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 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5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3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23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 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及结论................................................................................................................... 24 八、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25 3-1-2-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行人、唯科模塑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科普特合伙 指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 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 领唯创富 指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一 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 立唯昇合伙 指 东之一 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克比合伙 指 之一 股东大会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各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6 月末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3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 13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先后主持或参与榕基软件(002474)、麦 傅志锋 迪电气(300341)、博思软件(300525)、力鼎光电(605118)等 IPO 项目、 大名城(600094)非公开、兴业证券(601377)配股等再融资项目。 具有 12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先后主持或参与棕榈园林(002431)、青 松股份(300132)、榕基软件(002474)、海欣食品(002702)、茶花股份 俞琳 (603615)、坤彩科技(603826)等 IPO 项目、三安光电(600703)非公开、 中福实业(000592)非公开、南威软件(603636)配股等再融资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叶翊翔:现任国金证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金 融学学士;2015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 参与茶花股份(603615)、华丰股份(605100)等 IPO 项目、合兴包装(002228) 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小羽佳(831877)、极致互动(837011)、华闽南配(835582)、 陆海环保(834562)、达峰智能(870002)等新三板挂牌项目。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戴群芳。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men Voke Mold & Plastic Engineering Co., Ltd. 注册资本: 9,3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庄辉阳 成立日期: 2005 年 04 月 04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2 号、1154 号之 住 所: 一层 3-1-2-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邮政编码: 361101 电话号码: 0592-5780973 传 真: 0592-5780983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tmold.com/ 电子邮箱: vkdsh@ctmol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负 责 人: 罗建文 电 话: 0592-7769618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 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 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3-1-2-5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1、质量控制部核查及预审 质量控制部派出王添进、刘强、汤军进驻项目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 的重大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 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 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 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 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2、项目组预审回复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 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3、内核部审核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 公司内核部。内核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 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4、问核 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 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2020 年 10 月 29 日,本保荐机构对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 进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 唯科模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唯 科模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唯科模塑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 3-1-2-6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 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五、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原因、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为加强首发上市项目的质量控制,通过多道防线识别财务舞弊,防控项目风 险,自 2015 年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分公司”)与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咨询”)签署《咨 询服务协议》,聘请天健咨询对国金证券保荐的首发上市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申 报材料及相关文件的复核工作。 天健咨询的工作内容为:根据会计、审计、证券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对首发上市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期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 经双方友好协商,目前保荐分公司与天健咨询就咨询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 定如下: (1)基础咨询费用 保荐分公司按每个项目人民币捌万元整(人民币 80,000 元整,含 6%增值税) 的价格作为天健咨询的基础咨询费用。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该半 年度内天健咨询完成复核的项目数量与其进行结算,并于该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 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天健咨询因履行《咨询服务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保荐分公司实报实销。 (2)项目评价奖励 每个项目结束后,保荐分公司对天健咨询的服务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 3-1-2-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综合评价结果对天健咨询予以奖励,奖励幅度为基础咨询费用的 0-50%。该奖励 由保荐分公司于每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 支付。 除聘请天健咨询为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 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天健咨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基本信息 天健咨询成立于 2002 年 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55925;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 创新大厦 A 区 14 楼 a 单元 03 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徐 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55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 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须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计算机 软件开发。 3、天健咨询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情况 2020 年 10 月 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天健咨询委派人员对本项目进行 现场核查。2020 年 10 月 15 日,天健咨询出具专项复核意见。 除聘请天健咨询为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供复核服务外,本保荐机 构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服务对象)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除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具体核查方式与核查结论如下: 1、核查方式 (1)获取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况的说明; (2)取得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获取第三方出具的相关文件; (3)查询发行人会计凭证和银行付款信息,核查聘请第三方费用的支付情 况。 3-1-2-8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发行人除聘请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及验资 机构、聘请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等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还聘请了以下机构: (1)聘请境外律师对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文件; (2)聘请翻译机构对发行人的申报文件进行翻译。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 定。 3-1-2-9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2-10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唯科模塑已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监管机构保荐唯 科模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次发行经唯科模塑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了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聘请独立董事,制 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 管理制度,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权责明确、运作 3-1-2-1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其他规章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经营决策也都按《公司章程》和各项其他规章制度履 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健康发展。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所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1]0016021 号”《审计报告》,公司主营业务为精密注塑模具、注塑件及下游 健康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4,133.13 万 元、69,925.76 万元、91,053.54 万元和 59,605.54 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 5,322.47 万元、11,121.60 万元、19,322.93 万元和 12,115.7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621.94 万元、9,460.62 万元和 16,678.53 万元和 10,435.82 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 能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为 11.08%,流动比率为 2.49 倍,速动比率为 1.62 倍。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6021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89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 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情况,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1-2-1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历次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等文件,查看了发行人的组 织架构图。发行人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4 日,并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依法以经审 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项目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6021 号” 《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检查并分析了发行人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抽查 了相关凭证等,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 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的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沟通,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核字 [2021]001089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资产,对主要经 营场所进行了查看,核查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劳动合同、工 资发放记录,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核查了 发行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拥有与独立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 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不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行人资产完整。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取得了业务经营所需的必备资质,在业务的市 3-1-2-13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场准入条件方面,发行人不依赖于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具备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发行人已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具备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与办公场所与关联方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具备机构独立性。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庄辉阳,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庄辉阳、王燕。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外,庄辉阳、王燕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厦门 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 AMOY WIN PTY LTD。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克比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主营业务均为持有发行 人股份,AMOY WIN PTY LTD 未实际开展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 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会计师大华所出具“大华审字[2021]001602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访谈了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等公开信息渠道,询问了发行人高 3-1-2-1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级管理人员,检查了公司的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合同,查看了发行人会计师大华 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6021 号”《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 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事项,符合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 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 行人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零件制造;专业化设 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其他塑料制 品制造;其他金属工具制造;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 事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查看了相关部门出 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了网 络检索,确认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确认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 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3-1-2-15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下游市场主要分布于电子、汽车、家居、健康家电等行业领域,客户分 布较为广泛,且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对注塑模具、注 塑件以及相应供应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以及信息技术应 用等,在给行业应用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推动着公司不断创新。但 如果公司未来在技术和产品研发上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下降,将可能无 法满足客户的产品需求,市场份额下降,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 响。 (二)技术风险 1、研发失败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研发费用分别为 2,590.13 万元、3,382.23 万元、3,260.81 万元和 1,996.5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04%、4.84%、3.58%和 3.35%。 为保证持续创新能力,发行人将保持研发费用的高投入,如果研发项目失败,或 者相关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员流失、核心技术外泄的风险 发行人核心业务精密注塑模具属于技工、技能型行业,除具有较强专业性外, 更需要依赖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技术人员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产品开 发、生产工艺流程优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公司与主要技术人员均签订了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但仍然面临着技术人员流失、核心技术外泄的风 险。如果未来公司技术人员的离职导致公司技术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 公司未来的市场竞争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下游市场主要分布于电子、汽车、家居、健康家电等行业领域,与宏观 经济的整体运行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全球性通货膨胀、国际贸易负增长、国 际直接投资活动低迷、各国债务水平提高以及中美贸易摩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出现波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部分国家甚至出现负 3-1-2-16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增长。如果未来全球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或恶化,将对公司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造 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行业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以“中国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为代表的行业内优秀企业规 模不断扩张,技术不断进步,实力不断增强,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剧。如果公司 不能抢占市场先机,及时整合资源和更新技术,加强与客户的协同开发能力,将 可能无法保持现有的市场地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精密注塑模具的主要原材料为模具钢、模架、热流道等,注塑件的主要 原材料为 ABS、PA6、PP、POM、PC/ABS 等塑料粒子,上述原材料或其基础材 料属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铁矿石和原油价格 等因素变动较为敏感。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通过调整产品报价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 波动向下游转移,将会对公司生产成本的控制带来一定不确定性,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企业用工成本逐 渐上升。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用工需求持续增加,生产成本中直接人工逐 年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直接人工分别为 4,077.09 万元、4,460.03 万元、5,162.11 万元和 3,336.07 万元,占比分别为 10.28%、10.31%、9.01%和 8.55%。 如果劳动力成本持续、快速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海外经营风险 (1)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34,004.72 万元、37,177.11 万元、 55,908.61 万元和 39,406.8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3.57%、53.91%、 62.63%和 67.00%,产品主要出口到欧洲的德国、捷克、西班牙、丹麦,亚洲的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北美洲的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除美国对我国 进口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外,其他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均不存在设置贸易壁垒、提 高关税征收额度或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贸易保护政策。 诸多因素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如区域政治环境、经济发展状况、 3-1-2-1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行业政策、汇率政策等,不稳定因素较多。近年来,全球市场贸易摩擦不断,贸 易保护主义有抬头的趋势。如果公司主要产品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提高关税征 收额度、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实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将可能会造成发行 人的境外销售收入下滑,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为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整合国际资源,公司先后在德国耶拿市、马来西亚新 山市建立了子公司。因国际市场的政治环境、军事局势、经济政策、竞争格局、 突发事件等因素复杂多变,且法律体系、商业环境、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内存在 诸多差异,公司将可能面临因海外经营经验不足、经营环境恶化导致的海外经营 风险。 (3)出口运力紧张风险 2020 年末以来,由于境外新冠疫情影响,我国至北美、欧洲、南美、东南 亚等航线运力紧张问题不断加剧,企业订舱困难,国际运费价格直线上涨,发行 人部分海外销售被迫推迟,滞留港口。如果未来出口运力紧张的情况出现进一步 持续或加剧,将导致公司及上下游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运力,可能对公司未来生 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业绩下滑。 6、中美贸易摩擦的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368.54 万元、6,733.79 万 元、11,843.88 万元和 9,321.7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37%、9.63%、 13.01%和 15.85%。由于中美贸易摩擦,2018-2020 年发行人出口美国的精密注塑 模具、注塑制品被加征 25%的关税,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出口美国的精 密注塑模具、注塑制品、空气净化器等产品被加征 25%的关税,被加征关税产品 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5,048.23 万元、5,062.19 万元、8,019.99 万元和 8,795.19 万元, 未因中美贸易摩擦出现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情况。但如果中美贸易 摩擦未来进一步持续或升级,美国客户将可能要求发行人分担或全额承担加征关 税金额,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收入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7、临时性用工紧张的风险 一方面,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用工需求逐年增加;另一方面, 3-1-2-18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健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每年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大 量生产备货时临时性用工需求将大幅增加,以 2020 年为例,发行人用工总人数 由 2020 年 6 月末的 1,598 人(其中:全球正式员工 1,433 人、国内劳务派遣 76 人、马来西亚外劳 89 人)增长至 2020 年末的 1,935 人(其中:全球正式员工 1,665 人、国内劳务派遣 135 人、马来西亚外劳 135 人),增幅 21.09%。如果发行人通 过员工招聘、劳务派遣、马来西亚外劳等方式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用工需求,将 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生产计划,及时交付客户订单,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 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8、子公司马来西亚唯科使用外劳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马来西亚唯科通过劳工承包商使用外劳等行为没有 产生任何纠纷,也未受到马来西亚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但存在违反马来西亚内 政部外劳管理政策的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马来西亚唯科已经完成 针对原使用外劳人员情况的整改,整改后已无使用外劳情况,不再违反马来西亚 内政部外劳管理政策,但是整改前的用工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庄辉阳、王燕夫妇,本次发行前其合计持有公司 72.7105% 股权。虽然公司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 求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部控制体系,且运行有效,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 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规范、人事任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甚至不当控制,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将可能受到损害。 (五)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63%、37.17%、35.94%和 33.65%, 存在小幅下滑。由于宏观经济及下游市场波动、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原材料价格 的波动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存在一定幅度 的波动,发行人面临综合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逐年增长,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8,445.58 万元、18,400.22 万元、23,148.13 万元和 3-1-2-19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27,216.97 万元,分别计提 585.09 万元、588.46 万元、742.68 万元和 860.03 万元 坏账准备。公司客户多为合作多年且信誉良好的客户,坏账风险较小。但随着销 售额进一步增长,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 或者无法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现金流、资金周转等产生 不利影响。 3、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逐年增长,存货账面余额也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5,931.59 万元、15,699.87 万元、20,717.30 万元和 24,176.32 万元。由于公司产品,特别是精密注塑模具的加工制造周期较长,因 此公司在产品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金额分别为 8,178.17 万元、8,588.76 万元、9,318.56 万元和 9,623.32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51.33%、 54.71%、44.98%和 39.80%。虽然公司实施“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且公司客 户多为合作多年且信誉良好的客户,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 货规模可能继续增加,若未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公司存货 将存在跌价的风险。 4、汇率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境外销售主要以欧元、美元结算。报告期内,发 行人汇兑损益("-"为收益)分别为-9.10 万元、-99.33 万元、770.86 万元和 335.9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17%、-0.89%、3.99%和 2.77%,汇率波 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利润水平会有一定影响,发行人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 5、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关于认定厦门市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总第二十二批)的通 知》(厦科联[2017]61 号),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GR201735100331),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 2017 年度起享受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根据《关于公示厦门市 2020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GR202035100117),经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自 2020 年度起享受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根据《关 于公示上海市 2017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克比模塑科 3-1-2-20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技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GR201731001161),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 2017 年度起享受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 根据《关于公示上海市 2020 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克 比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 GR202031004421),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 2020 年度起享受 15%企业所得税 优惠税率,期限三年。根据《关于公示厦门市 2018 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 业名单的通知》,厦门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证书编号 GR201835100597),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 2018 年度起享受 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三年。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克比、健康产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 化,或者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时因自身原因不再符 合认定条件,发行人或其下属子公司将不能再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可能导致发行人盈利能力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 技产业园项目、唯科技术中心升级改造、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等项目。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项目投入 运营后,将相应增加较多折旧及摊销费用,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 4,788.89 万元,项目达产当年将新增利润总额 17,734.81 万元,新增折旧和摊销 占募投项目新增利润总额比例为 27.00%。因此,在项目达产当年,募投项目新 增利润总额可以完全覆盖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费用对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拥有良好的盈利前 景,新项目的投产将带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足以抵消项目资产投资带来 的折旧与摊销增加的影响,从而确保公司盈利水平的增强。由于市场发展和宏观 经济形势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未能预料的市场环境变 化或运作问题将可能出现新增产能无法消化、项目实施受阻等情形,进而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预期发挥 经济效益,公司也将面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大量折旧和摊销费用而导致利 3-1-2-2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润下滑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3,1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 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判断,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 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如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 投资者的认同,将可能出现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情形,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2、股票市场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价格不仅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同时还将受到股票本 身供需关系、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经济政策、行业产业政策、证券市场参与 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料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认识 股票市场的风险,在投资公司股票时,应综合考虑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并 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以免造成损失。 3、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和达产存在一定的周期,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本次发行 上市完成后,公司预计发行当年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净资产 收益率较以前年度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 延长春节假期、居家隔离、限制人流等防控措施,造成企业复工延迟、人员复工 率不高等情况。2020 年 3 月以来,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 大范围蔓延,同时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等省市出现区域性 疫情反复,导致疫情的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朗。如果疫情出现进一步持续、 反复或加剧,将导致公司及上下游企业生产延期复工、复工率不足或停工,进而 影响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可能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甚至可能导致业绩下滑。 3-1-2-22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整体发展战略 未来,公司将积极把握模具制造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机遇,继续秉承“务实 进取、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以“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为发展战略,坚持以 客户为中心,以技术创新和快速响应服务为主线,以 MES、ERP 等先进信息系 统为支撑,深耕现有主营业务和应用市场,形成国内外市场齐头并进的全球产业 开拓布局,并逐步向下游产业进行延伸,构建贯通“精密注塑模具+注塑件+健康 产品”全产业链的一体化、现代化的制造体系,推动自身不断向世界一流的高端 模具制造企业迈进。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采取的措施 为实现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未来公司的发展目标重点将围绕技术创新升级、 产能扩充、产品体系优化、市场拓展和服务强化、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展开,持续 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持续增加公司创新活力,推进公司全面高质量 稳步发展。公司发展目标规划具体如下: 1、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 公司技术创新将以“大型、精密、复杂”的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多渠道、 多层次培养和引进技术创新人才,配备高端实验检测设备,建设模具刀具管理中 心,引入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PLM 等软件,重点开展智能制造、微发泡注塑成型 等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缩短创新周期,提高研发质量。同时,将深化对硅胶模 具、多色注塑制品、高光产品等具有较大市场潜力新产品的研究,加快与国际先 进水平接轨,加速向终端应用领域渗透,进一步保持和发展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2、智能制造与产能扩充 为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定制需求,公司将通过引入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 和产线,以及建立智能立体仓库,继续推动包含注塑、部装、物流、总装等在内 的高柔性生产建设,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效率,并通过对 MES、ERP 等信 息系统的持续优化升级,进而不断提升公司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 同时,公司还将进一步释放德国和马来西亚等地的国外产能,实现国际国内 互补的生产格局,将进一步放大公司在成本及交期方面的优势,更好地贴近客户 国际化发展需求,有效刺激潜在客户需求向公司倾斜。 3-1-2-23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产品体系优化 为满足市场需求变化,增强公司发展后劲,未来公司除将继续保持原有产品 的优势地位,还将加快全产业链整合步伐,向健康产品领域终端产品进行延伸, 从而加强公司产品组合,构建多层次的产品体系,并有利于扩大与原有优势产品 的协同效应,增强与客户合作粘性,实现公司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发展,为公司带 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4、市场拓展和服务强化 公司将坚持国际与国内市场并重发展的全球化布局,持续巩固和扩大现有营 销服务网络。在国际方面,公司将在欧洲、北美、东南亚等区域设立海外营销服 务网点,其作为公司专业形象展示和服务窗口,进一步加强与海外客户的技术交 流,保证服务及时性,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司赢得高端客户资源,打造口碑传播 的良性循环;在国内方面,公司将通过产能的进一步扩大,积极拓展新客户,并 将凭借厦门、上海、天津等地已建网点,持续加强与原有优质客户的配套优势, 不断提升公司在其采购份额,成为其关键模具和塑料制件供应商,持续增大公司 的市场份额。 5、管理系统化 立足于全球布局和多产品形态的实际需求,公司将在已信息系统资源的基础 上,持续加大软硬件设备投入,积极进行 ERP、MES、OA、CRM 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打造一个全面、高效、可靠的制造协同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人、财、物、 产、供、销”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实现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大幅度提升, 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综上,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未来发展前景 良好。 七、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 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3-1-2-24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日后,发行人在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 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重大安全事故,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八、保荐机构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二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 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 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庄辉阳 5,400.00 57.69% 2 厦门市科普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7.90 18.03% 3 厦门领唯创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86.00 7.33% 4 张侃 350.00 3.74% 5 王燕 290.00 3.10% 6 庄朝阳 116.40 1.24% 7 厦门立唯昇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70 1.23% 8 郭锦川 77.50 0.83% 9 王志军 77.50 0.83% 10 上海克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0 0.43% 11 江培煌 40.00 0.43% 12 周燕华 83.00 0.89% 13 林明山 75.00 0.80% 14 窦圣芸 60.00 0.64% 3-1-2-25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5 林翊 50.00 0.53% 16 陈杰雄 46.00 0.49% 17 谢玉兰 45.00 0.48% 18 蔡永江 45.00 0.48% 19 郭彬莹 41.00 0.44% 20 顾玉明 20.00 0.21% 21 吴红霞 15.00 0.16% 合计 9,360.00 100.00% 发行人现有 4 名机构股东,其中科普特合伙、立唯昇合伙、克比合伙为发行 人员工持股平台,领唯创富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持股平台。上述 4 名机构股东均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 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合伙协议、股东调 查表,取得了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定 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附件: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6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叶翊翔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傅志锋 年 月 日 俞 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任 鹏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总经理: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7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 公司作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授权傅志 锋、俞琳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 等保荐工作。项目协办人为叶翊翔。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 俞 琳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