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亨迪药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懿 联系电话:021-3867651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联系电话:021-3867759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10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管理、募集
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违规案
例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
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 无 不适用
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不适用
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无 不适用
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决措施
1、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是 不适用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是 不适用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部分股东股份锁
是 不适用
定承诺
8、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措施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3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无
其理由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 号 20
22 年 1 月 12 日,因在保荐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国泰君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目前,国泰君安已对上述事
项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加强相关业务流程监控。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22 年 11 月 11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 日,因存在部分债券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再次申请立项时,未对前
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后差异作出充分比较说明,且存在内核意见回复前即对外报出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情况;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防控不到位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三
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国泰君安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目前,国泰
君安积极对上述事项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
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相关业务流程监
控。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无
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王 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