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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8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疫情
防控政策要求,本次通过通讯连线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8日(星期一)14:00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 E 地块 12 栋武汉联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健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34,345,9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72,080,000股的47.6497%。其中:通过线上会议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34,325,600股,占公 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72,080,000 股的
47.62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股的0.02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
股的0.0284%。其中:通过线上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080,000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2,080,000股的0.028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2%;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3.1707%;反对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829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3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5%;反对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13.6585%;反对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4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许桓铭、兰舟达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