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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赫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4-26  

                          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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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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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迈赫
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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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经济处罚;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第 2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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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和
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第 3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