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北路智控: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2023-01-11  

                          证券代码:301195      证券简称:北路智控      公告编号:2023-05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
非独立董事蒋宇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蒋宇新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时止。辞职后,
蒋宇新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京北路智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蒋宇新
先生的辞职报告于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蒋宇新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对
蒋宇新先生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宇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796,800股。蒋宇新先生辞
职后,其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也将继续遵守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同意提名王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之
日止。
    王永强先生的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董事职责的要求,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永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持
股5%以上的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煤机板块副总经理,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王永强先生作为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补选董事事项尚待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附件
                             王永强先生简历


    王永强先生,男,1971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郑州大学机械工程硕士。
1993 年 8 月至 2014 年 2 月,历任郑州煤矿机械厂液压分厂工程师、技术室主任、
郑州恒达液压工程中心副主任、主任、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历任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副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历任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机板块总
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兼煤炭智能开采研究院院长,现任郑州煤矿机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煤机板块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兼郑煤机研究总院院
长。
    王永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煤机板块副总经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
他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永强先生未受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不能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