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1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
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
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有
效的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于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
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制度运行正常,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能够在经营管理的各个
过程、关键环节起到良好的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保证了公司具备良好的运营
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针对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充分、有效地内部控制。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要求。大信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
2022 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
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同意董事会将其提交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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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仁辉 项光亚 姚 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