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上午 10:00 如期召开。网络投票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0,182,32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13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00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9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2,22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3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82,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监票程序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106,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42%;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706%;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096,2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41%;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6,2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761%;反对 8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239%;弃权 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 施方式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088,5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064%;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8,5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528%;反对 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4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077,7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956%;反对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7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293%;反对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7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106,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42%;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3706%;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104,9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7%;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8%;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9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479%;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294%;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8227%。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 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0,099,4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73%;反对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9,4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312%;反对 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6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8.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金平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2,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16%。 王金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绪平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63%。 王绪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振华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02%。 李振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4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烟田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02%。 徐烟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5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开旭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02%。 张开旭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6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延明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297%。 张延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9.1 独立董事候选人宁向东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15,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3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88%。 宁向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 独立董事候选人袁长明女士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297%。 袁长明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3 独立董事候选人范洪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4 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13%。 范洪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臧运利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6 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24%。 臧运利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2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张韶辉先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008,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446 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24%。 张韶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晓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段 彤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