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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特科技: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301205           证券简称:联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
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约6,990.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5,756.25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2-0007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软件园支行、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分行、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根据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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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中国工商银行武汉软                                                      超额募集资金
                       3202105829100307901         76,075,650.00
       件园支行
中国银行武汉东湖新
                             579482193818          67,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技术开发区分行
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                                                   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
                      421421088012002582560        155,930,000.00
  技术开发区分行                                                           设项目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                                                   高速光模块及5G通信
                            127906474810803        376,990,000.00
         业部                                                          光模块建设项目
                     合计                          675,995,65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
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述四家银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苗、张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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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
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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