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1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
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健康家电研发孵化中心建设项目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9,000 万元投入健康家电研发孵
化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9,000 万元投入健康家电研发孵
化中心建设项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
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
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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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兵 戴建宏 李辉
2022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