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2-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唯科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 号),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1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4.08 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厦门唯
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2〕
3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9,360.00 万股变更为
12,480.00 万股。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王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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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
价。
4.若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
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
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
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
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
(二)董事庄辉阳、王燕、王志军、郭水源,监事傅元梧、王彬阳、郭献
钧,高级管理人员周镇森、罗建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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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
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
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上市,2022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4.08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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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辉阳、
王燕及董事庄辉阳、王燕、王志军、郭水源,监事傅元梧、王彬阳、郭献钧,高
级管理人员周镇森、罗建文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总股本 原股份锁定期到期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延长后锁定期至
量(万股) 量(万股) 比例 日
股)
董事长、
庄辉阳 5,400.00 920.70 6,320.70 50.6466%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总经理
王燕 董事 290.00 195.00 485.00 3.8862%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董事、副
郭水源 - 80.00 80.00 0.6410%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总经理
直接持股部分: 直接持股部分:
董事、副 2023 年 1 月 10 日 2023 年 7 月 10 日
王志军 77.50 40.00 117.50 0.9415%
总经理 间接持股部分: 间接持股部分: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监事会主
傅元梧 - 50.00 50.00 0.4006%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席
郭献钧 监事 - 13.70 13.70 0.1098%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王彬阳 监事 - 60.00 60.00 0.4808%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周镇森 财务总监 - 13.20 13.20 0.1058%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董事会秘
罗建文 书、副总 - 7.00 7.00 0.0561% 2025 年 1 月 10 日 2025 年 7 月 10 日
经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唯科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唯科科技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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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傅志锋 俞 琳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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