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12-29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葛建利,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
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2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葛建利、卢刚、卢瑾,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4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嘉善汇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嘉善汇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卢刚
年 月 日
7-4-1-6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嘉善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嘉善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卢瑾
年 月 日
7-4-1-8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黄洪林,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自
然人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
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黄洪林
年 月 日
7-4-1-10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林春珍,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
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
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
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林春珍
年 月 日
7-4-1-12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郭令回,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
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郭令回
年 月 日
7-4-1-14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刘炎平,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
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刘炎平
年 月 日
7-4-1-16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深圳前海晟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
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前海晟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周晓君
年 月 日
7-4-1-18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嘉善县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嘉善县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朱彩银
年 月 日
7-4-1-20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杭州诚合善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杭州诚合善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郭令回
年 月 日
7-4-1-22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深圳市九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
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市九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刘炎平
年 月 日
7-4-1-24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王喆,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
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
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2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喆
年 月 日
7-4-1-26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嘉兴麦尔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2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嘉兴麦尔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李喆
年 月 日
7-4-1-28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承诺人上海富久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上海富久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李续荣
年 月 日
7-4-1-30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现就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
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
持有前述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4、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
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以下无正文)
7-4-1-3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陈维汉 李文绢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彭智勇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3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承诺人葛建利,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
东,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以确保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
2、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以下无正文)
7-4-1-3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34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承诺人深圳前海晟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以下无正文)
7-4-1-3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前海晟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周晓君
年 月 日
7-4-1-3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承诺人黄洪林,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
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3、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以下无正文)
7-4-1-3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黄洪林
年 月 日
7-4-1-38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承诺人嘉善县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规定
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以下无正文)
7-4-1-3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嘉善县汇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朱彩银
年 月 日
7-4-1-4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督促其履行公司发行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若公司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若公司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以下无正文)
7-4-1-41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之签字
盖章页)
承诺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4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投赞同票
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关于公司
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本人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及
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否则,公司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限直至本人采
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以下无正文)
7-4-1-43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4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股东大会投赞同票
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本人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及
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发行人股
价措施,否则,公司有权相应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冻结期限直至本人
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以下无正文)
7-4-1-45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46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
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通过在公司董事会(若本人系
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若本人亦持有公司股票)投赞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严格
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
措施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严格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
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与本人相关的各项义务。
2、本人将通过合法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本人违反《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中的
相关要求,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本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及
其相关承诺函所述义务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否则,公司有权停止向本人发放相应的税后薪酬并冻结应向本人支付的现
金分红,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以下无正文)
7-4-1-47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葛建利 林春珍 黄洪林 卢刚
汪萍 崔孙良 俞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卢刚 彭智勇 黄洪林 卢瑾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48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5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就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购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5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欺诈发行上
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以下无正文)
7-4-1-53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
份购回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5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
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55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
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56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
承诺函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57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58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
承诺函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诚达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葛建利 林春珍 黄洪林 卢刚
汪萍 崔孙良 俞毅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卢刚 彭智勇 黄洪林 卢瑾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6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现就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将按照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
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
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61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之签字盖
章页)
承诺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6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
以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回购价格不
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公司回
购股份数量及价格须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63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6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现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以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65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66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现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以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67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68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现就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以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4-1-69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葛建利 林春珍 黄洪林 卢刚
汪萍 崔孙良 俞毅
全体监事(签字):
陈维汉 郭令回 刘炎平 李文绢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卢刚 彭智勇 黄洪林 卢瑾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7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针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现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
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71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7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针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7-4-1-73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74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75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针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诚达药业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7-4-1-76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77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78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针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
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7-4-1-79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80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
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全体董事签字:
葛建利 林春珍 黄洪林 卢刚
汪萍 崔孙良 俞毅
全体监事签字:
陈维汉 郭令回 刘炎平 李文绢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卢刚 彭智勇 黄洪林 卢瑾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81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避免公司因欠缴事宜可能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现就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若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
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2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
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83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避免公司因欠缴事宜可能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本人作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督促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若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
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4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85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促进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
组织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
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
与公司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
济组织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86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1-87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促进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
组织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
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
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
则,与公司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济组织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88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字):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1-89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促进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承诺:
1、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
组织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将遵循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公司友好协商、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交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
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90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字):
葛建利 林春珍 黄洪林 卢刚
汪萍 崔孙良 俞毅
全体监事(签字):
陈维汉 郭令回 刘炎平 李文绢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卢刚 彭智勇 黄洪林 卢瑾
赵华丽 冯宇 杨晓静 费超
年 月 日
7-4-1-9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今后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之间出
现同业竞争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此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未从事任何
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发
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
权。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的全部
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具有不可
撤销的效力。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2-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葛建利
年 月 日
7-4-2-2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今后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之间出
现同业竞争的情形,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作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未从事任何
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发
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届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
权。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的全部
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具有不
可撤销的效力。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2-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
葛建利 卢刚 卢瑾
年 月 日
7-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