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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3-03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三月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11
第四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14
第五章 信息保密........................................................................................................................ 14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6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6
第八章 附              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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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或其
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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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
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
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
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
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
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部,由证券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
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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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
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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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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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
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资产为负。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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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
要求提交文件。
    第三十四条 前述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五条 前述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
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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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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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
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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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四十条 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
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相关股东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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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状态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等。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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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
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
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
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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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报告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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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

      第五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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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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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
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向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
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
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
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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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不
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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