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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科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指
定披露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地点;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等相关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根据上述公
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 14 点 00 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 115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77,391,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123%。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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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的《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戴建宏先生受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
集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9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戴建宏先生投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490%;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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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2296%;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21.7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 2/3 以上通
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490%;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2296%;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21.7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 2/3 以上通
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4,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490%;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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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4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2296%;反对 112,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21.77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的 2/3 以上通
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庄辉阳先生、王燕女士、王志军先生、郭水
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庄辉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7%。

    庄辉阳先生当选。

       4.02 选举王燕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王燕女士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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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 选举王志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王志军先生当选。

    4.04 选举郭水源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郭水源先生当选。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钟建兵先生、李辉先生、戴建宏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钟建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钟建兵先生当选。

    5.02 选举李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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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李辉先生当选。

    5.03 选举戴建宏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戴建宏先生当选。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彬阳先生、郭献均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
监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王彬阳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王彬阳先生当选。

    6.02 选举郭献均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7,299,0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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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 2,745,0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436%。

    郭献均先生当选。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
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其中议案 1-3 已经特别表决,议案 4-6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表决,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
     徐    晨


                                       经办律师:
                                                     ——————————
                                                            乔营强




                                                     ——————————
                                                            王梓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