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3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
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
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辉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322,41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1.957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276,0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1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 2,768,41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18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督导券商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提
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89,5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5%;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35,5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8116%;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4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89,6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6%;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35,6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8152%;反对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和乔营强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