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2-26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
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包括: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