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257号 致: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 会 召 集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上公开发布了《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1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 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说明了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3日(星期 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且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5:00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北张富路 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股份66,140,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 49.0350%。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和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5 名 , 代 表 股份 109,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81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2022年5月13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贵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1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4,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3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1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 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1,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2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 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996%;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由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7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563%;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7%;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9%。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3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9%。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9,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1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6%;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4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2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弃权9,00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91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5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6%;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42%。 经查验,上述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聂在 建、程金华已回避表决;议案5至议案9已对中小投资者实施单独计票。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阿强 仲路漫 2022年5月18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