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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达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4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诚达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
的决定,既考虑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兼顾了股东的利
益,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理控制
经营风险。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同该报告。
    三、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一致
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该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出了良好诚信和
职业道德。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
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
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可以充分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提名葛建利女士、
卢刚先生、黄洪林先生、卢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我们已经通过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基于
我们客观、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提名俞毅先生、崔
孙良先生、汪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我们已经通过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基于
我们客观、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3、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情况;2022 年未发生对外
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俞 毅____________




崔孙良____________




汪 萍____________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