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2-08-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达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科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国祖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在下半年度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29 号),公司于 2022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年 3 月 24 日收到创业板监管函〔2022〕
第 40 号,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
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
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 PF-
07304814 中间体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
对所涉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
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
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公
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
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拟在下半年度开展培训)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保荐机构向公司负责信
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 息披露的相关人员了解
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 相关事项,并提醒公司
1.信息披露
务时,未能完整、全面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地 介 绍 和 反 映 PF-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
07304814 中间体实际 信息披露工作。
情况。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
是 不适用
份的承诺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
是 不适用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
是 不适用
份买回承诺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9.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10.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是 不适用
金缴纳的承诺
1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9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
具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9 号),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收到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40 号,
涉及事项主要为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 PF-07304814 中
项及整改情况 间体实际情况。针对该事项,在保荐机
构的督导下,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对主
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
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
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范国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