、梅志成、于卫星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