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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达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3-10  

                          证券代码:301201       证券简称:诚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
    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
映 PF-07304814 中间体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
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
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杜绝上
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
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更好地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 号)。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