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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元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03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三月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2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3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4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5
第七章 附 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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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日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
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1 名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
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第一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由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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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
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
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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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议案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 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
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传真、特快专递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
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
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三名以上(含三名)监事同意列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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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名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时,应当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
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
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
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
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
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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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
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
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
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讨论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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