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科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0-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工大科雅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工大科雅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北工
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4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河北工大科
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135,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5.50元/股,并于2022
年8月8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9,040.5
万股变更为12,054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情况
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
下:
1、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齐承英,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齐成勇,董事齐先锴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1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6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
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相关
损失、损害和开支。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天津科雅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雅
达”)、石家庄福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东投资”)、石
家庄泽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胜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6个月。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
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
(4)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相
关损失、损害和开支。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郑乃玲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6个月。
(3)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相关
损失、损害和开支。
4、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向东,董事、副总经理董作森,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高跃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
延长6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3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4)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适用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相关
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20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5.5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
情况如下:
持 股 数 量 (万 股 )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 本次延长
股东名 定到期日 后锁定到
与公司关系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非交易 期日(非交
日顺延) 易日顺延)
齐承英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1,000.70 1,215.72 8.30 10.09 2025.8.8 2026.2.8
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齐成勇 325.00 59.84 2.70 0.50 2025.8.8 2026.2.8
的一致行动人
齐先锴 董事 - 164.56 - 1.37 2025.8.8 2026.2.8
郑乃玲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49.00 59.84 3.72 0.50 2025.8.8 2026.2.8
科雅达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496.00 - 12.41 - 2025.8.8 2026.2.8
福东投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63.00 - 2.18 - 2025.8.8 2026.2.8
资
4
泽胜投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11.00 - 0.92 - 2025.8.8 2026.2.8
资
吴向东 董事、副总经理 240.00 58.34 1.99 0.48 2023.8.8 2024.2.8
董作森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38.90 0.25 0.32 2023.8.8 2024.2.8
高跃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10.00 - 0.08 2023.8.8 2024.2.8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
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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