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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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7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8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0
第二部分 发行人基本情况 .............................................................................. 12
第三部分 正 文 ............................................................................................. 1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1
四、发行人的设立...................................................................................................... 2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4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0
八、发行人的业务...................................................................................................... 6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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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7
二十二、结论意见.................................................................................................... 177
第四部分 签署页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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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联盛化学、
指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公司
联盛有限 指 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联盛集团 指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联盛工业 指 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系联盛集团前身
台州高投 指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联盛进出口 指 浙江联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焦化工 指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舟山联盛 指 舟山联盛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瑞盛制药 指 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乐平市日升化学有限公司,系瑞盛制药控股子公司,已于
日升化学 指
2017 年 2 月注销
联盛工程 指 台州市联盛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联盛仓储 指 浙江联盛仓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舟山华雄 指 舟山华雄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日出精细 指 浙江日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高腾化工 指 宁波高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舟山盛泽 指 舟山盛泽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指
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国金证券 指
市提供保荐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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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
天健会计师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坤元评估 指
司时的评估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
《公司法》 指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当时有效之《公司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
《证券法》 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创业板注册管理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
指
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7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
《股票上市规则》 指
订,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关于变更设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
《发起人协议书》 指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发行人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现行有效的《浙江联盛
《公司章程》 指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招股说明书》 指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天健审[2020]10068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10068 号《浙江联盛化学股
指
号《审计报告》 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0]10069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10069 号《关于浙江联盛化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 指
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10072 号《关于浙江联盛化
天健审[2020]10072
指 学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
号《纳税鉴证报告》
报告》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文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
期、近三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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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基准日、申报基准日 指 2020 年 6 月 30 日
注: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
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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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
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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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 2 月经
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
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主营业务范
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更名为现名。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
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汪志芳律师、黄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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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芳律师,系本所合伙人,曾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
码:605009)、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48)、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79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
码:603897)、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65)、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5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95)、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3)、中
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300439)、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93)、浙
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3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15)、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2)
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黄芳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代码:30084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为中化岩
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2)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解锁等相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3 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上市辅导以
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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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国金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
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
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近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会计师、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
15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
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
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至
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
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于收集到的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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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
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
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
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
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
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六)《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之目
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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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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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现持有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6683250245 的
《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基本
概况如下:
名称: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宇
注册资本:8,10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期限:2007 年 10 月 19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联盛集团 5,700 70.37
2 牟建宇 1,000 12.35
3 俞 快 900 11.11
4 台州高投 500 6.17
合 计 8,100 100.00
在发行人股东中,牟建宇、俞快为母女关系。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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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2、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通知全体董事将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股东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参加该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8,1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条件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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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联盛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
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的议案》《关于上市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涉及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的各项议案。
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700 万股,采取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至本次发
行前,监管机构颁布新的规定或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按新颁布或修订后的规
定执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共同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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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
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发行时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的发
行方式有变化,则按变化后的发行方式发行)。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承担费用:公司承担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费用。
(8)发行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本次发行工
作,具体发行时间需视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确定。
(9)拟上市交易所:公司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0)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
1 北焦化工 36,542.25 36,542.25
建项目(一期)
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
2 联盛化学 35,093.61 35,093.61
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合计 71,635.86 71,63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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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
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
了如下授权:
1、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
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
并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
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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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并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反馈答复、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出个别的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
进度、轻重缓急顺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和建议,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
理修订后章程备案事宜;
5、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
及合同;
6、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办理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事宜;
8、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
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发行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
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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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与授权,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发行注册程序,并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联盛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4、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前身联盛有限系经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俞小欧和联盛工业
于 2007 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至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股东变更为联盛集团、牟建宇、俞快、
台州高投。
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当时有效之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由联盛有限依法以账面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取得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为 913310826683250245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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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前身联盛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3、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4、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之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6、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发行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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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
《证券法》《公司法》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由联盛有限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本总额为 7,000 万元,未高于发行人折股时的净资
产 9,342.08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行为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每股面值 1 元。同时,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
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现有股票和本次发行的股票,
均为普通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等公司治理特
殊安排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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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天健审
[2020]10069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以及最近三年一
期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四、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披露发行人的相关职能部
门的设置情况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规范运作的情况。
2、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16,927,986.59 元、32,130,257.49 元、
63,269,543.04 元和 61,293,810.80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的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4、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069 号《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
责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
出明细等方法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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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中说明,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时
间在三年以上。
(2)根据发行人设立后制定的相关制度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
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四、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
构情况。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财务管
理制度、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0]10069 号《内部控制
的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天健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0]10069 号《内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0]1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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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分别披露发行人的独立运作情况、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及资产情况。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及转让款项的支付
凭证及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
验资报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发行人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
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
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的股
本演变及股份权属清晰情况、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变化情况、发行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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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登记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
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网站的核查检索,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与承诺,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以及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
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拥有的主
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况。
4、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目前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
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的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C 制造
业”中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7)的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
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
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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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出
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公司
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前文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8,100 万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
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超过 2,7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低于发行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三)
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8,981,596.51 元、58,524,492.79 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4,274,441.90 元、59,803,698.13 元。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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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除须按照《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
四十六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 条的规定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
并签署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股东名册、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联盛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 3 )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核 准 [2016] 第
330000075914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5)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777 号《审计报告》;
(6)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143 号《评估报告》;
(7)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8)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通知确认函、签到表、会
议议程、会议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决议、记录;
(9)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10)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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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联盛有限根据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整
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整体变更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5 年 12 月 16 日,联盛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联盛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为
公司整体变更的审计机构,聘请坤元评估为本次变更评估机构。
2、2016 年 1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审[2016]777 号《审计报告》。
经天健会计师审计,联盛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
272,899,766.17 元,负债为 179,478,951.76 元,净资产为 93,420,814.41 元。
3、2016 年 1 月 25 日,坤元评估出具了坤元评报 [2016]第 143 号《评估报
告》。经坤元评估评估,联盛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评估值为
290,801,641.95 元 、 负 债 评 估 值 为 176,018,951.76 元 、 净 资 产 评 估 值 为
114,782,690.19 元。
4、2016 年 2 月 5 日,联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对天健审
[2016]777 号《审计报告》和坤元评报 [2016]第 143 号《评估报告》的审计、评
估结果予以确认;联盛有限以变更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 93,420,814.41 元中的 70,000,000 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
公司股本,分为 7,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 1,368,578.61
元后余额 22,052,235.8 元计入资本公积。
5、2016 年 2 月 5 日,联盛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联盛集
团、牟建宇、俞快、台州高投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整体变更设立
发行人,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6、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备情况报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工作报告及议案》《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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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联盛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
管理制度》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
东监事代表。
7、2016 年 2 月 16 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
第 330000075914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联盛有限拟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8、2016 年 2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验证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
案,将联盛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93,420,814.41 元 ,
扣除专项储备 1,368,578.61 元后净资产为 92,052,235.80 元;前述净资产折合股本
70,000,000 元(股份总数 7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和资本公积金 22,052,235.80
元。
9、2016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登记注册
手续,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6683250245 的《营业执照》,公司
住所为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宇,公司注
册资本 7,000 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年(副)产:四氢呋喃(副产),氢气(副产),香蕉
水(副产)(甲苯、乙酸乙酯、乙醇混合液)(以上项目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N-甲基
吡咯烷酮、γ-丁内酯、α-乙酰基-γ-丁内酯、1,6-己二醇、磷酸三钠十二水、前沸
(α- 乙酰基-γ-丁内酯前沸)、高沸(α-乙酰基-γ-丁内酯高沸)制造(以上项目不属于危
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按照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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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 1 ) 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核 准 [2016] 第
330000075914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3)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5)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授权委托书、签到表、会
议议程、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决议、记录;
(6)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决议、记录;
(7)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决议、记录;
(8)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9)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10)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11)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联盛集团、牟建宇、俞快、台州高投等 4 名发起人于 2016 年 4
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实收股本总额的要求:
(1)发行人共有 4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
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变
更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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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
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缴足了公司注册资本,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如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所
述,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该章程经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
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审查,2016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台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第 330000075914 号《企业名称变更
核准通知书》,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 5 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
会,选举产生了 2 名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监事共同组成
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
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第一届
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取得之《营
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联盛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 [2016]777 号 《审计报告》、 天健验
[2016]114 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联盛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
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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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当时有效之《公司法》规定的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及条件。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2 月 5 日,联盛有限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联盛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将联盛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由全体发起人以联盛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
其在联盛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协议书还对股份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联盛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审计和验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777 号《审计报告》;
(2)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143 号《评估报告》;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4)天健会计师和坤元评估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
(5)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6 年 1 月 24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审[2016]777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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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联盛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为 272,899,766.17 元,
负债为 179,478,951.76 元,净资产为 93,420,814.41 元。
(2)2016 年 1 月 25 日,坤元评估出具坤元评报[2016]143 号《评估报告》,
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联盛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14,782,690.19 元。
(3)2016 年 2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验证: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
方案,联盛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93,420,814.41 元 ,
扣除专项储备 1,368,578.61 元后净资产为 92,052,235.80 元;前述净资产折合股本
70,000,000 元(股份总数 7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和资本公积金 22,052,235.80
元。
本所律师认为:
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手续,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授权委托书、签到表、会议议程、
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决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在联盛有限召开了创立大会,并提前通知全体股
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发起人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持有发行人 7,000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筹备情况报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工作报告及议案》《浙江联
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
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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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
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代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
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所签
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份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联盛有限已经履行了审计、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所召开的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完成股
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联盛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关于其实际主要从事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确认文件;
5、发行人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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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7、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826683250245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对发行人
相关业务人员的访谈、对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的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的业务为
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各项主要资质证书,
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信息系统及管理系统,可开展业务活动,不存在依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同业竞争的
情形,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关
联方。
4、发行人系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瑞盛制药系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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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注册商标与专利,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依赖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2、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3、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土地房产和主要设备的现场勘验;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的查询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联盛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联盛有限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及股改后的增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已足额缴纳。
2、发行人系由联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联盛有限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
人专利查册、商标查询文件、本所律师在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查询结
果,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需履行登记手续的资产或权利均已登记在发行人名下。
本所律师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披露了发行人资产的具体权属情况。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土地、房
产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实地勘察结果,发行人目前拥有独立完整的土地、房产
和机器设备等资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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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纠纷,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资产产权界定明晰。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详细披露
发行人之主要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
(三)发行人生产、供应、销售系统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
3、发行人生产流程的书面说明;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5、发行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6、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7、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之主营业务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销售部、采购部、研发中心、品管部、生产
部、环境健康与安全部门(EHS)、储运部、财务部、内审部、人力资源部、证
券部等部门。上述各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均
独立运作。
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
部门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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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的收集与分析,推动市场需求得到满足;通过市场调查
分析,进行市场预测与规划;确保本部门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的完成;负
销售部 责销售发货计划与回款管理;负责市场开发,进行营销网络建设,建立客户信息
台账;负责客户客情关系管理,人员沟通,售后服务管理;营销合同管理,产品
报检与进出口管理
负责公司原料、辅料、通用设备、五金配件、管件、试剂等物资的采购管理;采
采购部 购物资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分析与预测;采购付款方式、账期、物流模式等采
购策略规划;供应链的开发与维护管理;采购计划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负责内外部技术资源、客户需求、产品的法律法规调查研究;负责制订公司产品
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项目研发规划、工程项目规划,并落实规划的实施、验证;
工程项目具体施工、调试、试生产、验收,与生产部门项目交接或交付;负责产
研发中心
品工艺技术的开发,负责分析技术的开发;负责科研设施的规划、选型、配置、
管理;负责技术标准、产品信息资料的规划与建立;负责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技术创新及运用
负责协助建立和持续完善质量、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组织产品质量隐患预
防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负责组织客户投诉内部改善,参与顾客
品管部
投诉外部处理;负责物料(原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退货、外来样
品、污水,超时库存品)检测、判定和报告;建立持续改进的内控质量标准
根据销售计划及库存计划制定生产任务,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做好内控流程和
制度管理,改善工艺,减少浪费,降低生产成本;负责落实生产安全工作,确保
生产部 员工生产安全;负责清洁化生产,降低环境污染;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日常维护
保养;负责公司水、电、气、汽的动力提供和管理;负责不合规格产品的及时处
理;生产现场管理
负责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建设与持续改善;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应急体系的建立、运
行与改善;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负责职业健康卫生的日常监管;负责公司污
环境健康与
水处理控制管理;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工艺、设备、电器安全监管;负
安全部门
责公司特种作业的全面监管;负责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监管;负责剧毒品、危
(EHS)
险品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分析工作;负责员工的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公司仓储库存、物流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公司仓库货物进、出、存情况,月度
库存盘点等工作管理;仓储现场管理,遵循 6S 原则保管好库内所有材料,规范
储运部 操作规程,安全条例规范;公司内外物料运输装卸管理,收发与配送管理,负责
第三方物流的开发及运输供方管理;负责公司供应链的完善及物流配送网络的完
善
负责公司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做好资金管理;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税收管理、
成本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应收款项的监管;根据财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进
财务部 行财务风险预警管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负责
上市信息披露财务数据资料的提供;负责受董事会委托,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做
好销售核算、费用费率管控、财务资料归口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与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包
内审部 括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做出合理评价;负责与外部专门审计机构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外部专业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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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开展;负责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审计后改善的跟踪
与反馈;公司招投标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负责公司上市筹备、合规管理、三方中介的协调工作;负责公司的融资、证券、
接待以及对外公共关系等工作;负责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资本运
作工作;负责公司上市后管理公司股票、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
的规范要求督促公司规范运作;负责组织协调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年报、中报、
证券部
季报)、临时报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重大事项等公告)的发布,并
准确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负责组织与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负责公司在证券媒体的形象推广及宣传工
作
负责编制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做好岗位分析、岗位评价、岗位说明书的修订,定
岗定编;负责公司招聘管理;负责公司培训管理;负责公司薪酬福利管理;负责
绩效管理;负责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及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负责编制公司目标计
人力资源部 划,做好分解、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负责考勤等行政规章制度管理;负责
会议、活动、文案及其他内务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府、单位等相关沟通协调工
作;负责办公室设备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食堂、园艺、清洁、车辆、基建等后
勤工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联盛
进出口、北焦化工、舟山联盛;拥有 1 家控股子公司,为瑞盛制药。
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机构
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不存在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
存在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发行人董事会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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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关于关联任职的情况说明;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
抽样文件;
7、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抽样);
9、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关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的工商登记资料;
10、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 8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设监事 3 人。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3 人,财务负责人 1 人,董事会秘书 1 人。
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产生,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
人人事任免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外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为控股股
姓名 发行人职务 其他任职单位 任职职务 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
联盛集团 执行董事、总经理 是
联盛仓储 执行董事、总经理 是
牟建宇 董事长
联盛工程 总经理 是
台州高投 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
俞快 董事、总经理 联盛集团 监事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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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控股股
姓名 发行人职务 其他任职单位 任职职务 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企业
联盛工程 执行董事 是
台州市友耐塑业有限
执行董事 否
公司
李生 董事、副总经理
台州市台云电子商务
监事 否
有限公司
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
董事长 否
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
独立董事 否
限公司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
独立董事 否
司
叶显根 独立董事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
独立董事 否
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
独立董事 否
限公司
台州中永企业管理咨
监事 否
询有限公司
葛昌华 独立董事 台州学院 教师 否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
阮涛涛 独立董事 合伙人 否
所
联盛工程 监事 是
张桂凤 监事
联盛仓储 监事 是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任职的情形,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根据发行人财务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全部在发行
人处领取薪酬。
2、独立的员工
(1)发行人设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做好岗位分析、
岗位评价、岗位说明书的修订,定岗定编;负责公司招聘管理;负责公司培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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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负责公司薪酬福利管理;负责绩效管理;负责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及职业健
康卫生管理。
(2)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领薪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抽查)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与其在册员工均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3)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①社保缴纳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378 人,办理
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员工 360 人,未缴纳保险的员工 18 人:其中
1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6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1 人为自行缴纳社
保;办理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 345 人,未缴纳保险的员工 33
人:其中 1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6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1 人为自
行缴纳社保, 人已缴纳城镇居民医疗,14 人为低保、失地农民和困难企业人员,
由当地政府为其缴纳;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 365 人,未缴纳保险的员工
13 人:11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2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
②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378 人,办理
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358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20 人:其中 11 人为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8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1 人为自行缴纳社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
公积金缴纳相关事项出具承诺:若社会保障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及其
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
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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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实际控制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
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
此遭受损失。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①联盛化学
2020 年 7 月 9 日,临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联盛
化学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020 年 7 月 16 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出具《证明》,
确认联盛化学自 2017 年 1 月起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现在该中心存在因违反国家
及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形而受到过处罚的记录。
②联盛进出口
2020 年 7 月 15 日,台州市椒江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说明》,确认联盛进
出口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说明出具日,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
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3 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椒江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
确认联盛进出口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说明出具日没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处罚的情况。
③北焦化工
2020 年 8 月 14 日,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
明》,确认北焦化工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并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我
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
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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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9 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渤海新区分中心出具《证明》,
确认北焦化工自 2018 年 4 月至证明出具日,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存符合
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④瑞盛制药
2020 年 7 月 6 日,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乐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
队出具《证明》,确认瑞盛制药已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并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费,符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6 日,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平办事处出具《证明》,
确认瑞盛制药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住房公积金
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简介;
3、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
(草案)》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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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部管理制度,构建了决策制度有效、职权范围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制衡机
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设立销售部、采购部、研发中心、品管部、
生产部、环境健康与安全部门(EHS)、储运部、财务部、内审部、人力资源部、
证券部等部门。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
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控
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的干预,亦未有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董事会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资料;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
4、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5、本所律师对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并制作的笔录;
6、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069 号《内部控制
的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
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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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
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下辖直接对其负责的内审部。
2、发行人已取得编号为 3310-04207536 号的《开户许可证》,并在银行开
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已在其住所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
税申报、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的情况。
4、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0069 号《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
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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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5、自然人发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发行人非自然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
记资料;
7、本所律师对主要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笔录;
8、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联盛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共 4 名,包括 2 名自然人牟建宇、
俞快,1 名公司法人联盛集团,1 名合伙企业台州高投。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
构及基本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序号 住所
或姓名 用代码 (万股) (%)
台州市椒江区
1 联盛集团 91331002148274497G 4,600 65.71
葭沚三山村
2 牟建宇 3326011964******** 浙江省台州市 1,000 14.29
3 俞快 3310021988******** 浙江省台州市 900 12.86
台州市椒江区
4 台州高投 91331002MA28G3YA1T 葭沚街道三山 500 7.14
村
合 计 7,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牟建宇、俞快系母女关系,联盛集团系由牟建宇、俞快持
有 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台州高投系由牟建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
合伙企业。联盛集团和台州高投 2 名非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联盛集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集团持有发行人 5,700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70.37%,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联盛集团成立于 1999 年 2 月 5 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台州市联盛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0 月名称变更为“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2 月名称变更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联盛集团目前持有台州市椒江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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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02148274497G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三山村,法定
代表人为牟建宇,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
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集团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牟建宇 4,700 94
2 俞快 300 6
合计 5,000 100
联盛集团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1999 年 2 月,联盛工业设立
联盛工业成立于 1999 年 2 月 5 日,系由俞小欧和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认缴出资 600 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中俞小欧认缴 300 万元,持有 50%股权;
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300 万元,持有 50%股权。
1999 年 1 月 11 日,联盛工业取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台)名称
预核内[1999]第 018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为“台州市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1999 年 2 月 2 日,台州市椒江审计事务所出具椒审事(1999)验资第 04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1999 年 1 月 29 日止,台州市联盛化学工业有限
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00 万元,其中俞小欧以货币
出资 300 万元,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 300 万元。
联盛工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加
止办事处三山村,经营范围为“以生产化工产品为主,进行贸易经营,开展进料、
来料加工和开发医药原料及中间体生产技术业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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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 300 50
2 俞小欧 300 50
合 计 600 100
上述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 300 万元固定资产出资构成为房屋、生产设备等
资产,该等资产来源于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椒江市联合化工厂。椒江市
联合化工厂成立于 1987 年 12 月,成立时的名称为椒江市化工四厂,成立初始为
椒江市葭沚三山村联合个人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4 年 5 月,浙江联化集
团有限公司的前身黄岩市联合化工厂从椒江市葭沚街道办事处受让取得椒江市
化工四厂的产权。在 1999 年对联盛工业投资时,集体所有制企业黄岩市联合化
工厂已经改制为牟金香等 14 名自然人持股的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浙
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对联盛工业投资时已经不涉及集体资产。
根据《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披露信息,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当时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比例 出资额构成(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 产权界定 现金投入
1 牟金香 27,020,000 53.95% 15,990,321.42 11,029,678.58
2 王江涛 2,250,000 4.49% 1,335,747.00 914,253.00
3 张有志 3,160,000 6.31% 1,870,303.00 1,289,697.00
4 东志刚 2,250,000 4.49% 1,335,747.00 914,253.00
5 郑宪平 1,950,000 3.89% 1,157,991.00 792,009.00
6 李展宇 1,050,000 2.10% 623,434.00 426,566.00
7 张贤桂 2,100,000 4.19% 1,246,869.00 853,131.00
8 彭寅生 1,500,000 3.00% 890,069.00 609,931.00
9 王功新 2,100,000 4.19% 1,246,869.00 853,131.00
10 周汉华 1,650,000 3.29% 980,235.00 669,765.00
11 鲍臻湧 1,050,000 2.10% 623,434.00 426,566.00
12 徐从海 1,200,000 2.40% 712,313.00 487,687.00
13 周均方 950,000 1.90% 564,182.00 385,818.00
14 陈建郎 1,850,000 3.69% 1,098,739.00 751,261.00
合计 50,080,000 100% 29,676,253.42 20,403,746.58
上述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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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年 12 月,联盛工业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0 年 11 月 16 日,联盛工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俞小欧将其持有的公
司 50%股权计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胞兄俞清秀。同日,俞小欧和俞清秀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格为 3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付。
2000 年 12 月 4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 300 50
2 俞清秀 300 50
合 计 600 100
(3)2001 年 5 月,联盛工业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1 年 2 月 24 日,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与牟建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浙江联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联盛工业 50%股权计 300 万元出资额作
价 300 万元转让给牟建宇。2001 年 4 月 30 日,联盛工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
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付。
2001 年 5 月 9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牟建宇 300 50
2 俞清秀 300 50
合 计 600 100
(4)2005 年 6 月,联盛工业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6 月 1 日,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
注册资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1,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牟建宇以货币
方式认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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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6 月 17 日,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天会验[2005]第 108 号《验
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止,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收
到牟建宇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600 万元,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2005 年 6 月 27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牟建宇 900 75
2 俞清秀 300 25
合 计 1,200 100
(5)2012 年 5 月,联盛工业第二次增资
2012 年 5 月 17 日,联盛工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2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800 万元由牟建宇以货币方式认缴;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5 月 21 日,台州鑫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台鑫泰会验字
[2012]第 021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5 月 21 日止,浙江联盛
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收到牟建宇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800 万元,股东以货
币方式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22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牟建宇 2,700 90
2 俞清秀 300 10
合 计 3,000 100
(6)2013 年 11 月,联盛工业第三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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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7 日,联盛工业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牟建宇以货币方式认缴;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台州跃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跃龙专验 [2013]第 36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11 月 6 日止,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收到牟建宇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3 年 11 月 7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工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牟建宇 4,700 94
2 俞清秀 300 6
合 计 5,000 100
(7)2015 年 2 月,联盛工业更名为联盛集团
2014 年 12 月 25 日,联盛工业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国)名
称变核内字[2014]第 3210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名称变更为“联
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联盛工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名称由“浙江联盛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3 日,联盛工业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2015 年 8 月,联盛集团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8 月 7 日,联盛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俞清秀将其持有的公司
6%股权计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其父亲俞阿忠。同日,俞清秀与俞阿忠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 3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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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14 日,联盛集团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备案手续。本次
变更后联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牟建宇 4,700 94
2 俞阿忠 300 6
合 计 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俞阿忠是俞清秀及实际控制人俞小欧的父亲,实际控制人
俞快的祖父。
(9)2015 年 11 月,联盛集团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1 月 9 日,联盛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俞阿忠将其持有的公司
6%股权计 3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俞快。同日,俞快与俞阿忠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为 3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足额支付。
2015 年 11 月 16 日,联盛集团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备案手续。本
次变更后联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牟建宇 4,700 94
2 俞快 300 6
合 计 5,000 100
自 2015 年 11 月联盛集团第四次股权转让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集
团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2、台州高投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台州高投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6.17%。
台州高投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
股份外,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台州高投现持有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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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2MA28G3YA1T 号《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牟建宇,合伙期限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2035 年 12 月 7 日,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
资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台州高投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万元) (%)
1 牟建宇 143 22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2 俞 快 65 10 有限合伙人 董事、总经理
3 李建明 65 10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4 郑锡荣 65 10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5 李 生 65 10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副
6 黄卫国 39 6 有限合伙人
经理
7 张桂凤 39 6 有限合伙人 监事、储运部副经理
8 戴素君 39 6 有限合伙人 财务负责人
9 王树敏 39 6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副经理
10 徐雪丹 39 6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主任
11 周正英 26 4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
北焦化工筹建负责人(原
12 郑贝贝 13 2 有限合伙人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13 张从勇 13 2 有限合伙人 品管部经理
合 计 650 100.00 ——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发起人、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
上述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
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住所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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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原件;
4、发行人法人发起人、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设立时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与其各自在联盛有限的出资比例相
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发行人
4 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
项、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2、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转移证明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更名情
况;
3、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联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人
的全部资产即为联盛有限于变更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全体发
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联盛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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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名下,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联盛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的各发起人
将联盛有限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四)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4、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5、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联盛集团、台州高投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等工商登记资料;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主要股东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 4 名,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联盛集团 5,700 70.37
2 牟建宇 1,000 12.35
3 俞快 900 11.11
4 台州高投 500 6.17
合 计 8,100 100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一)发行人
的发起人”中披露了上述股东的详细情况。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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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股东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及相关关联方的访谈笔录;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实际控制人牟建宇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东联盛
集团和台州高投 94%和 22%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俞快(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之女)
分别持有联盛集团和台州高投 6%和 10%的股权。
除此之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4、发行人股东联盛集团、台州高投的工商登记资料;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形成的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俞小欧、牟建宇夫妇及其女儿俞快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理由和依据
如下:
牟建宇与俞快系母女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牟建宇直接持
有发行人 12.35%的股份,牟建宇之女俞快直接持有发行人 11.11%的股份;两人
共同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 70.37%的股份,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发行
人 1.97%的股份;牟建宇、俞快母女合计持有发行人 95.80%的股份。依据牟建
宇和俞快母女所能控制的股份及所享有的表决权,其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3-3-2-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报告期至今牟建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股份公司成
立后,俞快担任公司总经理。二人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
免均有重大影响。
俞小欧虽未持有公司股份,但其与牟建宇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且报告期内曾担
任发行人董事一职,对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俞小欧、牟建宇夫妇及其女儿俞快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牟建宇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
MBA。1982 年至 1989 年,任海门青春饭店会计;1989 年至 1999 年,任浙江省
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9 年至 2001 年,任联盛工业财务经理,
2001 年至今,任联盛集团执行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兼任总经理;2007 年至 2016
年,任联盛有限执行董事;2016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2008 年至今,任联
盛进出口执行董事;2014 年至今,任联盛仓储执行董事;2015 年至今,任台州
高投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 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
任舟山联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任联盛工程总经理。
俞快女士: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至 2013 年,任联盛工业销售员;2013 年至 2016 年,任发行人销售员、总经
理助理,2016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至今,任联盛工程执行
董事;2015 年至今,任联盛集团监事;2016 年至今,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7 年至今,任联盛进出口总经理;2019 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总经理。
俞小欧先生:1963 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省台州
农校,专业为植物保护,中专学历,助理农艺师职称。1982 年至 1986 年,任椒
江市山东乡政府副乡长;1986 年至 1992 年,任椒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农
艺师;1992 年至 2002 年,任浙江省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至
2005 年,任联盛工业副总经理;2005 年至 2014 年,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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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2008 年至 2017 年,任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发行人董事;2014 年至今,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
农艺师。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情况的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联盛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台州高投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3、联盛集团、台州高投分别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确认函;
4、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
查询结果;
5、其他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联盛集团
联盛集团的股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目前仅持有发行人股份
及联盛仓储、联盛工程股权,而无其他证券投资活动;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的
情形,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联盛集团不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
登记备案程序。
2、台州高投
台州高投的合伙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及发行人员工,设立目
的仅为持有联盛化学股份而无其他证券投资活动;该合伙企业由牟建宇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募集资金的情形,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台州高投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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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八)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
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将联盛有限资产投
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联盛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联盛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相关人员的承诺或声明;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联盛有限的设立
联盛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19 日,系由俞小欧和联盛工业共同认缴出资
600 万元设立的有限公司。
2007 年 8 月 10 日,联盛有限取得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临工商)
名称预核内[2007]第 00507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俞
小欧、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出资 600 万元设立的企业名称为“临海市联盛
化学有限公司”。
2007 年 10 月 10 日,俞小欧、联盛工业制定《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章
程》。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联盛有限注册资本 600 万元,由联盛工业出资 540
万元,俞小欧出资 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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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7 年 9 月 24 日,台州合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台合会事(2007)
验资第 30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7 年 9 月 21 日止,联盛有限已经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07 年 10 月 19 日,联盛化学取得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10820000065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
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牟建宇,经营
范围:企业生产设施建设(筹建)(有效日至 2008 年 4 月 18 日)。设立时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工业 540 90
2 俞小欧 60 10
合 计 600 100
2.联盛有限股权变更
(1)2012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及转让股权
2012 年 6 月 21 日,联盛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俞小欧将其持有的 10%
股权计 60 万元出资额作价 60 万元转让给联盛工业。同日,俞小欧和联盛工业签
订《出资(股权)转让协议》。
同时,联盛工业作为联盛有限股权变更后的唯一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注册资
本由 600 万元增加至 2,6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联盛工业以货币方
式认缴,并在 2012 年 6 月 25 日缴足;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2 年 6 月 25 日,台州鑫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台鑫泰会验字
[2012]第 028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6 月 25 日止,联盛有限
已收到联盛工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2012 年 6 月 25 日,联盛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联盛化学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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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工业 2,600 100
合计 2,600 100
(2)2013 年 11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11 月 8 日,联盛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注册资本由 2,600 万元增
加至 4,6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由股东联盛工业以货币方式认缴,并
在 2013 年 11 月 12 日前出资到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3 年 11 月 8 日,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天会验[2013]13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联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3 年 11 月 11 日,联盛有限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后联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工业 4,600 100
合计 4,600 100
(3)2015 年 11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11 月 26 日,联盛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同意注册资本由 4,600
万元增加至 6,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900 万元由新股东牟建宇以货币方式认
缴 1,000 万元、新股东俞快以货币方式认缴 900 万元,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前出资到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11 月 26 日,联盛有限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后联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集团 4,600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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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牟建宇 1,000 15.38
3 俞快 900 13.85
合 计 6,500 100
鉴于联盛有限本次增资时未聘请验资机构验资,2019 年 12 月 20 日,天健
会计师对上述出资出具了天健验[2019]53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联盛有限已收到牟建宇、俞快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900 万元。
(4)2015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12 月 9 日,联盛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6,500
万元增加至 7,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 万元由新股东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
业以货币方式认缴,并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前出资到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15 日,联盛有限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后联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集团 4,600 65.71
2 牟建宇 1,000 14.29
3 俞快 900 12.86
4 台州高投 500 7.14
合 计 7,000 100
鉴于联盛有限本次增资时未聘请验资机构验资,2019 年 12 月 20 日,天健
会计师对上述出资出具了天健验[2019]53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11 月 28 日,联盛有限已收到台州高投以货币资金缴纳新增出资人民币款 650 万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5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5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联盛有限的设立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联盛有限的设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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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联盛有限的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联盛有限的历次股权转让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联盛有限的历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增资真实、有效。
(二)联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本设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2、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777 号《审计报告》;
3、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143 号《评估报告》;
4、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验[2016]114 号《验资报告》;
5、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6、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7,0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联盛集团 4,600 65.71
2 牟建宇 1,000 14.29
3 俞快 900 12.86
4 台州高投 500 7.14
合计 7,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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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其注册资本经过注册
会计师验证,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变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工商登记资料;
2、工商基本信息单和变更情况表;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 8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 年 7 月 2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
函[2016]5908 号《关于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联盛化学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6 年 8 月 19 日,联盛化学股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
代码为 839063。
2、2017 年 7 月,联盛化学增资
2017 年 4 月 27 日,联盛化学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7,000
万元增加至 8,1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100 万元由股东联盛集团以货币方式认
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5 月 2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7)
第 110ZC018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5 月 8 日,联盛化学累计
实收资本 8,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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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联盛化学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本次增资后联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联盛集团 5,700 70.37
2 牟建宇 1,000 12.35
3 俞快 900 11.11
4 台州高投 500 6.17
合 计 8,100 100
3、2020 年 8 月,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20 年 7 月,联盛化学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
止挂牌。2020 年 8 月 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股
权系统函[2020]2721 号《关于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联盛化学股票(证券代码:839063)自
2020 年 8 月 6 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20 年 8 月 6 日,联盛化学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本次发行披露的法律信息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披露的法律
信息主要差异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及其女
儿俞快,本次发行补充增加实际控制人牟建宇配偶俞小欧(俞快父亲)为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除此以外,其它法律信息披露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增资经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依法进行了验
资,且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
(四)股份质押核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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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本所律师对主要股东的访谈;
4、本所律师对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走访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所有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设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的相关业务资质证书;
3、发行人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提供的重大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访谈笔录;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笔录;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场所的勘验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
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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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以医药中
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及进出口贸易。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
该等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主要代理 4-氯-2-三氟乙酰
医药原料及中间体、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 基苯胺水合物盐酸盐、1,2-
1 联盛进出口
出口业务 己二醇、环丙乙炔等产品的
出口及贸易
一期作为募投项目,尚未建
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
设,未来计划主要生产和销
2 北焦化工 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售草酸二乙酯、N-甲基吡咯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烷酮、混合二元醇等产品
医药中间体、甲酸钠水溶液、氯化锂水溶液的
制造、销售(不含药品、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 4-氯-2-三氟乙酰基苯胺水
3 瑞盛制药 学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自营本企业 合物盐酸盐和 1,2-己二醇的
产品及原材料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生产和销售
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尚未正式投入运营,未来计
4 舟山联盛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划经营部分危化品的贸易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1)特殊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为
目前主要产品的生产主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联盛化学及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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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瑞盛制药生产的四氢呋喃、氢气、乙醇、甲醇、甲苯、乙酸乙酯、三氟乙酸乙
酯等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目前均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生产地址 许可范围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名称
年产:香蕉水(甲苯、
乙酸乙酯、乙醇混合液)
11100 吨、环丙甲酮
浙江省临海市 3000 吨、异丙醇 19000
吨。年副产:四氢呋喃 (ZJ)WH
临海头门港新
发行 260 吨、氢气 安许证字 浙江省应 2018.11.20-
人 区东海第三大 2200Nm3/h、乙醇 2106 急管理厅 2021.11.19
[2018]-J-210
道9号 吨、甲醇 2635 吨、2- 3
甲基-4,5-二氢呋喃、
甲基异丁基甲醇 1000
吨。年回收:甲苯 6102
吨、乙酸乙酯 2592 吨
三氟乙酸乙酯
(3000t/a)、戊二醇 (赣)WH
江西省景德镇 江西省安
瑞盛 (500t/a)、己二醇 安许证字 2018.06.27-
市乐平乐安江 全生产监
制药 (500t/a)、2-三氟乙酰 [2009]0519 2021.06.25
工业园 督管理局
基对氯苯胺盐酸盐 号
(E2,1300t/a)
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
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舟山联盛目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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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如下:
企业 核发单
企业住所 许可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名称 位
2-甲基-2-丁烯、液氨、草
酸二乙酯、草酸二甲酯、
中国(浙江)自由 1-氯丁烷、三氟乙酸乙酯、
贸易试验区舟山市 异丙醚、2-甲基四氢呋喃、 舟应急危 舟山市
舟山 经字 2020.03.19-
定海区舟山港综合 二氯乙酸甲酯、1,2-丙二 应急管
联盛 [2020]000 2023.03.18
保税区企业服务中 胺、碳酸二甲酯、1-戊烯、 理局
372
心 301-15317 室 1-辛烯、2-甲基-1-丁烯、
四氢呋喃、甲酸甲酯、硫
酰氟、1-已烯
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修订)》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国
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
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目前均已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并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注册地址 登记品种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名称
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
发行 氢、四氢呋喃、 研究院、国家安全生 2018.04.17-2
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331012219
人 甲苯等 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 021.04.16
9号
品登记中心
江西省化学品登记
瑞盛 江西省乐平市工业 三氟乙酸乙 局、国家安全生产监 2018.08.21-2
360210062
制药 园区 酯、甲苯等 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 021.08.20
记中心
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
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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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
发行人目前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 产品
公司地址 类别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名称 名称
浙江省临海
市临海头门 (浙)
发行 有机产 浙江省市场 2020.11.05-2
港新区东海 异丙醇 XK13-014-00
人 品 监督管理局 025.11.04
第三大道 9 130
号
⑤其他认证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在化工领域取得的认证情况如下:
企业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名称
瑞盛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 景
2019.04-
AQBHGⅢ20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局
制药 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2022.04
19 00005
(2)其他生产经营的资质或备案
①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纳入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
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的规定,国家根
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
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
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
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
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
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根据该管理名录,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单。瑞盛制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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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被列入重点管理名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瑞盛制药目前均持有《排污许可证》,具体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台州市生态环境 2020.08.04-
发行人 排污许可证 913310826683250245001P
局 2023.08.03
景德镇市生态环 2020.07.21-
瑞盛制药 排污许可证 913602817814830675001P
境局 2023.07.20
②海关报关及对外贸易相关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 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
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
修正)》第九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
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盛进出口、瑞盛制药目前均已取得海关
报关及对外贸易相关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持证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1196683L 长期
案回执 台州海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336408 长期
发行人 备案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
3305608113 浙江出入境检验 长期
案表
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11965602 长期
位注册登记证书 台州海关
联盛进出口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1389187 长期
备案登记机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05604658 长期
案表 浙江出入境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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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3602960098 长期
位注册登记证书 景德镇海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528601 长期
瑞盛制药 备案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
3602600124 江西出入境检验 长期
案表
检疫局
③其他认证证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取得的其他认证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符合标准 证书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
环境管理体系 GB/T24001-2016/ 1320E101 浙江公信认 2020.07.16-
认证证书 ISO 14001:2015 47R2M 证有限公司 2023.06.09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2016/ 1320Q10 浙江公信认 2020.07.16-
发行人 认证证书 ISO 9001:2015 187R2M 证有限公司 2023.06.09
-职业健康安全
1319S103 浙江公信认 2019.12.01-
管理体系认证 ISO45001:20018
20R0M 证有限公司 2022.11.30
证书
00118Q31
瑞盛 质量管理体系 GB/T19001-2016/ 中国质量认 2018.10.19-
1032R3M
制药 认证证书 ISO 9001:2015 证中心 2021.10.09
/3600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工商、质量及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需特殊经营资质,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已经当地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其各自《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且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
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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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关于境外经营的情况说明;
2、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7 月,经浙江省商务厅批准,发行人在瑞士莱纳赫设立了瑞士办事
处,名称为: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瑞士办事处,主要职能是“收集市场信息,
促销产品,联系客户,售后服务”,并于 2018 年 4 月在当地大使馆完成报到登记,
具体证书和文件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号/登记号 核发单位 发证日
境外机构证第
发行人 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浙江省商务厅 2016.07.08
N33002016003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国驻瑞士联邦
发行人 驻瑞商登[2018]2 号 2018.04.10
报到登记表 大使馆经济商
务参赞处
瑞士办事处已履行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设立合法合规。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境外仅拥有一家瑞士办事处,该办事处
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非独立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境外设立分公司、
子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4、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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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2019 年 7 月,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变更为由“年(副)产:四氢呋喃(副产),氢气(副产),香蕉水(副产)
(甲苯、乙酸乙酯、乙醇混合液)(以上项目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N-甲基吡
咯烷酮、γ-丁内酯、α-乙酰基-γ-丁内酯、1,6-己二醇、磷酸三钠十二水、前沸(α-
乙酰基-γ-丁内酯前沸)、高沸(α-乙酰基-γ-丁内酯高沸)制造(以上项目不属于
危险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变更为“年产:香蕉水(甲苯、乙酸乙酯、乙
醇混合液),环丙甲酮,年副产:四氢呋喃,氢气,乙醇,甲醇,2-甲基-4,5-二
氢呋喃;年回收:甲苯、乙酸乙酯(以上项目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N-甲基吡
咯烷酮(该项目及以下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γ-丁内酯、α-乙酰基-γ-丁内酯、
1,6-己二醇、磷酸三钠十二水、前沸(α-乙酰基-γ-丁内酯前沸)、高沸(α-乙酰
基-γ-丁内酯高沸)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 年 4 月,发行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再次变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的
核准或备案,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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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98.83%、99.18%、97.95%和 99.98%,占比较高。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
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发行人的业务收入
主要来自该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
3、发行人工商年检资料;
4、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订立的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5、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6、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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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
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财
务报表;
4、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除发行人外任职、兼职的说明;
6、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相关
资料;
7、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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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及
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联盛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5,700 万股计 70.37%的股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牟建宇、俞快、俞小欧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中详细
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台州高投,其持有发行人 5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17%。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中详细披
露了台州高投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子公司
(1)联盛进出口
联盛进出口为发行人于 2017 年从联盛集团受让取得的全资子公司,其持有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2680728002K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联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营业期限 2008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 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三山村
经营范围 医药原料及中间体、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业务。
联盛进出口的历史沿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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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 2008 年 10 月,联盛进出口成立
2008 年 9 月 27 日,联盛进出口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
名称预核内[2008]第 038124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浙
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出资 600 万元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浙江联盛进出口有
限公司”。
2008 年 10 月 6 日,联盛工业制定《浙江联盛进出口有限公司章程》。根据
公司章程约定,联盛进出口注册资本 600 万元,全部由联盛工业认缴。
2008 年 10 月 9 日,台州合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台合会事(2008)
验资第 27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10 月 9 日止,联盛进出口已
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6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08 年 10 月 13 日,联盛进出口取得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核发
的注册号为 33100200001974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台州市椒江区
葭沚三山村,法定代表人为牟建宇,经营范围:医药原料及中间体、货物进出口
业务;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各项均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及国家禁止、限制、淘汰
的项目)。联盛进出口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工业 600 600
合 计 600 100
②2009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3 月 26 日,联盛进出口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联盛工业将其持有的
联盛进出口 10%股权计 6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俞快。同日,联盛工业和俞快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 60 万元。
2009 年 4 月 9 日,联盛进出口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股权转让后联盛进出口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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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工业 540 90
2 俞快 60 10
合 计 600 100
③2011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3 月 21 日,联盛进出口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联盛进出口注册资本
增加至 1000 万元,新增的 400 万元出资额由联盛工业以货币方式认缴。
2011 年 3 月 31 日,台州合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台合会验(2011)
第 88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3 月 30 日止,联盛进出口已经收
联盛工业新缴纳的注册资本 4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2011 年 4 月 2 日,联盛进出口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
资后,联盛进出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工业 940 94
2 俞快 60 6
合 计 1,000 100
④2017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5 月 25 日,联盛集团与联盛化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联盛
集团将其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94%股权计 94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联盛化学,股权转
让价格以联盛进出口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定价。根
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247 号《资产评估报告》,联盛
进出口截至基准日的评估净资产为 11,276,788.70 元,联盛集团将其持有的联盛
进出口 94%股权计 940 万元出资额作价为 1081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2017 年 6 月
6 日,联盛进出口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7 年 6 月 8 日,联盛进出口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变更后,联盛进出口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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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940 94
2 俞快 60 6
合 计 1,000 100
⑤2017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11 月 15 日,联盛进出口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俞快将其持有的联
盛进出口 6%股权计 6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
同日,俞快与联盛化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以联盛进
出口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568 号《资产评估报告》,联盛进出口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评估净资产为 13,798,467.49 元,俞快将其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6%股权
计 60 万元出资额作价 84 万元转让给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4 日,联盛进出口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变更后,联盛进出口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自 2017 年 12 月联盛进出口第三次股权转让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
进出口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2)北焦化工
北焦化工为联盛集团于 2017 年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股权竞买方式取得后
转让给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现持有沧州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93177279439X5 的《营业执照》,基
本信息如下:
名称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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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8,0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营业期限 2005 年 04 月 14 日至 2035 年 04 月 13 日
住所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
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① 2005 年 4 月,北焦化工设立
2005 年 3 月 16 日,北京炼焦化学厂、李炎签署《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章程》,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
定。
2005 年 3 月 25 日,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北京炼焦化学厂和李炎共同出资 4,000
万元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2005 年 4 月 14 日,沧州骅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沧源验字(2005)第 008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4 月 14 日北焦化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0 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 2,900 万元,以实物出资 1,100 万
元。
2005 年 4 月 14 日,北焦化工取得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130983115001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4,0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张希文,住所为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经营范围为“焦油生产加工项目筹建;
经营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原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建筑材料、金属
材料、五金机电、仪器仪表(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除外)”。北焦化工成立时的股
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北京炼焦化学厂 3,800 95
2 李炎 200 5
合 计 4,000 100
3-3-2-8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② 2018 年 4 月,联盛化学收购北焦化工股权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北京炼焦化学厂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官 网 ( http://www.cbex.com.cn/ ) 公 告 了 其 转 让 北 焦 化 工 95% 股 权 及 工
4,015.075018 万元债权项目,项目编号为 G32017BJ1000285-2;公告显示,该转
让项目已经国家出资企业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2017 年 12 月 20 日,该
转让项目进行了网络竞价,联盛集团以 2,239.5 万元的价格成交。
2017 年 12 月 27 日,北京炼焦化学厂与联盛集团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
果为依据,北京炼焦化学厂将其持有的北焦化工 95%股权计 3,800 万元出资额及
对北焦化工 4,015.075018 万元债权转让给联盛集团,其中股权作价 0.00281 万元,
债权作价 2,239.49719 万元。2017 年 12 月 29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了《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凭证》,确认本次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所交易规则。
2018 年 3 月 30 日,李炎与联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炎将其
持有的北焦化工 5%股权计 2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90 万元转让给联盛集团。
同日,北焦化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修订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 3 日,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后,
北焦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集团 4,000 100
合计 4,000 100
③ 2019 年 9 月,联盛集团债转股
2019 年 9 月 18 日,北焦化工作出《出资人决议》,同意北焦化工注册资本
增加至 8,050 万元,新增的 4,050 万元注册资本由联盛集团以其对北焦化工享有
的债权等额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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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9 月 23 日,北焦化工就上述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
北焦化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集团 8,050 100
合计 8,050 100
2019 年 9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9]37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9 年 9 月 23 日,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4,050 万元,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④ 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受让联盛集团持有的北焦化工股权
2019 年 11 月 7 日,发行人与联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联盛集
团将其持有的北焦化工 100%股权计 8,050 万元出资额作价 25,478,458.97 元转让
给联盛化学。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545 号《浙江联
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北焦化工股权评估金
额为 25,478,458.97 元,据此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
2019 年 11 月 25 日,北焦化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19 年 12 月 6 日,北焦化工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
权转让后,北焦化工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8,050 100
合计 8,050 100
自 2019 年 12 月北焦化工第二次股权转让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北焦化
工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3)瑞盛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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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瑞盛制药为发行人于 2016 年从联盛集团受让取得的控股子公司,其持有乐
平 市 市 场监 督 管理 局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 核 发 的统 一 社会 信用 代 码 为
913602817814830675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俞快
营业期限 2005 年 11 月 01 日至长期
住所 江西省乐平市乐安江工业园区
医药中间体、甲酸钠水溶液、氯化锂水溶液的制造、销售(不含药品、危
经营范围 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自营本企业产品及原
材料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瑞盛制药的历史沿革如下:
①2005 年 11 月,瑞盛制药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2005 年 10 月 28 日,乐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同意预先核准俞小欧和郑锡荣共同出资 200 万元设立的企业名称为“乐平
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
2005 年 11 月 28 日,俞小欧、郑锡荣签署《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章程》,
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同日,瑞盛
制药股东会决议选举俞小欧任执行董事兼经理,郑锡荣任监事。
2005 年 11 月 29 日,江西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永会乐验字
[2005]02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11 月 29 日,瑞盛制药已经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05 年 11 月 1 日,瑞盛制药取得乐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
360281204036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为“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俞小欧,住所为乐安江工业园区,经营范围
为仅限于原料药及中间体的生产筹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销售)。
瑞盛制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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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俞小欧 160 80
2 郑锡荣 40 20
合 计 200 100
② 2008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2008 年 7 月 28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吸收浙江联盛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邓一建、杨治坤、何尉国、张吉祥为公司股东;同意俞小欧将持有的
80%计 160 万元股权以 1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郑锡
荣将持有的 20%计 40 万元股份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治坤。俞小欧与浙江联
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郑锡荣与杨治坤就上述事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8 月 8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
万元。其中,浙江联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新增货币出资 200 万元,共计出资 360
万元;邓一建新增货币出资 50 万元;杨治坤新增货币出资 30 万元,共计出资
70 万元;何尉国新增货币出资 10 万元;张吉祥新增货币出资 10 万元。同时选
举俞小欧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邓一建任总经理,杨治坤任监事。
2008 年 8 月 14 日,乐平永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乐永所验字[2008]73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8 月 14 日,瑞盛制药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 3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 500 万元。
2008 年 8 月 14 日,瑞盛制药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
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瑞盛制药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工业 360 72
2 杨治坤 70 14
3 邓一建 50 10
4 张吉祥 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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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何尉国 10 2
合 计 500 100
③2016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及股权转让
2016 年 7 月 19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何尉国将持有的 2%股
份计 10 万元股份以 1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苏文彬。何尉国与苏文彬就上述
事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苏文彬、何尉国于 2016 年 12 月出具的确认
函,本次股权转让实际发生于 2014 年 1 月,因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在本
次补办,双方并确认股权转让款已结清,对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争议。
2016 年 7 月 19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54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40 万元由苏文彬认缴。
2016 年 7 月 19 日,瑞盛制药通过修订后的新《章程》。
2016 年 8 月 5 日,瑞盛制药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
发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瑞盛制药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集团 360 66.67
2 杨治坤 70 12.96
3 邓一建 50 9.26
4 苏文彬 50 9.26
5 张吉祥 10 1.85
合 计 540 100
2019 年 11 月 22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19〕541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止,瑞盛制药已收到由苏文彬以货币资金缴付的
出资额人民币 120 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 4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人民币 80 万元。
④ 2016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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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2 月 15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联盛集团将其持有的
瑞盛制药 66.67%股权计 36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发行人。2016 年 12 月 17 日,联
盛集团与发行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 10,619,986.07
元,作价依据为瑞盛制药经审计的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
2016 年 12 月 23 日,瑞盛制药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
次股权转让后,瑞盛制药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360 66.67
2 杨治坤 70 12.96
3 邓一建 50 9.26
4 苏文彬 50 9.26
5 张吉祥 10 1.85
合计 540 100
⑤2018 年 1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 月 13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杨治坤将其持有的瑞盛
制药 20 万元出资额计 3.7%的股权转让给吕胜新、10 万元出资额计 1.85%的股权
转让给牟建波、10 万元出资额计 1.85%的股权转让给牟宇苗。杨治坤与吕胜新、
牟建波、牟宇苗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每一元出资额作价 3.5
元,作价依据为瑞盛制药截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净资产。
2018 年 1 月 18 日,瑞盛制药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
股权转让后,瑞盛制药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360 66.67
2 邓一建 50 9.26
3 苏文彬 50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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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杨治坤 30 5.56
5 吕胜新 20 3.70
6 张吉祥 10 1.85
7 牟建波 10 1.85
8 牟宇苗 10 1.85
合 计 540 100
2020 年 8 月 5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天健验〔2020〕520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1 月 7 日止,瑞盛制药已收到由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等 8 位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40 万元
整。
根据相关方访谈确认、资金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瑞盛制药设立之初,郑
锡荣持有的瑞盛制药 4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系代俞菊秀(俞小欧之姐)、俞
秀美(俞小欧之妹)、牟建波(牟建宇之兄)、牟宇苗(牟建宇之妹)四人分别
持有 10 万元出资额形成。2008 年 8 月,郑锡荣将上述 40 万元股权转让给杨治
坤,系根据各方意愿改由杨治坤为俞菊秀等四人代为持有;2018 年 1 月,杨治
坤将其持有的瑞盛制药 20 万元出资额计 3.7%的股权转让给吕胜新(俞菊秀持有
的 10 万元股权在此前已转让给俞秀美;吕胜新系俞秀美之子,俞秀美将其持有
的股权都赠与其子吕胜新)、10 万元出资额计 1.85%的股权转让给牟建波、10
万元出资额计 1.85%的股权转让给牟宇苗,股权代持予以全部还原。本次转让后,
瑞盛制药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各股东持有的股权均为实际持有。
⑥2019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2019 年 12 月 11 日,瑞盛制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瑞盛制药注册资本增
加至 1,080 万元。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其中,联盛化学新
增货币出资 360 万元,共计出资 720 万元;邓一建新增货币出资 50 万元,共计
出资 100 万元;苏文彬新增货币出资 50 万元,共计出资 100 万元;杨治坤新增
货币出资 30 万元,共计出资 60 万元;吕胜新新增货币出资 20 万元,共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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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0 万元;牟建波新增货币出资 10 万元,共计出资 20 万元;牟宇苗新增货币出
资 10 万元,共计出资 20 万元;张吉祥新增货币出资 10 万元,共计出资 20 万元。
同日,瑞盛制药通过修订后的新《章程》。
2019 年 12 月 18 日,瑞盛制药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
资后,瑞盛制药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化学 720 66.67
2 邓一建 100 9.26
3 苏文彬 100 9.26
4 杨治坤 60 5.56
5 吕胜新 40 3.70
6 张吉祥 20 1.85
7 牟建波 20 1.85
8 牟宇苗 20 1.85
合 计 1,080 100
自 2019 年 12 月瑞盛制药第三次增资转让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瑞盛
制药未发生其他股权变动事项。
(4)舟山联盛
舟山联盛系发行人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签署
《舟山联盛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确定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同时,
发行人任命牟建宇为舟山联盛执行董事兼经理,王依力为舟山联盛监事。
2020 年 3 月 25 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核准了舟山
联盛的设立,并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900MA2A3YKW8D 的《营业
执照》,名称为舟山联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牟建宇,住所位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 301-15317 室,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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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舟山联盛以上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其股权结构
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联盛化学 1,000 100%
合 计 1,000 100%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发行人和台州高投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企业有 2 家,为联盛仓储、联盛工程。该
2 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联盛仓储
联盛仓储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尚未实际经
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仓储
持有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台州市椒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23234259862 的《营业执照》,
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联盛仓储有限公司
住所 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三山村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6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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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仓储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集团 1,000 100%
合 计 1,000 100%
(2)联盛工程
联盛工程系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尚未实际经
营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工程
持有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31002323425951F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台州市联盛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俞快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1 月 21 日至 2064 年 11 月 20 日
化工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联盛工程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联盛集团 1,000 100%
合 计 1,000 100%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牟
建宇(董事长)、俞快(董事、总经理)、李建明(董事、副总经理)、李生(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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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事、副总经理)、郑锡荣(董事、副总经理)、阮涛涛(独立董事)、叶显根(独
立董事)、葛昌华(独立董事)、黄卫国(监事会主席)、张桂凤(监事)、姚
素(职工监事)、戴素君(财务负责人)、周正英(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人员外,发行人之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为联盛集团,
其执行董事兼经理为牟建宇,监事为俞快。
7、除上述关联方外,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兄俞清秀持股 70%并
PVC、NBR、
浙江东亚手 手套、鞋制造;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1 硅胶手套的
套有限公司 口。 理;其配偶汪小贞持
生产和销售
股 30%并担任监事的
企业
劳保手套、劳保鞋制造;经营本企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 兄俞清秀持股
台州市博尔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 PVC 手套的 16.67%并担任监事;
2 格手套有限
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 生产和销售 其配偶汪小贞持股
公司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83.33%并担任执行董
及技术除外。 事兼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兄俞清秀持股 51%并
台州市黄岩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3 东亚度假山 农业观光、住宿、餐饮服务。 农业观光
理;其配偶汪小贞持
庄有限公司
股 49%并担任监事的
企业
一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动保护用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 兄俞清秀持股 70%并
台州市东亚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 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4 劳保制品有 仓储服务
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理;其配偶汪小贞持
限公司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股 30%并担任监事的
动)。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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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范围详见甬 L
安经(2018)0074 号《危险化学品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件有效
妹俞秀美持股 80%并
宁波高腾化 期内经营)。 化工产品的研发;化
化工原料及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5 工科技有限 工原料及产品、化学试剂、塑料原
产品销售 理;其配偶黄华平持
公司 料及产品、橡胶原料及制品、化纤
股 20%并担任监事的
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建
企业
筑材料、五金交电、普通机械设备
及配件、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之
药用化工原料及中间体、精细化工
台州市华大 姐俞菊秀及其配偶杨
产品、化学试剂(以上均不含危险化 药用化工原
6 药化有限公 治坤(瑞盛制药少数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玻璃仪器、 料及中间体
司 股东)合计持股 80%
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俞快配偶
专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五金产
之姐金景飞持股 80%
池州市金鑫 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电工器 电气设备、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7 机电贸易有 材、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 机械设备批
经理;其配偶金列相
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发零售
持股 20%并担任监事
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企业
销售五金机电、电动工具、起重设
备、焊接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
建筑材料、电线电缆、橡塑制品、 实际控制人俞快配偶
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 之姐金雪飞持股
上海齐晨五
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 销售五金、 100% 并 担 任 执 行 董
8 金机电有限
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劳防用品、 电动工具 事;其配偶齐刚杰担
公司
管道阀门、船舶用品、日用百货、 任销售经理、监事的
金属材料、汽摩配件。 【依法须经 企业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含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
证号:JY13310020161901)(有效
销售预包装
台州市椒江 期至 2023 年 03 月 25 日);文具、体 发行人董事李生设立
9 食品、日化
世联超市 育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图书、 的个体工商户
品
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
台州市友耐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销售塑料制 发行人董事李生持股
10 塑业有限公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品、橡胶制 23.6%并担任执行董
司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台 品 事的企业
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经中路 2271 号
(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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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
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
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
浙江中永中 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显
天会计师事 审计业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 会计管理咨
11 根持股 33.3%并担任
务所有限公 代理记帐;培训财会人员。 会计管 询
董事长的公司
司 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受聘担任常年会计顾问;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
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台州中永企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显
企业经营管
12 业管理咨询 企业经营管理咨询。 根持股 50%并担任监
理咨询
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依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显
浙江嘉跃投
13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投资业务 根子女配偶之父胡震
资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担任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
珍珠、水晶、
三亚海鑫珍 珍珠、水晶、玉器、工艺品、批发、 华之妹葛仙凤配偶王
14 玉器、工艺
珠工艺品店 零售 正全经营的个体工商
品零售
户
泾阳县云阳 眼镜零售及维修服务。(依法须经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
眼镜零售及
15 镇昌德眼镜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华之弟葛昌德经营的
维修服务
行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
台州市黄岩 塑料制品加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戴
塑料制品加工(涉及许可证项目凭
16 朱砂堆模具 工,现已拆 素君之弟戴军永经营
许可证经营)
塑料厂 建停业 的个体工商户
农业信息咨询;农业技术开发、技 之前主营瓜
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瓜 果、蔬菜、 发行人董秘周正英配
延安明智农
果、蔬菜、农作物种植、销售;食 农作物种 偶之兄杨士辈持股
17 业开发有限
品、农产品销售;电子商务。(依 植、销售, 50%并担任执行董事
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现已无实际 兼总经理的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
程、公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水
利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
节能环保工程、照明工程、监控工
之前主营室
西安龙秦装 程、管道工程、拆迁工程、通讯工 发行人董秘周正英配
内外装饰装
饰工程有限 程的设计、施工;家具、家用电器 偶之兄杨士辈持股
18 修工程,现
公司(吊销, 的销售、安装;建筑装饰材料(除 100%并担任执行董
已吊销,无
未注销) 木材)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防 事兼总经理的公司
实际经营
水防腐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钢结
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清洗保洁服
务。(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规定
的前置许可项目及专控、禁止项目)
9、发行人过往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经为发行人关联方目前已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况如下:
(1)过往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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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郑贝贝,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2018 年 8 月 9
日,郑贝贝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一职。
章鹏飞,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18 年 2 月 1
日,章鹏飞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一职。
郑峰,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发行人独立董事;2019 年 12 月 20
日,郑峰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一职。
(2)过往关联企业
序 关联方姓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或名称
原经营 1,2-
1,2-戊二醇及其生产所需的原辅材 戊二醇及其
料、其它化工产品及原材料销售(不 生产所需的
乐平市日升 含药品、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原辅材料、
控股子公司瑞盛制药持
1 化学有限公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自营本 其它化工产
股 65%的公司
司(已注销) 企业产品及原材料进出口业务(国 品及原材料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 销售,2017
除外) 年 2 月已注
销
危险化学品经营(票据贸易,按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甬市 L 安
经(2019)0112 核定范围及有效期
限经营);兽用(消毒水)批发、
零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化
工原料及产品、医药中间体、橡胶
塑料制品、金属材料、润滑油(脂)、
日用百货、食品添加剂、改性沥青 实际控制人俞小欧曾担
日出实业集 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医 化工原料的 任董事的公司,2017 年 3
2
团有限公司 药研究与试验发展咨询服务;医药 批发零售 月俞小欧已辞去董事职
科技项目申报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务
贵金属、口罩的批发、零售;汽车
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1、以下物品的进出口(含三国间贸
易)、买卖、批发和中介事业:(1)
俞小欧曾担任董事的日
SUNCHEM 有机、无机化学工业药品及其加工 化工原料的
3 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
JAPAN INC 产品;(2) 人造塑料原料及其加 批发零售
股 92%的公司
工产品;(3) 医药品、农药及其
中间原料药品;(4) 洗涤剂、胶
3-3-2-9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水、涂料等日用杂货产品;(5) 天
然橡胶、合称橡胶及其加工产品;
(6) 石油及石油产品;(7) 煤
炭、焦炭、其他矿产物;(8) 钢
铁、其他非铁金属及其加工产品;
(9) 工业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10) 运输机械(含船舶、汽车)
及其零部件;(11) 水产品及其加
工产品;(12) 衣料品及其原材料。
2、经营咨询业务
3、市场调查业务
4、以上项目附带的所有业务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进出
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
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
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
剂销售;医用口罩批发;石油制品
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日出精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添
化工原料的 子公司,俞小欧曾担任董
4 细化工有限 加剂销售;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
批发零售 事的公司,2017 年 3 月
公司 理;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非金属矿
俞小欧已辞去董事职务
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新型
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
胶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
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
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会议及展览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汽车租赁;第二类医
疗器械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
首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REALSUN
CHEMICAL
发行人控股股东 100%控
EUROPE 化工产品的
5 LTD(联盛 从事一般商业公司的业务。 股企业,已于 2017 年 10
销售
化学欧洲有 月注销
限公司)
三亚三和珍 服装、箱包、珍珠、水晶、工艺品、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眼镜零售及
6 珠服装水晶 百货、饮料、烟零售(涉及行政许 之妹葛仙凤经营的个体
维修服务
行(已注销) 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工商户
7 三亚荔枝沟 家具、玉石制品、工艺品、批发零 家具零售,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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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木艺堂家具 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相关 现已注销 之妹葛仙凤配偶王正全
商行(已注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三亚第一市
工艺品零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场王正全工
8 工艺品零售 售,现已注 之妹葛仙凤配偶王正全
艺品夜市摊
销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位(已注销)
泾阳县城关 钟表、眼镜
眼镜、日用百货零售、验光配镜服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葛师眼镜部 零售与维修
9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之姐葛兰凤配偶葛时昌
泾干大街分 服务,现已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店(已注销) 注销
咸阳泾渭新 钟表、眼镜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区永乐葛师 眼镜、百货、(不含烟花爆竹)零 零售与维修
10 之姐葛兰凤配偶葛时昌
第二眼镜行 售,验光,配镜服务。 服务,现已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已注销) 注销
钟表、眼镜
泾阳县城关 发行人独立董事葛昌华
眼镜、手表、百货、日杂(不含烟 零售与维修
11 葛师眼镜部 之姐葛兰凤配偶葛时昌
花爆竹)零售,验光、配镜服务。 服务,现已
(已注销)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注销
为托管企业提供企业住所,代理企
台州中永商
业登记,收递各类法律文件,财务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显根
12 务秘书有限 同经营范围
咨询,企业商务服务,企业管理服 曾担任董事的公司
公司
务,会务服务。
原经营化工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台州市日盛 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产品的贸
事郑峰之配偶周旭平持
13 贸易有限公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水产品批 易,现已注
股 88%且担任董事、经
司(已注销) 发、零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销,无实际
理的公司
经营
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不得
南通合力医
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药化工有限 已吊销未实
14 剧毒化学品。批发经营单位业务经 事郑峰之配偶周旭平控
公司(吊销 际经营
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批发; 制的公司
未注销)
五金、建材批发、零售。
原经营软件
开发;数据
台州市思尚 处理和存储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信息科技有 服务;信息 事郑峰之女周原持股
15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限公司(已 技术咨询服 100%且担任董事、经理
服务。
注销) 务。现已注 的公司
销,无实际
经营
正丁醇、丙酸乙酯、二氯乙腈、二
氯乙酸甲酯、甲醇、3-甲基-1-丁烯、
2-甲基-2-丁烯、1-氯丁烷、一氯丙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酮、2-甲基-2-丙醇、硫酰氟、氧氯
舟山华雄能 化工产品的 事郑峰的配偶周旭平曾
16 化硫、甲酸甲酯 、甲酸乙酯、戊腈、
源有限公司 贸易 持股 12%并曾担任执行
糠醛、碳酸二甲酯、氯化亚砜、喹
董事、经理的公司
啉、2-甲基喹啉、2-甲基-1-丁烯、
乙酸[含量>80%]、乙酸乙酯、乙酸
甲酯、正丁酸、异丁酸、苯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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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氢溴酸、易制爆:钠;易制毒化学
品:丙酮、溴的批发无仓储(凭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工
原料及产品的销售(除危险化学
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舟山盛泽化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 化工产品的 事郑峰的配偶周旭平持
17
工有限公司 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贸易 股 51%担任执行董事、
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 经理的公司
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橡塑制品、金属材料(除专控)、
上海宙阳化
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 没有实际经 发行人董事李建明持股
18 工有限公司
货、工艺品、汽配,商务信息咨询。 营 5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已注销)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
地基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专业
承包、市政工程专业施工承包、园
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网架结构
浙江昕昕建 和轻、重钢结构制造、安装、销售
设有限公司 (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有色金 发行人董事李建明持股
19 钢结构生产
(吊销已注 属压延加工,水暖配件、金属管、 58.17%的企业
销) 工艺品、家具制造,钢材、水泥、
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批发、零售,物业管理、
钢混、网架技术咨询服务,实业投
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投
资的业务)。
台州华商装 室内外装饰、机械设备、化工原料
发行人董事李建明持股
璜工程有限 (不含危险品)、木材、家用电器、 没有实际经
20 2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吊销 办公设备、轻纺原料、建筑材料、 营
执行董事的企业
已注销) 装璜材料销售。
游艇、摩托艇(非金属娱乐船)设
浙江昕昕游 计、制造,舱口盖、锚机、舵机、
发行人董事李建明持股
艇制造有限 绞机、艇机、吊机、船用零配件制
21 游艇生产 15.84%并担任经理的企
公司(吊销 造,船用柴油机、齿轮箱、发电机
业
已注销) 组销售,船舶装饰服务,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
提供工业 4.0、人工智能、大数据分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
台州智子科 提供技术咨
22 析、物联网、智能家居、机械自动 秘书郑贝贝之父亲郑才
技有限公司 询
化以及交叉领域应用技术领域的研 龙持股 80%并担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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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与咨询;以及上述技术领域与企 董事、经理的公司
业专利申请、专利规划、企业知识
产权战略、结构方面的研发与咨询;
提供上述研发的技术成果的转让、
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提供工业 4.0、人工智能、大数据分
析、物联网、智能家居、机械自动
化以及交叉领域应用技术领域的研
发与咨询;以及上述技术领域与企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
台州来智科 业专利申请、专利规划、企业知识 提供技术咨
23 秘书郑贝贝出资 10 万持
技有限公司 产权战略、结构方面的研发与咨询; 询
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提供上述研发的技术成果的转让、
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董
绩溪农华生
出口的商品除外),农药、生物制 杀菌剂、杀 事(已辞职)章鹏飞之兄
24 物科技有限
剂、肥料制造、销售,农副产品收 虫剂等 章成辉担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利用互联网销售服装、鞋帽、玩具、
针纺织品、皮革制品、工艺品、家
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摩 利用互联网
台州市台云 发行人董事李生持股
托车配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销售服装/
25 电子商务有 23.6%并曾担任执行董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椒洋 工艺品/玩
限公司 事、总经理的企业
村(自主申报))(依法须经批准 具等。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建筑装饰材料、石材、水性涂料批 发行人监事黄卫国之兄
武汉环球羽
零兼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建筑装饰与 黄卫星之配偶柯桂英持
26 晟石材有限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石材 股 100%、任执行董事兼
公司
动) 总经理
高中教育(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
发行人监事黄卫国之兄
大冶市聚龙 2025 年 8 月 9 号)(依法须经批准
黄卫星之配偶柯桂英持
27 高级中学有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高中教育
股 47%,任执行董事兼
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总经理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教育科技、教育软件研发;网络科
文化艺术活
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动交流组织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与策划(不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计算机系
湖北文荟教 含营业性演 发行人监事黄卫国之兄
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
28 育科技有限 出);会议 黄卫星之配偶柯桂英担
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
公司 会展服务; 任董事
联网文化活动;网站建设;数据处
翻译服务;
理及存储服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
企业管理咨
组织与策划(不含营业性演出);
询
会议会展服务;翻译服务;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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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咨询;房屋出租(租赁)中介服
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子产品(不
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办公用品、服装鞋帽、
文具用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批发兼零售。(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
可后方可经营)
教育软件开
发;销售教
教育软件开发;销售教育设备;文
育设备;文
湖北硕博教 化交流活动策划;教育信息咨询(不 发行人监事黄卫国之兄
化交流活动
29 育科技有限 含教育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黄卫星之配偶柯桂英持
策划;教育
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股 50%,任总经理
信息咨询
营活动)
(不含教育
培训)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1、关联采购
(1)2017 年起,联盛集团停止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并将业务平移
至发行人及联盛进出口;为清理联盛集团存货,发行人及联盛进出口向联盛集团
采购双环丙基酮、1,2-己二醇、甲醇等产品,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及 2020 年 1-6 月采购金额分别为 79.38 万元、0.04 万元、0 元及 5.88 万元。2020
年上半年,联盛集团因资产交接的遗漏,存在少量存货未清理完,经检验合格后,
销售给发行人,金额 5.88 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瑞盛制药向台州市博尔格手套有限公司采购手套
等劳保用品,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采购金额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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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56 万元、3.59 万元、3.57 万元及 2.54 万元。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舟山华雄采购 2,2-二甲基丁酸、
异戊烯等商品,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采购金额分别
为 0 元、384.65 万元、1,107.47 万元及 223.54 万元。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0 年上半年向舟山盛泽采购
2,2-二甲基丁酸,采购金额为 401.17 万元。
2、关联销售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曾于 2017 年度向联盛集团销售 N- 甲
基吡咯烷酮等产品,金额为 202.19 万元,销售金额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0.48%,
占比较低。此后,联盛集团将主营业务移至联盛进出口,发行人不再向联盛集团
销售产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波高腾销售乙醇、香蕉水等产品,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销售金额分别为 267.01 万元、424.53 万元、
175.51 万元及 119.72 万元。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于 2019 年度向舟山华雄销售苯甲醚等产品,金额为
218.74 万元。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于 2020 年上半年向舟山盛泽销售产品异丙醇,金
额为 85.06 万元。
(5)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发行人向 SUNCHEM JAPAN INC.
销售 N- 甲基吡咯烷酮、1,2-己二醇,2017 年度、2018 年度 1-3 月销售金额为 419.50
万元和 202.19 万元。
3、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报告期确认的租赁费支出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资产种类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联盛集团 厂 房 0.92 10.83 0.60 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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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受地理位置因素影响,发行人早期研发活动多在联盛集团场地开展,发行人
租赁联盛集团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三山村面积的场地用作
研发中心,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租赁面积为 500 平方米,租金
为 12 元/平方米/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租赁面积调整为 100
平方米,单价调整为 60 元/平方米/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租赁面积为 100 平方米,租金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调至 200 元/平方米/年。鉴于 2017
年度、2018 年度租金较低,故发行人按照 200 元/平方/年的租金在 2019 年度一
次性予以补足。2019 年 6 月后,发行人不再租赁上述场所。
此外,发行人还租赁了联盛集团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办事处三
山村 100 平方米面积的场地用于仓储,租金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调按 200 元/平方
米/年计算,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4、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控股股东联盛集团为发行人
及其控制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承兑等业务提供关联担保;截至申报基准日,正在
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权人 担保期限
(万元) 类型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800.00 质押 2018/10/29-2021/10/29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200.00 质押 2018/11/22-2021/10/29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500.00 质押 2018/12/05-2021/12/05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中国银行 7,000.00 保证 2018/12/19-2020/12/18
联盛集团、牟建
联盛进出口 中国银行 2,000.00 保证 2018/04/20-2020/04/19
宇、俞小欧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工商银行 280.00 质押 2019/01/21-2022/01/21
牟建宇 联盛化学 工商银行 800.00 质押 2019/02/18-2022/02/02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500.00 质押 2019/01/08-2021/12/05
联盛集团、瑞盛制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5,000.00 保证 2019/06/27-2024/06/27
药、牟建宇
联盛进出口、俞快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5,000.00 保证 2019/08/23-2022/08/23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兴业银行 1,000.00 质押 2019/11/26-2022/11/26
牟建宇、俞小欧 联盛化学 中国银行 7,000.00 保证 2019/11/09-2021/11/09
3-3-2-10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联盛集团、牟建
联盛化学 中信银行 2,400.00 保证 2019/07/11-2022/07/11
宇、俞小欧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工商银行 1,000.00 质押 2019/12/23-2022/12/20
牟建宇、俞小欧 联盛进出口 台州银行 1,500.00 抵押 2019/05/27-2024/5/27
联盛集团、俞快、
联盛化学、俞小 联盛进出口 台州银行 3,000.00 保证 2019/05/28-2021/05/24
欧、牟建宇
牟建宇、联盛集团 联盛进出口 台州银行 3,092.00 质押 2019/05/28-2021/05/24
联盛集团、联盛化
学、牟建宇、俞小 联盛进出口 中信银行 2,400.00 保证 2019/07/11-2022/07/11
欧
联盛集团 瑞盛制药 台州银行 1,000.00 质押 2019/12/26-2020/12/25
联盛集团 联盛化学 工商银行 900.00 质押 2020/03/31-2023/03/24
牟建宇、俞小欧、
联盛进出口、联盛 联盛化学 工商银行 4,300.00 保证 2020/05/07-2021/05/27
集团
联盛集团 联盛进出口 浦发银行 1,000.00 质押 2020/06/04-2023/06/04
牟建宇、俞小欧、
联盛进出口 中国银行 2,000.00 保证 2020/05/22-2022/05/21
联盛集团
5、关联方资金拆借
(1)资金拆出
①联盛集团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为归还以前年度对于联盛进出口的欠款,因发
行人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误把该笔资金 405.43 万元转到联盛集团账上,从而造
成发行人对于联盛集团的拆出。联盛集团发现该问题后,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及
时将该笔款项归还给发行人。
发行人除上述资金拆出行为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况。
②舟山华雄
2019 年 1 月 3 日,瑞盛制药向舟山华雄提供借款 50 万元,用于舟山华雄临
时资金周转;舟山华雄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归还了该笔款项。本次交易属偶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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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发生类似情况。
(2)资金拆入
①联盛集团
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先后向联盛集团拆入资金 1000 万元、700 万元及 300
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于 2017 年 4 月联盛化学司向联盛集团归还了上述款项。
该笔款项合计支付利息即资金使用费 22.32 万元。
联盛进出口于 2017 年 12 月向联盛集团拆入资金 216 万元,于 2018 年 8 月
归还了联盛集团该笔款项;发行人已支付该笔款项利息即资金使用费,2017 年
度和 2018 年度分别为 0.13 万元和 5.59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北焦化工向联盛集团借款共计 504 万元,
用于补充其营运资金。北焦化工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向联盛集团归还了该笔款
项。该笔款项合计支付利息即资金使用费 14.09 万元。
2019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北焦化工因日常运营需要,先后向联盛集团拆入
资金 250 万元、100 万元及 100 万元;2019 年 12 月,北焦化工已向联盛集团归
还了上述 450 万元,并已支付利息即资金使用费 36.73 万元。
②杨治坤
2019 年 1 月,瑞盛制药向杨治坤等少数股东及其亲属借款,月利率为 6‰;
2019 年 11 月,该笔款项瑞盛制药已归还杨治坤等少数股东及亲属,并支付了相
应利息即资金使用费。
(3)资金转贷
2017 年 1 月 5 日,中国银行台州市椒江支行将发行人贷款资金 3,700 万元以
受托支付的形式转账给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联盛集团。由于发行人与联盛集团的采
购合同未实际执行,故形成联盛集团对发行人的转贷行为。2017 年 1 月 6 日,
2017 年 1 月 9 日,联盛集团分别归还 1,000 万元和 2,700 万元给发行人。上述行
为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追认,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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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资金拆入和转贷行为主要是由于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营运资金周转的
需要而发生,且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发行人已规范来关联资金往来行为,并通过制度建设和内控的逐步完善规范了相
关关联交易行为。发行人 2020 年至今已经杜绝了上述资金转贷和拆借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和俞小欧关于规范资金
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3、若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给
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
下: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所有企业将不以直接
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
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2、不接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超越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的授权、批
准、审验等程序违规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与其他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委托贷款、委托其对外投资等);若发生上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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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会
计师报告。
3、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承担对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的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分别为 246.46
万元、347.98 万元、358.28 万元和 182.88 万元。
7、关联股权收购
2017 年 5 月 25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以
现金 1,081 万元收购联盛集团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94%的股权;本次收购以坤元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17]24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联盛进出口经评估的净资产 11,276,788.70 元。2017 年 6 月,联盛
进出口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017 年 11 月 15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以
现金 84 万元收购俞快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6%的股权;本次收购以坤元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568 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联盛进出口经评估的净资产 13,798,467.49 元。2017 年 12 月,联盛进
出口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019 年 11 月 22 日,经发行人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以
现金 2,547.85 万元收购联盛集团持有的北焦化工 100%的股权;本次收购以坤元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545 号《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
收购股权涉及的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北焦化工股权评估金额为
25,478,458.97 元。2019 年 12 月,北焦化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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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合计 61,770.35 元,坏账准
备 3,088.52 元;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合计 4,615,182.31 元,其中 1 万元以上的
为应付舟山盛泽票据 4,533,200 元,应付联盛集团利息 55,854 元。
9、商标、专利转让
(1)2018 年 4 月,联盛集团向发行人无偿转让注册号“3605762”、“9789731”
的商标并完成变更登记。
(2)2019 年 11 月,联盛集团转让将其享有的部分“一种 r-丁内酯的制备装
置”和“一种 N-甲基吡咯烷酮的制备装置”专利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至发行人,该
专利由发行人和联盛集团共同所有变更为发行人单独所有。
10、因俞小欧 2017 年 3 月辞去日出实业和日出精细董事职务,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2018 年 3 月起,日出精细及日出实业下属子公司
SUNCHEM JAPAN INC.已不再是发行人关联方。但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所律
师将此后发行人与日出精细、SUNCHEM JAPAN INC.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具体如下:
(1)日出精细
2019 年,发行人曾向日出精细采购异丙醇产品,金额为 0.02 万元;2019 年
度、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向日出精细销售异丙醇产品,分别实现销售金额 59.94
万元和 330.12 万元。
(2)SUNCHEM JAPAN INC.
2018 年 4 月,发行人曾向 SUNCHEM JAPAN INC.采购异丙醇产品,金额为
0.45 万元;2018 年 4 月-12 月、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向 SUNCHEM
JAPAN INC.销售的 N- 甲基吡咯烷酮、1,2-己二醇,各期销售金额为 838.50 万元、
1,453.13 万元及 536.90 万元。
经发行人确认,上述交易系贸易业务的需要,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行情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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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决议;
2、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3、发行人监事会关于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关联
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2、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
见如下:“经查阅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经中介机构辅导,公司已对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内部控制;其他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
定价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
序。”
3、发行人全体监事就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
下:“经查阅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1-6 月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经中介机构辅导,公司已对与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内部控制;其他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
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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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正常公司经营、运作行为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上述主
要交易均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5、《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6、《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七十五条股东
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董
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三)董事
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
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
程的规定表决;(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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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股
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
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
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在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独立董
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章对发行人审议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6、《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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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可以参照本制度
实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承诺如下: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
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
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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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
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
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发生。
(六)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同业竞争状况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医药、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
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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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参)股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参)股的除发行人子公
司以外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的业务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报告期内,联盛集团曾从事化工产品的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销售。截至 2017 年 7 月,联盛集团已经
联盛集团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 停止了化工产品的销售业务,主要从事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投资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
台州高投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实际经营业务。
业务
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
(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
联盛仓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未实际经营业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联盛工程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未实际经营业务
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台州高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
销售或类似业务。
2、对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
/本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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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本企业相
同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企业
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来经营;(3)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
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企业
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
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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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应促成将该等
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
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的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
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
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
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所
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土地的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3-3-2-1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书、款项支付凭证;
3、发行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文件;
4、发行人土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的信息查询记录;
5、发行人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实地勘验笔录;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拥有土地、房产情况的书面说明;
7、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下:
序 使用 总面积 用 他项
权证号 座落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 途 权利
临海市临海头
发行 临杜国用(2016) 2057 年 10
1 29,705.04 门港新区东海 工业 抵押
人 第 0695 号 月 29 日
第三大道 9 号
临海市临海头
发行 临杜国用(2016) 2057 年 10
2 19,391 门港新区东海 工业 抵押
人 第 0696 号 月 29 日
第三大道 9 号
浙(2020)临海 浙江头门港经
发行 2057 年 10
3 市不动产权第 6,660 济开发区南洋 工业 无
人 月 29 日
0028498 号 一路东侧
浙江头门港经
浙(2020)临海 济开发区东海
发行 2070 年 8 月
4 市不动产权第 94,447 第四大道北 工业 无
人 12 日
0050499 号 侧、晨翀新材
料东侧
瑞盛 乐国用(2007) 江西省乐平市 2055 年 10
5 11,629.5 工业 无
制药 第 230 号 工业园南区 月 28 日
赣(2016)乐平
瑞盛 塔山工业园 2066 年 2 月
6 市不动产权第 21,525.2 工业 无
制药 A-6-2a 地块 19 日
0001158 号
3-3-2-1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北焦 沧渤国用(2008) 中捷农场十八 2056 年 12
7 132,042.5 工业 无
化工 第 001 号 队 月 29 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均系依法取得。
2、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
如下: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他项
权证号 地址 用途
号 权人 (㎡) 权利
临房权证杜桥
发行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
1 镇字第 1,081.82 工业 抵押
人 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16338694 号
临房权证杜桥
发行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
2 镇字第 2,147.06 工业 抵押
人 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16338706 号
临房权证杜桥
发行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
3 镇字第 8,063.86 工业 抵押
人 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16338697 号
临房权证杜桥
发行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
4 镇字第 1,477.48 工业 抵押
人 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16338699 号
临房权证杜桥
发行 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
5 镇字第 5,912.26 工业 抵押
人 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16338707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6 166.3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26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7 739.3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27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8 1,016.9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28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9 207.3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29 号
3-3-2-1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0 20.2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30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1 674.2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31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2 674.2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32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3 578.1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33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4 565.60 塔山工业园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32734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5 382.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1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6 630.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2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7 630.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3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8 450.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4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19 525.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5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20 70.4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6 号
瑞盛 乐房权证私字
21 49.00 塔山工业园南区 工业 无
制药 第 61937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所拥有房屋所有权均依法取得。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房屋所有权均归属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
(3)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3-3-2-1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总平面布置图,并经本所律师实地勘察比对,
发行人及瑞盛制药、北焦化工存在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1、发行人的
异丙醇车间(二车间)、二车间配电室等建筑面积约 1,068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
及瑞盛制药的新干燥房、新冷冻房等建筑面积约 2,568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规划、
施工许可手续齐全,正在办理产权证;2、发行人的东北区域计量室、西门门卫
室等建筑面积约 256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瑞盛制药的手机房、环保分析室等建
筑面积约 819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北焦化工消防楼等建筑面积约 420 平方米
的房屋建筑物(联盛集团收购前已存在)因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全,暂时无
法办理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房产,发行人及瑞盛制药、北焦化工存在被处以限期拆除相关房产以及罚
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产,发行人
及瑞盛制药、北焦化工存在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鉴于:(1)上述无证房产均在发行人和子公司瑞盛制药、北焦化工自有土
地上建设,该等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2)该等房产的用途主要为配套性用房,
不是发行人及子公司瑞盛制药、北焦化工的主要生产经营用房;(3)正在办理
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发行人及瑞盛制药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手续齐全,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较小。(4)因程
序瑕疵而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约 1,495 平方米,占发
行人及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4.79%,占比较低。(5)2020 年 7 月 13 日,临海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违
反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房产、住房和城乡建设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2020 年 11 月 2 日,临海市国土
资源局头门港新区国土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2020 年 8 月 6 日,乐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瑞盛制
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0 年 8 月 14 日,沧州临港经济技
3-3-2-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北焦化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
因违反建设规划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已出具承诺,若因该等房屋权属瑕疵被
有关部门拆除给发行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受到任何
处罚,由实际控制人全额承担。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
盛制药、北焦化工在自有土地上的自建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均为非主要生
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占房产总面积比例较低,上述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清单;
2、发行人所有的境内《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3、本所律师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检索的发行人注册商标信息;
4、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发行人商标档案信息;
5、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转让证明文
件等;
6、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的发行人专利信息;
7、发行人最近一期专利年费缴付凭证;
8、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商标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如下:
3-3-2-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商标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权人
氢;环烷酸;异丙醇;戊
发行 醇;甲酰胺;酮;酯;工 2012.09.28-20
1 9789731 受让取得
人 业化学品;杀菌化学添加 22.09.27
剂(截止)
发行 医药中间体;丁酯; 酮 2015.06.14-20
2 3605762 受让取得
人 (商品截止) 25.06.13
上述 2 项注册商标系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自联盛集团无偿受让取得。
2、专利权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
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α-乙酰基-γ-丁内酯的
发行 ZL03128773. 受让
1 制备方法及其专用设 2003.05.10 发明 无
人 5 取得
备
发行 ZL03128893. 一种 1,2-戊二醇的制 受让
2 2003.05.29 发明 无
人 6 备方法 取得
发行 ZL20041005 一种利美尼定的制备 受让
3 2004.08.31 发明 无
人 4136.7 方法 取得
联合生产丙二醇甲醚
发行 ZL20121007 原始
4 和丙二醇甲醚醋酸酯 2012.03.19 发明 无
人 1862.4 取得
的方法
发行 ZL20121025 一种甲酸乙酯的制备 原始 无
5 2012.07.19 发明
人 1568.1 方法 取得
一种连续反应精馏合
发行 ZL20121027 原始 无
6 成仲丁醇的装置和方 2012.08.07 发明
人 8743.6 取得
法
发行 ZL20131021 一种醋酸甲酯加氢制 原始 无
7 2013.06.04 发明
人 9960.2 备甲醇和乙醇的方法 取得
发行 ZL20131024 一种芳基吡啶衍生化 原始 无
8 2013.06.19 发明
人 3329.6 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取得
一种海洋天然产物
发行 ZL20131029 原始 无
9 Echinoclathrine A 的 2013.07.16 发明
人 6865.2 取得
制备方法
发行 ZL20131029 一种 3-氯-2-氨基苯 原始 无
10 2013.07.16 发明
人 7195.6 酚的制备方法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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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 ZL20131050 一种甲酰胺的制备方 原始 无
11 2013.10.22 发明
人 1384.0 法 取得
一种微通道反应器及
发行 ZL20141011 在该微通道反应器内 原始 无
12 2014.03.25 发明
人 3330.1 制备 1,2-己二醇的方 取得
法
发行 ZL20151101 一种环丙基甲基酮的 原始 无
13 2015.12.29 发明
人 0127.2 制备方法 取得
一种 3-甲氧基-N,N-
发行 ZL20171016 原始
14 二甲基丙酰胺的合成 2017.03.17 发明 无
人 0457.2 取得
方法
发行 ZL20171016 3-甲氧基-N,N-二甲 原始
15 2017.03.17 发明 无
人 0460.4 基丙酰胺的合成方法 取得
发行 ZL20081006 3-乙氧基丙酸乙酯的 受让
16 2008.06.04 发明 无
人 1996.1 制备方案 取得
二异丙基胺基锂在制
发行 ZL20091009 受让
17 备 1-甲基环丙烯中的 2009.02.17 发明 无
人 6167.1 取得
应用
发行 ZL20111000 一种羟甲基环烷烃的 受让
18 2011.01.12 发明 无
人 5549.6 制备方法 取得
发行 ZL20132021 一种 r-丁内酯的制备 受让 无
19 2013.04.25 实用新型
人 8295.0 装置 取得
发行 ZL20132022 一种 N-甲基吡咯烷 受让
20 2013.04.25 实用新型
人 1347.X 酮的制备装置 取得 无
(E)-3-(1-乙氧基亚
发行 ZL20162145 原始 无
21 乙基)-二氢-2(3H)- 2016.12.28 实用新型
人 8433.2 取得
呋喃酮的制备装置
一种 4-氯-2-三氟乙
瑞盛 ZL20151028 原始
22 酰基苯胺水合物盐酸 2015.05.28 发明 无
制药 3060.3 取得
盐的合成方法
瑞盛 ZL20172172 受让
23 一种尾气净化装置 2017.12.13 实用新型 无
制药 5573.6 取得
瑞盛 ZL20172175 一种生物医药用药物 受让
24 2017.12.15 实用新型 无
制药 2566.5 破碎装置 取得
瑞盛 ZL20172182 一种化工行业用液料 受让
25 2017.12.23 实用新型 无
制药 1186.2 循环式搅拌反应装置 取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28773.5)系发行人
于 2015 年 8 月自联盛集团受让取得,受让价格为 100 万元;第 2 项发明专利(专
利号:ZL03128893.6)系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自联盛集团受让取得,受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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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 10 万元;第 3 项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ZL200410054136.7)系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自联盛集团受让取得,受让价格为 50 万元;第 16 项、第 17 项、第 18
项 发 明 专 利 ( 专 利 号 分 别 为 : ZL200810061996.1 、 ZL200910096167.1 、
ZL201110005549.6)自联盛集团无偿受让取得;第 19 项及第 20 项实用新型(专
利号分别为:ZL201320218295.0、ZL201320221347.X)2013 年专利所有权为发
行人和联盛集团共同所有,2016 年 7 月发行人转让其部分专利所有权至联盛集
团,该专利由联盛化学和联盛集团共同所有变更为联盛集团单独所有;2016 年 8
月,联盛集团转让其部分专利所有权至联盛化学,该专利由联盛集团单独所有变
更为联盛化学和联盛集团共同所有;2019 年 11 月,联盛集团转让其部分专利所
有权至联盛化学,该专利由联盛化学和联盛集团共同所有变更为联盛化学单独所
有,上述变动为无偿。
上述第 22 项、第 23 项及第 24 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1725573.6、
ZL201721752566.5、ZL201721821186.2)分别系瑞盛制药自原申请人龙南县生产
力促进中心 、王小涛、陈霜玲受让取得,受让价格合计为 9,000 元(3,000 元/
项目),由万年县金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专利转让事宜。上述专利转让
费用均已支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2、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支付凭证
及发票的抽查;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按合并报表口径,截至申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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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日,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8,527.89 万元。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固定资产中的主要设备包括反应釜、冷凝器、膜分离装置、
换热器、中和釜、再沸器、色谱仪、焚烧炉、分子筛脱水器、DCS 控制系统等。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重大财产的购买合同、款项支付凭证、权利证书;
2、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自主建设或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
权,相关主要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
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明确,且已申请办理或办理完成了相
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担保合同及他项权证;
2、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
了如下担保:
1、2016年11月7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签订了
编号为2016年椒(抵)字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年5月7日,双方在此
基础上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椒(抵补-4)字01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发行人以其名下的临杜国用(2016)第06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临房权证杜桥镇
字 第 16338706 号 、 临 房 权 证 杜 桥 镇 字 第 16338697 号 、 临 房 权 证 杜 桥 镇 字 第
16338707号房屋所有权为自身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与抵押权
人签署的最高额4,468万元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2、2017年6月7日、2018年5月10日、2019年5月21日、2020年6月15日,发行
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椒江(抵)
字006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17年椒江(抵)字0068号-1、2017年椒江(抵)
字0068号-2、2017年椒江(抵)字0068号-3《抵押变更协议》。根据上述协议,
发行人以其名下的临杜国用(2016)第06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临房权证杜桥镇
字第16338694号、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16338699号房屋所有权为其自身2017年6
月7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与抵押权人签署的最高额1,629万元额度提供抵押
担保。
除上述抵押担保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没有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租赁土地、房产的说明;
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
3、承租方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承租他人房产的
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
出租人 承租人 租赁场地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 2020.01.01-
1 联盛集团 发行人 100 仓储
三山村 2023.12.31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发行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关于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说明;
2、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3、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授信合同等重大合同;
4、本所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下列合同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超过 1,500 万元或者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
的采购合同如下:
3-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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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供应商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署日
1 奉新赣锋锂业有限公司 金属锂 2,278.90 2020.09.05
2、销售合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
额超过 1,500 万元或者对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
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上海迪赛诺药业股 4-氯-2-三氟乙酰基
1 1,600.00 2020.07.15
份有限公司 苯胺水合物盐酸盐
LAURUS LABS 4-氯-2-三氟乙酰基
2 $992.00 2020.05.25
LIMITED 苯胺水合物盐酸盐
LAURUS LABS
3 环丙乙炔 $208.00 2020.03.02
LIMITED
3、借款合同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
同如下: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出借人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中国银行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股份有限 2020 年椒 和三处房产提供最高额
发行 2020.08.07-
1 公司台州 (借)人字 5,000 抵押担保;联盛集团、
人 2023.12.31
市椒江支 096 号 牟建宇、俞小欧提供连
行 带责任保证
信 e 融字
中信银行
2020 年
发行 股份有限 2020.09.22- 联盛集团、牟建宇、俞
2 073102 号 395
人 公司台州 2021.09.21 小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0004455
分行
2
中国工商
0120700003-
银行股份
发行 2020 年(椒 2020.09.29-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3 有限公司 560
人 江)字 00880 2021.05.10 和两处房产做抵押
台州椒江
号
支行
3-3-2-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工商
0120700003-
银行股份
发行 2020 年(椒 2020.10.22-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4 有限公司 434
人 江)字 00916 2021.10.21 和两处房产做抵押
台州椒江
号
支行
中国银行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股份有限 2020 年椒 和三处房产提供最高额
发行 2020.10.09-
5 公司台州 (借)外字 $179 抵押担保;联盛集团、
人 2021.07.14
市椒江支 003 号 牟建宇、俞小欧提供连
行 带责任保证
中国银行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股份有限 2020 年椒 和三处房产提供最高额
发行 2020.10.22-
6 公司台州 (押)字 007 56 抵押担保;联盛集团、
人 2020.12.31
市椒江支 号 牟建宇、俞小欧提供连
行 带责任保证
中国银行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股份有限 2020 年椒商 和三处房产提供最高额
发行 2020.10.23-
7 公司台州 (人)字 005 701.6 抵押担保;联盛集团、
人 2021.02.09
市椒江支 号 牟建宇、俞小欧提供连
行 带责任保证
中国银行 发行人以一宗自有土地
股份有限 2020 年椒商 和三处房产提供最高额
发行 2020.10.23-
8 公司台州 (人)字 006 731.4 抵押担保;联盛集团、
人 2021.02.23
市椒江支 号 牟建宇、俞小欧提供连
行 带责任保证
银杭台信 e
中信银行
联盛 融字/第 发行人、联盛集团、牟
股份有限 2020.09.22-
9 进出 091801 号 595 建宇、俞小欧提供最高
公司台州 2021.09.21
口 20200004450 额连带责任保证
分行
8
联盛 台州银行
2020.07.15- 联盛集团以银行存单提
10 进出 股份有限 0305169025 980
2021.01.20 供质押担保
口 公司
台州银行
瑞盛 2019.12.26- 联盛集团以银行存单提
11 股份有限 0305165970 960
制药 2020.12.25 供质押担保
公司
注:合同 7、8 为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融资合同,融资期限中的到期日为最后一笔出口商
业发票贴现融资的到期日。
4、技术转让合同
2013 年 4 月 1 日,联盛集团前身联盛工业与高化学株式会社、东华工程科
3-3-2-1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化学(重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化学”)和北
京兴高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高化学”)签署了《CTEG(乙二醇成套
生产技术)工业化技术合作开发及推广协议书》。依照协议,联盛集团负责加氢
合成乙二醇(以下简称“EG 单元”)的部分研发工作,EG 单元的专有技术权由联
盛集团、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高化学、兴高化学共同所有。在权益
分配上,联盛集团享有 EG 单元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费用的 16%。在 EG 单元
转让程序上,协议约定只能由重庆高化学或兴高化学作为卖方转让。协议有效期
二十年。
2015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前身联盛有限与上述协议各方签署了《变更协议》,并约定由联盛化学承继联盛集
团在 CTEG 项目所拥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协议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
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重大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
3、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相关法院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诉讼情况的查询结果;
5、本所律师在网上对发行人进行检索的查询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3-2-1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章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6,284,756.10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 账龄 占比(%) 坏账准备
应收出口退税款 出口退税款 5,744,050.35 1 年以内 91.40 —
临海市上盘管道燃
押 金 200,000.00 2-3 年 3.18 40,000.00
气有限公司
张爱珍 备用金 45,000.00 1 年以内 0.72 2,250.00
段亚军 备用金 40,800.00 1 年以内 0.65 2,040.00
代垫员工社保 代垫款 33,415.84 1 年以内 0.53 1,670.79
小 计 6,063,266.19 96.48 45,960.79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309,005.23
元,其中 9,090 元为应付周正英报销款,属于关联方往来;299,915.23 元为其他
事项,非关联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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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
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成立以来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联盛有限成立后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出售资产等行为。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联盛有限成立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自联盛有限成立以来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3、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
4、发行人历次股权收购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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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016 年 12 月,联盛化学收购瑞盛制药 66.67%的股权
2016 年 12 月 17 日,经联盛化学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联盛化
学以现金 10,619,986.07 元收购联盛集团持有的瑞盛制药 66.67%的股份;本次收
购以瑞盛制药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净资产 15,929,979.10 元为基础。股
权转让完成后,瑞盛制药成为联盛化学的控股子公司。2016 年 12 月,瑞盛制药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2、2017 年 6 月,联盛化学收购联盛进出口 94%的股权
2017 年 5 月 25 日,经联盛化学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联盛化
学以现金 1,081 万元购买联盛集团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94%的股权;本次收购以坤
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坤元评报[2017]247 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联盛进出口经评估的净资产 11,276,788.70 元。股权转让完成
后,联盛进出口成为联盛化学的控股子公司。2017 年 6 月,联盛进出口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3、2017 年 12 月,联盛化学收购联盛进出口 6%的股权
联盛化学受让联盛进出口 6%股权前,联盛进出口为联盛化学持股 94%的控
股子公司。2017 年 11 月 15 日,经联盛化学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联盛化学以现金 84 万元购买俞快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6%的股权;本次收购以坤元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7]568 号《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
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联盛进出口经评估的净资产 13,798,467.49 元。2017 年 12
月,联盛进出口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4、2019 年 12 月,联盛化学收购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
2019 年 11 月 22 日,经联盛化学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联盛化
学以现金 25,478,458.97 元收购联盛集团持有的北焦化工 100%的股权;本次收购
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9]545 号《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北焦化工股权评估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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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5,478,458.97 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北焦化工成为联盛化学的控股子公司。2019
年 12 月 6 日,北焦化工上述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收购股权围绕主营业务展开,仅为股权收购,不
涉及人员重大整合和治理运行情况重大变化。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
2、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系由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创
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上制定,已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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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共进行 8 次修改,具体情况如
下:
1、2017 年 4 月,因注册资本增加,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以章程修正案对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数额、股东情况等相应
条款予以修改。该章程修正案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2017 年 11 月,因董事人数变更,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该新修订的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019 年 2 月,因董事人数调整,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该新修订的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2019 年 7 月,因拟变更经营范围,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并以章程修正案方式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该章程修正案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2019 年 12 月,因新增党建条款和调整董事人数,发行人 2019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该新修订的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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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2020 年 4 月,因拟变更经营范围,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并以章程修正案方式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该章程修正案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2020 年 5 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修
改公司章程。新修订的章程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020 年 9 月,为适应创业板各项制度要求,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八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新修订的章程已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最近三年的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
登记程序,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与内容内容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
2、《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需载明事项的规定;
3、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八十九条,包括了《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基
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的,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
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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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起草,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相比较,
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条款,其内容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全部要求,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正文的内
容进行删除或者实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
的注释部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还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
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第 57 号令)《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对相关制度
(如征集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现
金分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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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说明;
5、发行人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的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利益,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行使权利。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大
会决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内审部,对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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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席 1 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3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
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5、发行人设有独立的销售部、采购部、研发中心、品管部、生产部、环境
健康与安全部门(EHS)、储运部、财务部、内审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等部
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上
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发行人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联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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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发行人制定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
的职权、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
定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对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提案、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
权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制定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规范制度系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联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 36 次股东大会(含
创立大会)、39 次董事会、17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
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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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浙江联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如下:
1、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2、2016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联盛集团持有的瑞盛制药 66.67%
股权的全部事宜。
3、2017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联盛集团定向发行相关事宜。
4、2017 年 5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联盛集团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94%股权的
全部事宜。
5、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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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公司章程及支付现金购买俞快持有的联盛进出口
6%股权的全部事宜。
6、2018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有关事宜。
7、2019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联盛集团持有的北焦化工 100%股
权的相关事宜。
8、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变更公司章程相关事宜。
9、2020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相关事宜。
10、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
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中详细
披露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
3-3-2-14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任职资格的说明及承诺;
5、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查询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8 名,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监事 1 名。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
经理 3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
编号 姓 名 职 务
1 牟建宇 董事长
2 俞 快 董事、总经理
3 李建明 董事、副总经理
4 李 生 董事、副总经理
5 郑锡荣 董事、副总经理
6 阮涛涛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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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 叶显根 独立董事
8 葛昌华 独立董事
监事会
1 黄卫国 监事会主席
2 张桂凤 监事
3 姚 素 职工监事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1 戴素君 财务负责人
2 周正英 董事会秘书
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创业板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共有董事 8 人,其中 1 人
兼任发行人总经理,3 人兼任发行人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关于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原因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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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牟建宇、俞
快、李建明、李生、郑锡荣组成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牟建宇担任董事长。
2017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俞小欧
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郑峰、叶显根、章鹏飞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8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独立董事章鹏飞提交的辞职报告,章鹏飞因
个人原因辞任独立董事职务。
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牟
建宇、俞小欧、俞快、李建明、李生、郑锡荣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
郑峰、叶显根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郑峰因个人原因辞职。2019 年 1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葛昌华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2020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
举阮涛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董事俞小欧递交的辞职报告,俞小欧因个人
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未再发生变化。
(2)监事变动情况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张桂凤、周
正英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姚素为职
工代表监事。张桂凤、周正英、姚素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周正英为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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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7 月 18 日,周正英因工作安排调整辞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2018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黄卫国为监事。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选举黄卫国为监事会主席。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姚素担任第二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黄卫国、张桂凤为股东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姚素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
事会。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监事未再发生变化。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俞快为总经
理,李建明、李生、郑锡荣为副总经理,戴素君为财务负责人,郑贝贝为董事会
秘书。
2018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郑贝贝因个人原因辞职。2018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周正英为董事会秘
书。
2019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俞快为总经
理,李建明、李生、郑锡荣为副总经理,周正英为董事会秘书,戴素君为财务负
责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再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组成人员及人数上虽然发生了
变化,但发行人核心管理层人员较为稳定,不存在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上述人员变动对公司日常管理不构成影响,也不影响公
司的持续经营。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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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说明与承诺;
6、独立董事身份证;
7、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叶显根、葛昌华、阮涛涛,占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
三分之一以上,且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叶显根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2014 年至今,任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台州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会计师、董事长;2017 年至今
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此外还担任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跃岭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企
业的独立董事。
(2)葛昌华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副教授。1994 年至 2001 年,任台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师;2001 年至今任台州学院
教师;2019 年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3)阮涛涛先生:1985 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律师。2009 年至今历任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合伙人;2020 年
至今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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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明确规定。根据该细则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
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7)《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天健审[2020]10072 号《纳税鉴证报告》;
3、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税率的书面说明;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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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和免抵增值税税额之和 7%、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子公司国内销售商品的增值税
执行税率原适用 17%的税率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子公司国内销售商
品的增值税执行税率原适用 16%的税率调整为 13%。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 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
抵、退税管理办法。发行人的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联盛进
出口出口业务适用 “免、退”税收管理办法。
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 注册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发行人 浙江省台州市 15% 15% 15% 15%
瑞盛制药 江西省乐平市 15% 15% 15% 15%
联盛进出口 浙江省台州市 25% 25% 25% 25%
北焦化工 河北省沧州市 25% 25% 25% -
舟山联盛 浙江省舟山市 25% - -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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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申请文件;
3、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及
瑞盛制药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
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第 20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瑞盛制药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企业所得
税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取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
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33001820,有效期 3 年,2016 年-2018 年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
计缴。。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年 04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由浙江省科
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210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3 年,2019 年-2021 年公司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15%计缴。
2015 年 9 月 25 日,瑞盛制药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536000303,有效期为 3 年,2015 年-2017 年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
率计缴。2018 年 12 月 4 日,瑞盛制药取得了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836001806,有效期为 3 年,2018 年-2020 年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15%
计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3-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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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或批准文件、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
奖励如下:
序 享受补助/ 补贴金额
补助项目 享受补助/奖励的依据
号 奖励单位 (元)
2017 年度
《关于下达第一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发改〔2013〕97 号)、
《关于下达第三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
知》(临发改〔2014〕128 号)、
1 发行人 和 6000 吨 α-乙酰基-γ- 583,909.38
《关于下达第七批园区循环化改
丁内酯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1 号)、《关
于下达临海医化园区循环化改造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57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临海市金融
2016 年度临海市多层 创新、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
2 发行人 800,000.00
次资本市场补助 市场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临
财企〔2017〕20 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
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
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临
临海财政重点工业企
3 发行人 政发〔2014〕35 号)、《临海市 456,800.00
业奖励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成长型
小企业培育工程方案的通知》(临
政发〔2013〕51 号)
3-3-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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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台州市促进土地集约 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4 发行人 节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 88,372.87
补助 的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7〕
56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临海市进一
2016 年度临海市进一
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
步加强创新驱动加快
5 发行人 济转型升级(一般技改)财政专 69,700.00
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
项资金的通知》(临财企〔2017〕
级补助
26 号)
2016 年度临海市创新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临海市创新
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 驱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6 发行人 70,320.00
济转型升级(科技部 (科技部分)政策兑现的通知》
分)专项补助 (临财企〔2017〕17 号)
《关于表彰 2016 年度新区龙头企
头门港新区 2016 年度
7 发行人 业和实力企业的决定》(临港党 40,000.00
实力企业奖励
〔2017〕3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8 发行人 稳岗补贴 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26,804.22
知》(台人社发〔2015〕146 号)
《关于下拨智慧能源消费实时在
智慧能源实时在线监
9 发行人 线监测接入补助资金的通知》(临 20,000.00
测接入补助资金
经信〔2017〕105 号)
临海市污染源自动监 《关于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
10 发行人 控站房门禁系统建设 门禁系统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通 12,000.00
补助 知》(临环〔2017〕109 号)
《乐平市科技局关于办理 2015 年
2015 年度科技创新奖
11 瑞盛制药 度科技创新奖励的通知》(乐科 100,000.00
励
字〔2017〕26 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
12 瑞盛制药 就业补助资金 18,000.00
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
合计 2,285,906.47
2018 年度
3-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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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第一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发改〔2013〕97 号)、
《关于下达第三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
知》(临发改〔2014〕128 号)、
1 发行人 和 6000 吨 α-乙酰基-γ- 736,556.44
《关于下达第七批园区循环化改
丁内酯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1 号)、《关
于下达临海医化园区循环化改造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57 号)
2017 年度临海市推进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临海市推进
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 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第一批
2 发行人 1,300,000.00
市场第一批财政专项 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临财企
补助 〔2018〕21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临海市省级
2018 年度临海市省级
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
3 发行人 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 1,000,000.00
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临
业改造)财政专项补助
财企〔2018〕33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临海市级振
2017 年度临海市级振
兴实体经济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补
4 发行人 兴实体经济技术改造 141,500.00
助资金的通知》(临财企〔2018〕
财政专项补助
32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临海市强化
2017 年度临海市强化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科技部
5 发行人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 108,700.00
分)政策兑现的通知》(临财企
济(科技部分)补助
〔2018〕31 号)
《关于下达临海市 2016 年-2017
临海市 2016 年-2017 年
年医化、合成革企业 VOCs 专项
6 发行人 医化、合成革企业 94,472.00
补助资金的通知》(临环〔2018〕
VOCs 专项补助资金
127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台州市促进土地集约 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7 发行人 节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 88,372.87
补助 的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7〕
56 号)
《关于表彰 2017 年度头门港经济
2017 年度头门港经济
开发区功勋企业、龙头企业和骨
8 发行人 开发区功勋企业、龙头 50,000.00
干企业的通报》(浙头门港党
企业和骨干企业奖励
〔2018〕7 号)
3-3-2-1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度临海市开放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临海市开放
9 发行人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41,690.00
专项补助 通知》(临财企〔2018〕37 号)
2016 年度临海市开放 《关于下达 2016 年度临海市开放
10 发行人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39,240.00
转型补助 通知》(临财企〔2017〕36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11 发行人 稳岗补贴 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15,366.26
知》(台人社发〔2015〕146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 1-6 月发明专
2017 年 1-6 月发明专利
12 发行人 利维持费的通知》(临科〔2018〕 9,000.00
维持费补助
7 号)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临海市强化
2017 年度临海市强化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两化融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
13 发行人 合、企业上云)财政专项奖励资 300.00
济(两化融合、企业上
金的通知》(临财企〔2018〕23
云)专项奖励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
联盛进出 2018 年中央外经贸发 于下达 2018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
14 50,000.00
口 展专项资金补助 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8〕
51 号)
《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联盛进出 2017 年度浙江省商务 2017 年度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
15 3,259.00
口 促进财政专项补助 项资金的通知》(椒商务〔2018〕
39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联盛进出
16 稳岗补贴 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2,418.15
口
知》(台人社发〔2015〕146 号)
合计 3,680,874.72
2019 年度
《关于下达第一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发改〔2013〕97 号)、
《关于下达第三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
知》(临发改〔2014〕128 号)、
1 发行人 和 6000 吨 α-乙酰基-γ- 736,556.44
《关于下达第七批园区循环化改
丁内酯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1 号)、《关
于下达临海医化园区循环化改造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57 号)
3-3-2-1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
台州市区困难企业社 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
2 发行人 387,698.36
保费返还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政办
函〔2019〕14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 关于清算下达 2019 年及以前年度
3 发行人 158,500.00
资金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
知》(浙财企〔2019〕59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临海市强化
2018 年度临海市强化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科技部
4 发行人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 190,300.00
分第二批)政策兑现的通知》(临
济奖金
财企〔2019〕39 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台州市促进土地集约 发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5 发行人 节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革工作 176,745.74
补助 的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7〕
56 号)
《关于拨付临海市 2018 年企业
2018 年企业 VOCs 专
6 发行人 VOCs 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临 88,838.00
项补助资金
环〔2019〕91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 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7 发行人 82,900.70
育费附加返还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4 号)
2019 年临海市重点排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临海市重点
8 发行人 污企业在线监控系统 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补助 62,100.00
运维补助 的通知》(临环〔2019〕89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临海市级振
2018 年度临海市级振
兴实体经济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补
9 发行人 兴实体经济技术改造 35,700.00
助资金的通知》(临财企〔2019〕
财政专项补助
41 号)
2018 年度临海市强化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临海市强化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 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专利部
10 发行人 25,000.00
济(专利部分)专项补 分)政策兑现的通知》(临财企
助 〔2019〕36 号)
《关于下达 2018 年智慧用电专项
2018 年智慧用电专项
11 发行人 资金的函》(临应急函〔2019〕2 5,200.00
资金
号)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知识产权保
2019 年度知识产权保
12 发行人 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的通知》(临 3,180.00
护专项资金
财行〔2019〕36 号)
3-3-2-1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
联盛进出 台州市区困难企业社 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
13 106,566.17
口 保费返还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政办
函〔2019〕14 号)
《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台州市市级 2018 年度区级商务促进发展专项 518,400.00
联盛进出
14 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 资金(外经贸部分)第二批资助
口
金 项目的通知》(椒商务[2019]51
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联盛进出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 关于清算下达 2019 年及以前年度
15 251,400.00
口 资金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
知》(浙财企〔2019〕59 号)
《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关于下达
联盛进出 2017 年度区级外经贸 2017 年度区级外经贸促进专项资
16 52,500.00
口 促进专项补助 金的通知》(椒商务〔2018〕59
号)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商务局
2017 年度台州市市级 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台州市市级商
联盛进出
17 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 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部 19,000.00
口
金 分)资助项目的通知》(台财企
发〔2018〕27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
18 瑞盛制药 稳岗补贴 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 31,768.44
399 号)
合计 2,932,353.85
2020 年 1-6 月
《关于下达第一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发改〔2013〕97 号)、
《关于下达第三批园区循环化改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
知》(临发改〔2014〕128 号)、
1 发行人 和 6000 吨 α-乙酰基-γ- 368,278.22
《关于下达第七批园区循环化改
丁内酯
造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1 号)、《关
于下达临海医化园区循环化改造
项目中央财政补助清算资金的通
知》(临财建〔2017〕57 号)
3-3-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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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
台州市区困难企业社 州市区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
2 发行人 374,239.33
保费返还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政办
函〔2019〕14 号)
《关于下达临海市 2019 年度省商
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外贸部分)
2019 年度省商务促进
3 发行人 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 143,820.00
财政专项资金
小企业拓市场)项目补助的通知》
(临财企〔2020〕5 号)
2018 年度临海市开放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临海市开放
4 发行人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 型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 61,800.00
专项资金 通知》(临财企〔2019〕31 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
临海市支持大众创业
5 发行人 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临 14,597.14
促进就业资金
政发〔2015〕35 号)
《关于预下达 2019 年度临海市开
2019 年度临海市开放
放型经济转型升级扶持项目财政
6 发行人 型经济转型升级扶持 9,190.00
资金的通知》(临财企〔2020〕
项目资金
14 号)
《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台州市
椒江区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
区级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外
经贸部分)第一批资助项目的通
联盛进出 2019 年度椒江区商务 知》(椒商务〔2020〕26 号)、
7 325,200.00
口 促进发展专项资金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商务局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台州市市级商
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部
分)第一批资助项目的通知》(台
财企发〔2020〕27 号)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商务局
2018 年度台州市市级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台州市市级商
联盛进出
8 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 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部 129,600.00
口
金 分)第二批资助项目的通知》(台
财企发〔2019〕36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
联盛进出
9 稳岗补贴 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37,910.52
口
知》(台人社发〔2015〕146 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
10 瑞盛制药 稳岗补贴 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 27,741.82
399 号)
合计 1,492,377.03
3-3-2-1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
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缴税凭证;
3、天健审[2020]10072 号《纳税鉴证报告》;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的处罚情况的检
索结果;
6、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7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海市税务局杜桥税务分局出具了《纳税
证明》,确认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纳税正常,无税务违
法行为,未被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
2020 年 7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椒江区税务局出具了《涉税违法行
为审核证明》,确认联盛进出口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2 日无被税
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出具了《证明》,
确认舟山联盛 2020 年 3 月 25 日以来,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
因偷、漏、逃、欠税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乐平市税务局后港税务分局出具了《证明》,
确认瑞盛制药 2015 年至 2017 年存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申
3-3-2-1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不及时行为而被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罚款 283,916.89 元外,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瑞盛制药有其他税务违反行为,未对该企业进行其他行政处
罚。
2020 年 8 月 12 日,国家税务局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无
欠税证明》,确认截至 2020 年 8 月 12 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北焦化工
有欠税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收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瑞盛制
药曾被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罚款 283,916.89 元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
受到过其他税务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
批复文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
3、发行人对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出具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保设备的勘验笔录;
6、江西省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的证明;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地走访的访谈笔录;
3-3-2-1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的处罚
情况的检索结果;
10、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
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及处置方式如下:
(1)废气: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包括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
其中,有组织废气为有机废气。有机废气采用深冷+膜处理+RTO(蓄热式焚化
炉)后再经生物除臭两种方法进行处理,经过上述措施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气
通过排气筒排放。发行人通过采取系统的密闭化措施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为监测废气,废气排气筒开设有采样孔,并配置安全的采样平台。并在废气排放
口、厂界四周设置在线 VOC 监测装置,监控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情况。
(2)废水: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实验废水、
冲洗废水等)、生活污水和清净下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
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管排至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清净下水接入化工区清净
下水排海管道。废水排放设有标排口、雨排口,标排口已安装 COD 在线监测装
置,监控废水达标排放情况。
(3)固体废弃物: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固体
废物(高沸物、残渣、废包装材料、废矿物油等)、员工生活垃圾。危险固体废
物分类贮存,定期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
部门负责清运。
(4)噪声: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空压机、冷冻机、气
流输送系统、冷却塔以及各种传动机械、搅拌器等。主要通过如下措施治理噪声:
3-3-2-1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采购先进的低噪动力设备,以降低噪声源强;②采取“闹静分开”的原则进行合
理布局,尽量将高噪声源远离噪声敏感区域;③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措
施,如安装隔声窗、消声器等;④合理选择调节阀及变频调速电机,避免因压降
过大而产生的高噪声;⑤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避免设备
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情况。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年产 1000 吨 1,2-戊二醇、2000 吨 2-吡咯烷酮和 1 万吨 N-甲基
吡咯烷酮新建项目
2010 年 5 月 7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台环建[2010]40 号《关于临海市
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吨 1,2-戊二醇、2000 吨 2-吡咯烷酮和 1 万吨 N-甲基
吡咯烷酮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
地临海区块的拟选地块内建设。
2013 年 1 月 28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台环验[2013]11 号《台州市环保
局关于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000 吨 1,2-戊二醇、2000 吨 2-吡咯烷酮和
1 万吨 N-甲基吡咯烷酮新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对年
产 1 万吨 N-甲基吡咯烷酮进行了先行验收和确认。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未实施年产 1000 吨 1,2-戊二醇、2000 吨 2-吡
咯烷酮等 2 个产品,故发行人未申请台州市环保局对年产 1000 吨 1,2-戊二醇、
2000 吨 2-吡咯烷酮项目进行验收。
(2)发行人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5000 吨 1,
6-己二醇技改项目
2013 年 2 月 27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台环建[2013]6 号《台州市环境
保护局关于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6000 吨 α-乙酰基
-γ-丁内酯、5000 吨 1,6-己二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公司按
照环境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
施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3-2-1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 月 21 日,台州市环保局出具台环验[2014]2 号《台州市环境保护
局关于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
内酯、5000 吨 1,6-己二醇技改项目(先行)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对
年产 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进行了先行验收和确认。
由于发行人对年产 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的副产品香蕉水及高沸物的处
置方式进行了调整,发行人针对年产 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重新编制了环境
影响报告。2015 年 9 月 18 日,台州市环保局出具台环建函[2015]12 号《台州市
环境保护局关于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项目环
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函》,同意公司按照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所列建设项目
调整情况及环保对策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本项目调整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仍按照原环评批复(台环境[2013]6 号)中的总量执行。
2016 年 5 月 6 日,台州市环保局出具台环验[2016]16 号《台州市环境保护
局关于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
内酯、5000 吨 1,6-己二醇技改项目(先行)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对年
产 10000 吨 γ-丁内酯、5000 吨 1,6-己二醇技改项目(缩合工序未实施)进行了先
行验收和确认,并要求公司 5000 吨/年 1,6-己二醇生产线的缩合工序及配套环保
设施竣工后,应向台州市环保局申请整体竣工验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未实施 5000 吨/年 1,6-己二醇项目,故发行人
未申请台州市环保局对年产 5000 吨/年 1,6-己二醇项目进行验收。
(3)发行人年产 1.5 万吨异丙醇(IPA)、1.5 万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
3000 吨环丙甲酮(CPMK)、500 吨 E2、2 万吨丁酮(MEK)等产品技改项目
2018 年 2 月 24 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台环建[2018]4 号《台州市环
境保护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异丙醇(IPA)、1.5 万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3000 吨环丙甲酮(CPMK)、500 吨 E2、2 万吨丁
酮(MEK)等产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公司按照环境报告
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要求进
行项目建设,建成正常生产后淘汰原审批的年产 6000 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1000
3-3-2-16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吨 1,2-戊二醇、2000 吨 2-吡咯烷酮、5000 吨 1,6-己二醇(仅保留加氢工序生产
装置,不生产),另 10000 吨 N-甲基吡咯烷酮仅保留精馏工序。
2020 年 10 月,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台环监(2020)综字第 54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1.5 万吨异丙醇(IPA)、1.5 万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3000 吨环
丙甲酮(CPMK)、500 吨 E2、2 万吨丁酮(MEK)等产品技改项目(一期,先
行)环保设施的建设符合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条件。”同月,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
技术中心编制了《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异丙醇(IPA)、1.5
万吨 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3000 吨环丙甲酮(CPMK)、500 吨 E2、2
万吨丁酮(MEK)等产品技改项目(先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结论为“该项
目基本符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将项目验收情况在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网站(www.zjtzhky.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受到书面异议。
(4)发行人关于年产 500 吨草酸二乙酯(EDO)等产品建设项目
2020 年 5 月 28 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台环建(备)[2020]3 号《关
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 500 吨草酸二乙酯(EDO)等产品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的申请>的复函》,发行人已完成年产 500 吨草酸二乙
酯(EDO)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在公
示期没有收到相关意见,予以备案。
(5)瑞盛制药年产依氟纶维 5 吨、4-氰基-3 羟基丁酸乙酯 100 吨、4-甲基-5
羟乙基噻唑 100 吨项目及新建依氟维纶、CPA、E2、A5、4-甲基-5 羟乙基噻唑项
目
2007 年 8 月 13 日,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景环字[2007]第 133 号《关于
对江西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新建依氟维纶、CPA、E2、A5、4-甲基-5 羟乙
基噻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则同意瑞盛制药新建年产依氟维纶 5
吨、环丙乙炔(CPA)100 吨、2-三氟乙酰基-4-氯苯胺盐酸盐(E2)300 吨、4-
3-3-2-1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氰基-3 羟基丁酸乙酯(A5)100 吨、4-甲基-5 羟乙基噻唑 100 吨生产项目在江西
乐平市工业园区内建设。
2009 年 6 月 18 日,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乐环发[2009]35 号《关于乐平市
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依氟维纶 5 吨、CPA(环丙乙炔)100 吨、E2(2-三氟乙
酰基-4-氯苯胺盐酸盐)300 吨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投入生产。
(6)瑞盛制药年产 1000 吨己二醇、1000 吨 CPCH、100 吨环丁甲醇、200
吨 E2 扩建项目
2011 年 6 月 3 日,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景环字[2011]143 号《关于对<
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新增己二醇、CPCH 等系列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提供的建设地址,工艺规模和污染防治对
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2013 年 1 月 30 日,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景环字[2013]21 号《景德镇市
环境保护局关于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新增己二醇、CPCH 等医药中间体项目
中的己二醇、E2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原则同意该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并投入生产。
(7)瑞盛制药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氯本胺盐酸盐)等产品扩建技
改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景环字[2014]384 号《景德镇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
氯本胺盐酸盐)等产品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项目按报告
书提供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2015 年 12 月 4 日,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乐环发[2015]171 号《关于对乐
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氯本胺盐酸盐)等产品扩
建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并正式投入生产。
3-3-2-16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瑞盛制药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氯本胺盐酸盐)等产品扩建技
改项目工艺变更
2018 年 12 月 25 日,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乐环审字[2018]156 号《关于
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氯本胺盐酸盐)等产品
扩建技改项目工艺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原则同意产品扩建技改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说明中的变更内容。
(9)瑞盛制药废气技改工程项目
2018 年 7 月 20 日,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乐环审字[2018]86 号《关于对
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废气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
目按报告表提供的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进行建设。
2020 年 7 月 18 日,瑞盛制药编制了《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废气技改工
程以及年产 1300 吨 E2(2-三氟乙酰基对氯苯胺盐酸盐)等产品扩建技改工艺变
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在厂区内组织并完成了自主验收,
验收结论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要求及批复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环保竣
工验收合格。”2020 年 7 月 22 日,瑞盛制药将项目验收情况在环评互联网
(www.eiabbs.net)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受到书面异议。
(10)瑞盛制药年产 3000 吨 1,2-己二醇、2000 吨 1,2-戊二醇、500 吨 1,2-
辛二醇、5000 吨丙酸正丙酯项目
2020 年 11 月 5 日,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景环环评字[2020]174 号《景
德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吨 1,2-己二醇、2000
吨 1,2-戊二醇、500 吨 1,2-辛二醇、5000 吨丙酸正丙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原则同意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
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3、环境保护合规性核查
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浙江
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用审查情况的复函》以及本所律师于 202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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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6 日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的实地走访,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以来,未
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根据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
律所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对江西省乐平市生态环境局的实地走访,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6 日,瑞盛制药共受到该局 2 次行政处罚(乐环行罚字〔2017〕
17 号、乐环行罚字〔2017〕18 号)。瑞盛制药已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并对违
规行为进行了纠正;鉴于该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瑞盛制药已及时采取有限措
施予以整改,整改有效。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确认该等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详细披露瑞盛制药上述行政处罚的具体
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情形。
4、第三方环评机构的专业核查意见
浙江泰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出具《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其环保核查对象为联盛化学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中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
营企业,核查区间为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报告总结论如下:
“目前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和噪声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
现有主要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良好,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 95%以上,目前
废水、废气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企业能足额缴纳排污费。环保投入、环保
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均与生产产污相匹配。公司所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
生产过程中均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
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目前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均不属于国家明令取
缔或淘汰的工艺和装置。在核查期限内,公司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其
生产经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未发生污染事故和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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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均能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
(一期)”“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两个募投
建设项目。
投资项目的环评批复情况如下:
1、北焦化工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
2019 年 6 月 4 日,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沧港审环字
[2019]16 号《关于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
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2、发行人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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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9 月 14 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台环建〔2020〕21 号《关于浙江
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台州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等网站的检索结果;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产品质量出具的说明;
5、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目前持有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颁发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 1320Q10187R2M),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
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该质量管理体系适用于:γ-丁
内酯、工业用 N-甲基吡咯烷酮、α-乙酰基-γ-丁内酯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
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 9 日。
瑞盛制药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颁发的《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为 00118Q311032R3M/3600),证明瑞盛制药建立的质
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通过认证范围为:环丙乙
炔、1,2-己二醇、1,2-戊二醇、4-氯-2-三氟乙酰基苯胺水合物盐酸盐、1,7-二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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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庚酮、三氟乙酸乙酯的生产。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9 日。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检索结果,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
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3、发行人已出具声明,承诺其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质量技术
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4、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台市监企证〔2020〕
第 31 号《证明》以及本所律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对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
地走访的访谈笔录,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8 日,无因违反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法律
法规而被立案查处的情况。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证明》,证明瑞盛制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之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无因违反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证
明》,证明联盛进出口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无因违法
行为而被处罚的记录。
沧州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介产业园区分局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出具《证明》,证明北焦化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均依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无重大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无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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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证明舟山联盛从 2020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
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一期未发生因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2、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
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
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4、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5、台州市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
(一期)”“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两个募投
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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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
1 北焦化工 36,542.25 36,542.25
建项目(一期)
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
2 发行人 35,093.61 35,093.61
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合计 71,635.86 71,635.86
2、2019 年 1 月 25 日,北焦化工取得了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
局核发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对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
目 进 行 了 备 案 , 备 案 编 号 为 沧 港 审 备 字 〔 2019 〕 010 号 , 项 目 代 码
2018-130992-26-03-000260。
2020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了台州市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发的《浙江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
新建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020-331082-26-03-155858。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手续。发行人本次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2、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
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
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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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沧州临港北焦化
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在北焦化工自有土
地上实施,不涉及新增用地。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
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位于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
道北侧、晨翀新材料东侧地块;2020 年 10 月已取得该新增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
编号为浙(2020)临海市不动产权第 0050499 号。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的说明;
2、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3、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
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
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 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
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
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2、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3、台州市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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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在相关有权机关备案,并已经取得环境主管部门
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业务发展目标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发行人的发展战略规划为:“公司将秉承着‘诚信、合规’的企业核心经营价值
理念,不断锐意进取,始终以高效率的生产、高品质的质量、高效率的管理、高
起点的研发和高保障的售后,服务于广大客户,本着‘培养行业最佳团队,创造
更多效益利润,协助客户更加成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方针,致力于推动
公司‘精细化工、超净高纯电子化学品、可降解新材料’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
发展成为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市场销售为一体的富有特色的现代化精细化工
产品供应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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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天健审[2020]10068 号《审计报告》;
3、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的查询记录;
4、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下列行政处罚事项:
(1)2017 年 8 月,因发行人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且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临海市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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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出具临安监管罚[2017]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发行人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17 年 8 月,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临安监管复查[2017]22 号
《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发行人已按规定完成整改。同时,发行人已足额缴纳
罚款。
2017 年 9 月,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证明临安监管
罚[2017]001 号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
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证明已认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且已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规范了相关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7 年 9 月,瑞盛制药因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及通过
雨水排放口向园区雨水管网排放超标废水,被乐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乐环行罚
字[2017]17 号、乐环行罚字[2017]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 10
万元。
2018 年 5 月和 2020 年 7 月,景德镇市乐平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证明》,确
认瑞盛制药系因临时断电和天气因素导致,非因主观故意产生,出发后已及时整
改,认定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瑞盛制药报告期内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但
已及时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及时缴纳罚款,并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8 年 9 月,瑞盛制药因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未及时申报以及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及发票违章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对其出具了“景税稽罚[2018]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处以罚款
283,916.8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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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了《证明》,
鉴于瑞盛制药受到处罚的涉税金额相对较小,系因疏忽导致,情节轻微,且已在
限定时间内补足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时纠正并履行义务,认定该次涉税事项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瑞盛制药报告期内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但
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2、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的查询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
2、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的查询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临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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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2、其它相关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但对其进行了总
括性的审阅,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
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需
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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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二〇二〇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黄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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