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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09-09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NKTEL TECHNOLOGIES CO.,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 E 地块 12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科技”、“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
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
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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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4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0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10
      二、股票上市概况............................................................................................... 11
      三、上市标准.......................................................................................................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1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14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6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9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26
      六、本次发行后的 A 股前十名股东 .................................................................. 27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8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9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9
      二、发行价格....................................................................................................... 29
      三、每股面值....................................................................................................... 29
      四、发行市盈率................................................................................................... 29
      五、发行市净率................................................................................................... 30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3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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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募集资金净额............................................................................................... 31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1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31
     十二、超额配售权...............................................................................................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33
     二、其他事项.......................................................................................................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5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35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35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3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7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37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8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54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56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59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63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68
     八、其他承诺事项............................................................................................... 70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76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的意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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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
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
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
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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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7,208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
     数量为 1,802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联特科技所属
     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9.27
     倍。

             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与可比公司的静态市盈率以及滚动市盈率比较情况
     如下:

                            2022 年 8 月 26 2021 年         2021 年      对应静态市盈率
                                                                                                滚动市盈率(倍)
                            日前 20 个交易 扣非前           扣非后           (倍)
股票代码       证券简称
                            日均价(含 8 月 EPS(元         EPS(元
                                                                        扣非前      扣非后      扣非前      扣非后
                            26 日)(元/股) /股)           /股)
300308.SZ      中际旭创           33.03          1.0967        0.9101    30.12       36.29       27.48         32.42
002281.SZ      光迅科技           19.17          0.8111        0.6719    23.64       28.54       23.17         28.26
300502.SZ       新易盛            26.85          1.3054        1.1786    20.57       22.78       19.97         21.72
                           算数平均值                                    24.78       29.20       23.54         27.47
301205.SZ      联特科技     40.37(发行价)      1.4692        1.3955    27.48       28.93       24.99         26.62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注 1:可比公司前 20 个交易日(含当日)均价和对应市盈率为 2022 年 8 月 26 日数据;
            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 年 8 月 26 日);
            注 4:扣非前/后滚动市盈率=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归母净利润/总股本(2022 年 8 月 26 日))。


             本次发行价格 40.37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1 年扣非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
     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28.9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 29.27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所选可比上
     市公司近 20 日扣非后算术平均静态市盈率 29.20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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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
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期,投资效益的体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实施并达产后方可产生经济效益。同时,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提高公司整体研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实施的项目,
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革新风险

     光通信行业是融合光学、电子、材料、半导体等多学科的复合型高科技行业,
光模块产品具有品种多样、应用领域广泛、制造工序复杂、产品迭代速度较快的
特点,受通信技术周期迭代的影响,光模块行业亦具有一定的技术周期性特征。

     若公司无法及时跟上行业技术革新的步伐,无法走在行业技术前沿,则公司
的技术优势及产品竞争力、市场影响力存在被削弱的风险。此外,若国内外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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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其他竞争对手成功开发的新技术产品有效替代现有产品,并快速实现量产,也
将对公司的产品优势和经营业绩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剔除产品升级因素影响,在光模块产品生命周期内,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随
着技术迭代发展,其价格及盈利性呈现下降趋势,若发行人未及时掌握新技术并
进行新产品有效开发,公司经营业绩将存在波动风险。

(二)境外市场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
内,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34%、80.49%和
89.89%,预计未来若干年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仍会较高。如未
来境外市场出现波动,导致需求大幅减少,或部分产品进口国的进口政策、经贸
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37,723.73 万元、51,740.19 万元和
69,841.16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7.37%、30.69%和 36.82%,受客户需求和产
品结构变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出现一定波动。未来,随着公司
收入规模的扩大、市场份额的提升,以及光模块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毛利
率存在进一步波动或下降的风险。

(四)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光模块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光器件、光芯片、集成电路芯片、印制电
路板和结构件等,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动将对营
业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此外,部分原材料如集成电
路芯片采购交货期较长,需要提前备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如光芯片、
集成电路芯片、光器件等价格大幅上升,或采购周期进一步加长,可能拉低公司
毛利率水平,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五)光通信芯片供应链稳定性的风险

     光模块产业链上游主要为光芯片、集成电路芯片等光通信芯片,其中,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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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领域以境外厂商为主,中低端芯片领域以境内厂商为主,境外厂商经过多年
的技术积累,产业优势较为明显,境内厂商与之相比尚存在明显差距。报告期内,
发行人光模块生产所需的光芯片、集成电路芯片主要来源于境外厂商,报告期各
期发行人采购境外芯片的占比分别为 96.65%、93.84%和 82.45%,采用国产芯片
的占比较低;受国内芯片技术起步相对较晚、发行人境外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较
高、发行人产品新方案论证周期较长等方面因素影响,发行人生产所需的芯片国
产替代进程较为缓慢。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国产光芯片或集成电路芯片生产光
模块并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较低,2021 年度,发行人采用国产光芯片的光模块
实现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7.79%,采用国产集成电路芯片的光模块
实现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78%。未来,随着国际贸易及政治经济环
境的变化,或者出现其他突发因素,可能会导致境外芯片供应出现偏紧局面,若
公司的境外芯片供应渠道受阻,或使用国产芯片的替代进程不及预期,均将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六)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的期末存货主要系根据在手订单和生产计划所需的原材料、各生产环节
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随着销售规模的
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325.25 万元、20,448.46 万元和 28,709.02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34.83%、38.25%和 44.96%。

     在未来经营中,若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客户需求变更、履
约期限延长等因素导致产品制造成本提高,或出现新产品推出计划延后或取消、
市场环境巨变、客户放弃生产中的产品等因素导致订单无法按约履行等情况,公
司存货将存在跌价的可能性,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10,578.98 万元、12,760.63 万元和
16,629.46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8.04%、24.66%和 23.81%。公司应
收账款的账龄普遍较短,报告期各期末,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当期应收账款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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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比例分别为 96.16%、98.76%和 99.06%。如未来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不利
变化,则将导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加大,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一定
的不利影响。

(八)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光模块行业整体需求未来呈快速增长趋势,然而受到通信技术周期迭代的影
响,光模块行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周期性特征,如移动通信技术,从 3G 到 4G 到
5G,约为 3-5 年更新一代;数据中心,主流速率从 40G 到 100G 再到 400G,约
为 3-5 年推出新一代产品。随着通信技术的升级和数通市场的快速发展,产品的
更新换代速度、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尤为重要。若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发行
人新产品研发及推广速度未及时跟进,或产品成本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可能存在
毛利率波动或下降的风险,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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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联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联特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联特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04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联特科技”,股票代码为
“3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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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8,02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联特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2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08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2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0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406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
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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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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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占比(%)     交易日顺延)
                                        股)
                         张健            1,523.85           21.14   2025 年 9 月 13 日
                        杨现文             971.82           13.48   2025 年 9 月 13 日
                        吴天书             520.38            7.22   2025 年 9 月 13 日
                        李林科             416.49            5.78   2025 年 9 月 13 日
                     同创光通              476.06            6.60   2023 年 9 月 13 日
                  中小企业基金             375.44            5.21   2023 年 9 月 13 日

首次公开发        南海成长同赢             299.88            4.16   2023 年 9 月 13 日
行前已发行              优耐特             290.19            4.03   2023 年 9 月 13 日
  股份            深创投(CS)             204.00            2.83   2023 年 9 月 30 日
                     苏州同创              151.11            2.10   2023 年 9 月 13 日
                 光谷产投(SS)               68.00          0.94   2023 年 9 月 30 日
                    松和信创投                37.78          0.52   2023 年 9 月 13 日
                     同心共成                 37.00          0.51   2023 年 9 月 13 日
                    七匹狼控股                34.00          0.47   2023 年 9 月 30 日
                        小计             5,406.00           75.00                        --
                  网下询价发行                   --            --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定价发行           1,802.00           25.00   2022 年 9 月 13 日
  行股份
                        小计             1,802.00           25.00                        --
                 合计                    7,208.00         100.00                         --
注:1、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深创投、光谷产投、七匹狼控股入股时间自首次申报材料之前未满 12 个月,因此其
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且自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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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2 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
2-00038 号),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为 14,143.58 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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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nktel Technologie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5,40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健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28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0 年 9 月 15 日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 E 地
     公司住所:
                                             块 12 栋
     邮政编码:                              430205
     互联网网址:                            www.linkteltech.com.cn
                                             半导体产品、电子产品、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营业务:                               光通信收发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所处行业:                               年修订),联特科技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许树良
     董事会秘书:                            许树良
     对外咨询电话:                          027-87920211
     传真:                                  027-87920211
     电子信箱:                              zqb@linkteltech.com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情况如下:
                                                                                        占发行    持有
序                              任职起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前总股    债券
号                              止日期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本持股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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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优耐特间
                                                       接 持 有 69.21
                董事长、        2020.9-2
1      张健                                1,523.85    万股;通过同        1,674.59    30.98%       -
                总经理           023.9
                                                       创光通间接持
                                                       有 81.53 万股
                董事、副        2020.9-2
2      杨现文                               971.82                  -        971.82    17.98%       -
                总经理           023.9
                董事、副        2020.9-2
3      吴天书                               520.38                  -        520.38    9.63%        -
                总经理           023.9
                董事、副        2020.9-2
4      李林科                               416.49                  -        416.49    7.70%        -
                总经理           023.9
                                2020.9-2
5      张鹏     董事                              -                 -              -        -       -
                                 023.9
                                2020.9-2
6      张庆     董事                              -                 -              -        -       -
                                 023.9
                                2020.9-2
7      刘华     独立董事                          -                 -              -        -       -
                                 023.9
                                2020.9-2
8      余玉苗   独立董事                          -                 -              -        -       -
                                 023.9
                                2020.9-2
9      吴友宇   独立董事                          -                 -              -        -       -
                                 023.9
                                                       通过优耐特间
                监事会主        2020.9-2
10     左静                                       -    接 持 有 12.94         12.94    0.24%        -
                席               023.9
                                                       万股
                                                       通过同创光通
                                                       间接持有 2.22
                职工代表        2020.9-2
11     许怡                                       -    万股;通过同            3.22    0.06%        -
                监事             023.9
                                                       心共成间接持
                                                       有 1.00 万股
                                2020.9-2
12     周广吉   监事                              -                 -              -        -       -
                                 023.9
                财 务 总                               通过同创光通
                                2020.9-2
13     许树良   监、董事                          -    间接持有 20.01         20.01    0.37%        -
                                 023.9
                会秘书                                 万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持有
     公司股票及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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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健直接持有公司 28.19%股权,通过同创光通间接持有公司
1.51%股权,通过优耐特间接持有公司 1.28%股权;杨现文直接持有公司 17.98%
股权;吴天书直接持有公司 9.63%股权;李林科直接持有公司 7.70%股权。张健、
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合计拥有公司 63.50%的表决权,共同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实际控制人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主要条款
约定:

     “第一条:各方一致同意就联特科技的相关事项作出完全一致的决策。上述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持有联特科技股权期间担任联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各方对联特科技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或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具
体如下:

     (1)决定联特科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联特科技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联特科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联特科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联特科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6)联特科技发行公司债券;

     (7)联特科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联特科技章程;

     (9)联特科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0)根据联特科技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联特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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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
大事项;

     (11)决定停止经营联特科技现有业务,或对联特科技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
改变或调整;

     (12)提交联特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各方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
并保证不会因协商而延误联特科技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各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事项,应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
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超过各方所持联特科技出资额(股份
数)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持股方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按据
此形成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

     另外,根据实际控制人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第三条修改为“各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事项,应
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张健
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按据此形成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票
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1、张健

     张健,男,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大
学工商管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职于武汉高
技术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职于武汉电信器件有
限公司;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先后任联特有限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
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联特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2、杨现文

     杨现文,男,1978 年 11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
科技大学光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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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先后任联特有限监事、副
总经理、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联特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

     3、吴天书

     吴天书,男,1980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
大学物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职于武汉电信
器件有限公司;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先后任联特有限副总经理、董事。
2020 年 9 月至今,任联特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

     4、李林科

     李林科,男,1982 年 3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大连
理工大学光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任职于
武汉电信器件有限公司;2011 年 10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联特有限副总经理。
2020 年 9 月至今,任联特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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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同时为回报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采用核心骨干员工间接持股的方式对
其进行股权激励。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公司先后利用同创光通、优耐特及同心共成
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共实施了 7 次股权激励,具体情况如下表:

           股权激                               员工持股平台
  序号
           励时间           同创光通                   优耐特               同心共成
                                                由 2 名合伙人共同出
                     由 28 名合伙人出资设立,
                                                资设立,出资额 989.10
                     出资额 1,748.88 万元,其
           2017 年                              万元,其中,左静所
第1次                中王冰、李宁所持的部分                                      /
            12 月                               持的部分合伙份额为
                     合伙份额为替实际控制人
                                                替实际控制人之一张
                     之一张健代持
                                                健代持
                                                左静向 2 名外籍员工
           2018 年
第2次                           /               转让其代持的合伙企               /
             2月
                                                业份额进行股权激励
                     王冰向 6 名骨干员工转让
           2018 年
第3次                其代持的合伙企业份额进               /                      /
             5月
                     行股权激励
                     王冰向 4 名骨干员工转让    左静向 2 名外籍员工
           2018 年
第4次                其代持的合伙企业份额进     转让其代持的合伙企               /
            12 月
                     行股权激励                 业份额进行股权激励
                                                                        由 16 名骨干员工
                                                                        新设立同心共成,
                     王冰向 16 名骨干员工转                             出资额 118.125 万
           2019 年
第5次                让其代持的合伙企业份额               /             元,并受让同创光
            12 月
                     进行股权激励                                       通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权进行股权
                                                                        激励。[注 1]
                                                                        新增 9 名合伙人,
                                                                        并由同心共成受
                                                                        让同创光通所持
           2020 年                                                      有的发行人股权,
第6次                           /                         /
             7月                                                        从而实现向 9 名
                                                                        骨干员工进行股
                                                                        权激励。
                                                                        [注 1][注 2]
           2020 年   由张健向新增的 2 名合伙
第7次                                                     /                      /
             9月     人转让同创光通合伙份额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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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激励

注 1:因同创光通分 2 次向同心共成转让发行人股权,导致同创光通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被
摊薄,为此,由张健于 2020 年 7 月以定向减少同创光通出资份额的方式予以恢复;
注 2:代持人王冰、李宁、左静于 2020 年 7 月将所代持的合伙份额归还给实际持有人张健。

(二)股权激励现状

       1、同创光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同创光通持有公司 476.06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
行后股份总数的 6.60%。同创光通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12-1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樊士彬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四路 37 号 6 号楼 2 楼 203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XAW46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22.71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依法须经审批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同创光通的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                        (万元)          (%)         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1      樊士彬      普通合伙人         230.0697         14.18         数据产品线总监
  2        张健      有限合伙人         277.9043         17.13         董事长、总经理
  3        龚婷      有限合伙人          75.6000          4.66         国际销售部经理
  4      许树良      有限合伙人          68.2000          4.20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      吴君毅      有限合伙人          56.7000          3.49           产品线经理
  6        唐凯      有限合伙人          50.4000          3.11           市场部经理
  7        王冰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软件开发部经理
                                                                 生产部经理、设备管理部部
  8      涂阳波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门经理
  9      胡定坤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器件开发部经理
 10      关鹤林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产品线经理
 11      刘世菊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财务部经理助理
 12        彭峰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结构开发部经理
 13        张庭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行政人事部经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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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                    (万元)         (%)         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14       李凡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国内销售部经理助理
 15      刘泽旭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产品线高级产品经理
                                                            产品线经理、马来西亚联特
 16      林雪枫     有限合伙人      37.8000          2.33
                                                                    总经理
 17      彭显旭     有限合伙人      31.5000          1.94         硬件开发部经理
 18       李宁      有限合伙人      25.2000          1.55      器件开发部产品经理
 19       丁凡      有限合伙人      25.2000          1.55         生产部经理助理
 20       李萌      有限合伙人      25.2000          1.55         计划部经理助理
 21      曹锋光     有限合伙人      25.2000          1.55    硬件开发部高级产品经理
 22      胡百泉     有限合伙人      25.2000          1.55    器件开发部高级产品经理
 23      孙燕梅     有限合伙人      24.0150          1.48           质量部经理
 24       邓晨      有限合伙人      20.4600          1.26         国内销售部主管
 25      程国锦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结构开发部经理助理
 26      黄国涛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产品线高级产品经理
 27       杨辉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硬件开发部产品经理
 28      苏明龙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产品线高级产品经理
 29       舒静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采购部主管
 30      胡雅芳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质量部经理助理
 31       宋晓      有限合伙人      18.9000          1.16      器件开发部产品经理
 32       王鹏      有限合伙人      13.6400          0.84       IT 管理部经理助理
 33      陈思索     有限合伙人      12.6750          0.78         软件开发部主管
 34      孙红波     有限合伙人      11.9350          0.74          工程部副经理
 35       雷声      有限合伙人      10.2300          0.63           工程部主管
 36      谢翠林     有限合伙人      10.2300          0.63      国际销售部客户经理
 37      周志文     有限合伙人      10.0800          0.62           生产部主管
 38      梁国涛     有限合伙人      10.0800          0.62           工程部主管
 39       李耀      有限合伙人       8.5250          0.53        光器件开发工程师
 40      刘婵丽     有限合伙人       8.5250          0.53      国际销售部客户经理
 41       邓燕      有限合伙人       8.5250          0.53      国际销售部客户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证券事务代
 42       许怡      有限合伙人       7.5600          0.47
                                                                      表
 43      刘海霞     有限合伙人       6.8200          0.42        光器件工艺工程师
 44      邱金金     有限合伙人       6.8200          0.42        软件开发部工程师

                                        21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姓名                            (万元)         (%)         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45      龙作琎          有限合伙人          6.8200          0.42           工程部主管
 46      张作龙          有限合伙人          5.4560          0.34          制造工程组长
 47      郑定瑞          有限合伙人          5.1150          0.32        软件开发部工程师
 48        陈奎          有限合伙人          5.1150          0.32      产品线高级产品经理
 49      谢建新          有限合伙人          3.4100          0.21     工程部焊接工艺工程师
               合计                      1,622.7100        100.00                 /

       2、优耐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优耐特持有公司 290.19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 4.03%。优耐特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7-12-15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包超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四路 37 号 6 号楼 2 楼 205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XAW62W
注册资本                   人民币 989.10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上述经营范围不涉及
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优耐特的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子公司处任职情况
  1          包超          普通合伙人       18.9000           1.91     国内销售部客户经理
  2        JINHUI LI       有限合伙人      460.1394          46.52        美国联特总经理
  3          张健          有限合伙人      235.8909          23.85        董事长、总经理
  4      CHI JIM WU        有限合伙人      230.0697          23.26       美国联特副总经理
  5          左静          有限合伙人       44.1000           4.46   监事会主席、采购部经理
                  合计                     989.1000        100.00                 /

       3、同心共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同心共成持有公司 37.00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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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份总数的 0.51%。同心共成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9-12-20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怡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四路 37 号办公楼 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DQQ77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94.25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营销
经营范围
                           策划。(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同心共成的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任职
           姓名                   (万元)              (%)
  1        许怡    普通合伙人            5.250            2.7027   职工代表监事、证券事务代表
  2      吕妮娜    有限合伙人           21.000           10.8108           工程部经理
  3        申腾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产品线硬件工程师
  4      段玉灵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行政主管
  5      付媛媛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人事主管
  6        苏充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光器件开发工程师
  7        李理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IT 系统工程师
  8        严蓉    有限合伙人           10.500            5.4054     光器件封装工艺工程师
  9        熊浩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质量部工程师
 10        胡琦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软件开发部工程师
 11      郭炜炜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计划部物料主管
 12        尹根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光器件开发工程师
 13      谌军辉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
 14      邓天明    有限合伙人            7.875            4.0541        光器件开发工程师
 15      夏登峰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在线工程师
 16        张佩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硬件工程师
 17        李青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市场部客户经理
 18      王映霞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编码工程师
 19        罗东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生产主管
 20      聂云霞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生产计划组长
 21        万仁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器件开发工程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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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任职
           姓名                  (万元)          (%)
 22      阮海琴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项目管理主管
 23      胡丽霞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生产计划组长
 24       何超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高级硬件工程师
 25      窦水莲     有限合伙人      5.250            2.7027           采购工程师
             合计                  194.25            100.00                 /

       同创光通、优耐特及同心共成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在出资时均为公
司关键人员。上述合伙人具备《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资格,且
均以自有资金缴付合伙企业出资款,公司或第三方不存在为员工提供奖励、资助、
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自设立以来,同创光通、优耐特及同心共成均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
合伙协议的约定合法、规范运营。由于同创光通、优耐特及同心共成系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且为公司骨干员工,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手续。

       2、关于离职员工股份处理的规定

       (1)同创光通、同心共成及优耐特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对有限合伙人权益
转让主要规定如下:

       为有限合伙成立之目的,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应遵守如下约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联特科技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前,未经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所持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也不得退出有限合伙。

       2)若有限合伙人于联特科技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自
联特科技离职的,则其持有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 10 日内按
原价退还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并自持股平台退伙。

       3)有限合伙人在联特科技任职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
                                            24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联特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若有限合伙人违反该承诺,则应将其持有的全部有
限合伙权益无偿退还,并自持股平台退伙。

     4)在联特科技实现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下,有限合伙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其所
持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同时遵守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

     5)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持股平台中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
限制。

     (2)同创光通、同心共成及优耐特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对有限合伙人退伙
主要规定如下: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
伙。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

     3)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不应因此解散。

     3、股份锁定安排

     同创光通、优耐特和同心共成已出具《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5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406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 1,802 万股,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且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
张健                        15,238,500       28.19        15,238,500        21.14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杨现文                       9,718,200       17.98         9,718,200        13.48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吴天书                       5,203,800        9.63         5,203,800         7.22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李林科                       4,164,900        7.70         4,164,900         5.78                       -
                                                                                       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同创光通                     4,760,600        8.81         4,760,600         6.60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中小企业基金                 3,754,400        6.94         3,754,400         5.21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南海成长同赢                 2,998,800        5.55         2,998,800         4.16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优耐特                       2,901,900        5.37         2,901,900         4.03                       -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且自取
深创投(CS)                 2,040,000        3.77         2,040,000         2.83   得发行人股份的
                                                                                    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苏州同创                     1,511,100        2.80         1,511,100         2.10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且自取
光谷产投(SS)                680,000         1.26           680,000         0.94   得发行人股份的
                                                                                    工商变更登记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松和信创投                    377,800         0.70           377,800         0.52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同心共成                      370,000         0.68           370,000         0.51
                                                                                       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 个月且自取
七匹狼控股                    340,000         0.63           340,000         0.47
                                                                                    得发行人股份的
                                                                                    工商变更登记完

                                                     26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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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54,060,000         100.00          54,06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18,020,000        25.00           无         -
小计                               -             -          18,020,000        25.00           -          -
       合计              54,060,000         100.00          72,08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的 A 股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 A 股股东总数为 36,017 名,其中前十名 A 股
        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1               张健                 15,238,500          21.1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杨现文                 9,718,200          13.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吴天书                 5,203,800           7.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李林科                 4,164,900           5.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
         5                                     4,760,600           6.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6     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      3,754,400           5.2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圳有限合伙)
               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
         7     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成长同        2,998,800           4.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武汉优耐特企业管理咨询合
         8                                     2,901,900           4.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且自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
         9                                     2,040,000           2.83
                         司                                               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
               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
        10                                     1,511,100           2.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52,292,200          72.55                -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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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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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02 万股,为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
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0.37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前市盈率为:

     (1)21.7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为:

     (1)28.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27.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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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2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规模为 1,802 万股,其中,网上发行 1,802.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
总量的 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 124,463,710,500 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
率为 0.0144781157%,有效申购倍数为 6,906.97617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2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的股份数量为 17,923,521 股,认购金额为 723,572,542.77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
购数量为 96,479 股。网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最终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6,479 股,包销金额为
3,894,857.23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5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746.74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6,990.4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756.25 万元。大信会计师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
大信验字[2022]第 2-00073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总额约为 6,990.49 万元,明细如下:

     (1)承销及保荐费用 5,147.18 万元;

     (2)审计费用 820.75 万元;

     (3)律师费用 540.00 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 462.26 万元;

                                       30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20.29 万元。

     (6)每股发行费用:3.8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注: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了最终确定的
印花税;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5,756.25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
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81 元(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47 元(以 2021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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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大信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
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
2-0003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同时,大信会计师已对公司 2022 年
上半年相关情况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 2-00006
号)。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经审阅的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之“(一)财务报告
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中详细披露。

     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 58,000 万元至 64,000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19.40%至 31.75%;净利润预计为 8,000 万元至 9,000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15.05%至 29.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预计为 7,600 万元至 8,600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 13.50%至 28.43%。2022
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保持较快增
长,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系随着公司对于下游数通、电信市场的持续开拓,光模
块产品销售上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系营
业收入的增长带动所致。上述 2022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测情况系发行人根据当前
公司经营情况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
业绩承诺。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五、公司 2022 年三季度预计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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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      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5794 8219 3818
   2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1279 0647 4810 803
   3      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4214 2108 8012 0025 82560
   4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软件园支行           3202 1058 2910 0307 901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
他用途。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2022 年 8 月 29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投资建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
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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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在
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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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武苗、张刚

     联系人:武苗

     电话:021-2321 9512

     传真:021-6341 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武苗、张刚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武苗: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2012 年起从事投
资银行业务至今,主要参与了鲍斯股份创业板 IPO、华天酒店非公开发行、洪涛
股份可转债、交运股份非公开发行、科蓝软件创业板 IPO 及再融资、三丰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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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兰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采纳股份创业板 IPO 等项目。

     张刚: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2000 年起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曾担任采纳股份创业板 IPO、科蓝软件创业板 IPO 及非
公开发行、鲍斯股份创业板 IPO、三丰智能创业板 IPO、洪涛股份可转债、华天
酒店非公开发行、威海广泰 2011 年公开增发、浦发银行 2010 年非公开发行,以
及威海华东数控 2010 年公开增发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担任利达光电 IPO 项
目主办人;曾先后负责或参与过兰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三丰智能重大资产重组、
新天科技创业板 IPO、中原特钢 IPO、中元华电创业板 IPO 等项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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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
限等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
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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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同创光通和优耐特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
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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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南海成长同赢、苏州同创共同承诺

     (1)南海成长同赢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与苏州同创同
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
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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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苏州同创承诺

     “1、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20
年 7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
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与深圳南海成
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
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5、如发行人本次提交上市申报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之后,导致本合
伙企业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的,
本合伙企业的承诺将终止执行,本合伙企业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份锁
定和减持义务,出具新的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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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申报前 12 个月以前、申报前 12 个月内先后分次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中
小企业基金、同心共成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承诺,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4、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
等程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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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股的公司股东松和信创投、深创投、光谷产投及七
匹狼控股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
业/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
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本
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
报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
业/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合伙企业/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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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股的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许树良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
额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3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
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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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监事会主席左静、职工代表监事许怡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申报前 12 个月入股的员工陈奎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武汉同创光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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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申报前 12 个月入股的员工吕妮娜、万仁、尹根、邓天明、申腾、窦水
莲、李青、郭炜炜及何超承诺

     “1、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取得武汉同心共成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
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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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
诺。

     2、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发
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
的前提下进行:

     (1)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间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进行减持;

     (3)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
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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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南海成长同赢、苏州同创共同承诺

     南海成长同赢、苏州同创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55%、2.80%,合计
持股为 8.35%,两者共同承诺如下:“

     1、将严格遵守所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作为发行人股东,承诺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
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承诺人承诺按照该等规
定执行。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
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和优耐特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转让
限制的有关承诺。

     2、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
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
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于减持前三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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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该
等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
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联特科技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权益。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
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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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回购或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
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为第二
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1、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
购的前提下,由公司回购股份。

     2、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
生下列情形时,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

     3、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
生下列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承诺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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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
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
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
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
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 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
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
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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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
定股价。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
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增持
公司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本人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
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
的方案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
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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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年度本人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
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应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若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
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若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
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
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6、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
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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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本
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本人将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
发行人股价。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累计额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发行人披露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后 5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
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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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
累计额的 50%;

     (3)若超过上述(1)、(2)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承诺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本承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
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5、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本人的现金
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
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6、本承诺的生效

     本承诺在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
在此后三年(36 个月)内有效。”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欺
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依法赔偿承诺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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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
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
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证
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
东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
股份回购义务。

     3、若本公司为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或作
出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回购方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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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
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
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3、若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
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出具了《关于武
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采取填补回
报的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
来的回报能力,本公司拟通过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
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本公司将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努力扩大业务规模,完善公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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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加大人才引进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可能被摊薄的即期收益回报。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
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
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
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
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
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
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
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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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
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尊重并维护股东利
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3、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
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
诺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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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
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
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
诺时为止。”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
润分配政策出具了《关于执行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股利分配政
策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
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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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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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
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
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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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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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发行人监事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2、本人将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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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
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对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或认定之日
起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与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孰高者确定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为经除
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
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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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
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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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
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
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权部门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启动赔偿
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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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4、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
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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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
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
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
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
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
承诺;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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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
部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
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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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
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
部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
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
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
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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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
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
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
时予以披露。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地位,占用发行人
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股东期间,保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
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
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发
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南海成长同赢及苏州同创共同承诺

     “1、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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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租赁产品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相互拆借资金
或提供担保、相互使用人员;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
格确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联特科技拟发生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利用关联关系干扰联特科技内部决策程序,侵
害联特科技利益或与联特科技进行利益输送。

     4、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
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股东地位,占用发
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承诺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保证
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
相互独立。

     6、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
或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承诺人不再
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同创光通、中小企业基金和优耐特承诺

     “1、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
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
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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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督促董事依法行使董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
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或租赁产品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相互
拆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相互使用人员;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
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联特科技拟发生关联交
易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不利用关联关系干扰联特科技
内部决策程序,侵害联特科技利益或与联特科技进行利益输送。

     4、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合伙企业的股东
地位,占用发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
保证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
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
损失或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合伙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合伙
企业不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
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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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
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
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
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地位,占用发行人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为保证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保证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
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
开支。

     7、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人不再为发
行人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承诺如下:

     “本人就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若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要
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有关方面追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人将无条件替公
司补缴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使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
损失。

     2、若公司因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
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公司支付全部罚款款项,使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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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四)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
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与该等人士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
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
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已经依法解除,不存在法律纠
纷或任何潜在争议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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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
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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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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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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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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