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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路智控:内部审计制度2022-12-28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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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给予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

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

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

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

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

障内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和其他

           重要经营的决策会议;

    (二)及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信息,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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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计划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财务报告、预

       算执行情况、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息化

       系统等,被审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借故推诿。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可通过访谈、函证或座谈等方式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

           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有权要求

           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

           时予以封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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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的,应当及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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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

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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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

          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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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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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 审 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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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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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

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

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奖励。内审部

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

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

分或依法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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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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