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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亨迪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12-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迪药业”或“发行人”)拟在中
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为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
为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通过证裕投
资参与亨迪药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治

    设立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子公司,证
裕投资与国泰君安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
持有其 100%的股权,国泰君安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
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自 2018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
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君安统一体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经核查证裕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证
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签署的《关于参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8)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证裕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1)证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证裕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3)证裕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证裕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5)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9)证裕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
自营投资机构。证裕投资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
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11)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
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证裕投
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

    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初始认购数量为 3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
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3、配售条件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根据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与发行
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组成,且本次战略配
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证裕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

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
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
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
及配售资格的规定;证裕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证裕投资配售股票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懿                     王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