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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路智控: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11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当向全体股东
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 合 规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
股 东 大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的人
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
行 使 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具备提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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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 事 会 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
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本公司证券
事 务 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 事 会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
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 名 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同时,监
事 会 行 使职权时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公司经营工作的干扰。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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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传真、电子邮
件、邮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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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含电子签)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送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
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有权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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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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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回避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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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制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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