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6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 2653 号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远
程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宁波家
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 14: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
区澥浦镇兴浦路 29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熊先生主持。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公司股份 59,8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75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002,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02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 12 万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
居用品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王熊、林慧勤、宁波镇海金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镇海金模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7,00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852,4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王维
彭广路
2022 年 5 月 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