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生物: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03
国枫律股字[2022]A00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2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开发布了《山东三元生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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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投票
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说明了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且对议案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2日15:00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张富路
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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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股份66,190,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723%。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和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名,代表股份
5,7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2月25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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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96,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5,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9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7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0%;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实施
单独计票。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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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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