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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2-04-1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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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2
释   义............................................................................................................................3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4
     一、发行人概况.....................................................................................................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4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6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6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3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14
     一、保荐机构名称...............................................................................................14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14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1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14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5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17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17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说明...........................................................17
     三、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18
     四、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20
     五、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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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
                            指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人、联盛化学
实际控制人                  指   牟建宇、俞快、俞小欧
联盛有限                    指   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会                      指   浙江联盛化学有限公司股东会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浙江联盛化学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临海市联盛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国金证券、本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
股票(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上市                        指   发行人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荐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招股说明书》
募投项目                    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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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realsun chemical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发行前注册资本             8,100.00 万元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7 年 10 月 19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公司住所                   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电话                       0576-88313288-8555
传真                       0576-85589838
联系人                     周正英
互联网网址                 www.realsunchem.com
电子信箱                   lshx@realsunchem.com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
                           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
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
作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包括γ-丁内酯(GBL)、α-乙酰基-γ-丁内酯(ABL)、N-
甲基吡咯烷酮(NMP)、4-氯-2-三氟乙酰基苯胺水合物盐酸盐(E2)、环丙甲酮
(CPMK)、异丙醇(IPA)、1,2-己二醇(HDO),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有氢
气、乙醇、香蕉水、磷酸盐、氯化锂水溶液、2-甲基-4,5-二氢呋喃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发明专利 22 项
及实用新型专利 7 项。公司以发展循环经济模式为导向,立足资源高效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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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断的探索、积累形成了以反应合成、中和分层和精馏提纯为核心的技术体
系,并且仍不断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以创新的技术、优化的合成路线和持续优化
成熟产品的生产工艺路线,全方位地服务国内外不同需求的客户。

    公司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针对不同应用领域开发出不同含量和
浓度的产品。公司的主要产品可应用于医药、农药、电子化学品、化妆品、化工
溶剂等多个领域。产品结构的多元化,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不会因
为个别下游行业的调整而影响企业整体发展,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影响下,产品需
求发生变化时,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可及时调节,保障公司效益的连续。

    同时,与下游客户产品之间的配合是公司现有产品实现价值的前提条件,公
司会组织技术研发人员,对下游客户的使用过程进行研究,为客户在使用公司产
品过程中对产品纯度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使用方案,并帮助客户解决生产过程
中的生产技术问题,从而拓展了产品应用领域并增加了客户的粘性。

    公司围绕现有产品为主线,结合行业发展趋势、需求方向、技术路线等因素,
持续进行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的改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电子级 NMP
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为公司现有产品 GBL 的下游延伸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
及客户资源可实现协同配合。

    化工产业因其特殊性,上游原料的品质对下游产品的影响较大,下游生产企
业对供应商在技术、环保、职业健康、质量、生产稳定性等各方面有着严格的综
合考评和准入制度。下游公司在客户选择上非常慎重,在确定业务合作关系前,
下游公司通常会对供货商的生产设备、研发能力、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进行长达数年的严格考察和遴选,一旦建立起业务关系,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保持稳定。

    公司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循环经济模式,力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换取
较高的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通过循环生产工艺,能够降低生产成本、
减少污染物排放。例如,环丙甲酮(CPMK)采用以公司生产的 ABL 为主要原
料的生产工艺,流程简单,反应条件相对较为温和,成本可控,而以糠醛为原料
的传统工艺流程反应步骤多,高温、高压工艺要求苛刻,且存在副产物较多,“三
废”难以处理等问题。为有效利用 GBL 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氢气,公司开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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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丙醇(IPA)产品,在该产品氢化反应过程中有效利用 GBL 副产品氢气作为原
料进行生产,建立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78,745.11      73,539.50      51,866.91     49,172.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39,835.29      33,851.48      25,558.92     22,549.91
资产负债率(合并)                     45.70%          50.69%         48.13%        52.54%
营业收入(万元)                     43,696.76      67,972.70      54,573.01     46,079.62
净利润(万元)                        6,421.00      10,740.25       6,326.95      3,213.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5,904.18        9,774.25      5,852.45      2,898.16
元)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5,606.63        9,255.06      5,980.37      2,427.44
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3            1.21           0.72          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3            1.21           0.72          0.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6.03%          32.90%         23.34%        13.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
                                      3,116.56      10,383.28       7,246.63      1,873.84
元)
现金分红(万元)                             -        1,474.20        494.10        259.2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25%           3.32%          3.76%         3.41%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受疫情影响的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
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医药、农药、
电子化学品和化妆品等诸多领域,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

     2020 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及后续“全球大流行”,全球宏
观经济已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现阶段由于抗击疫情需要,各种抗菌类药物
的需求大幅增加,直接带动中间体及原料药的需求,客户向公司采购量增加推动
了公司 2020 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的提升,但若疫情影响无法在短期消除,境外
物流障碍及全球经济衰退将会极大冲击境外成品药制造企业生存,影响终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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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2、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国内销售价格受市场供给、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呈现明显波动。
2020 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抗菌类药物的原料在市场上需
求很大,销售价格较高,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面向医药中间体,主要产品 ABL 在
市场上供不应求,ABL 的销售价格 2020 年呈逐渐上涨趋势,导致毛利率水平上
升。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疫情影响消除,公司下游行业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
降低,公司未能及时开拓下游客户市场等不利因素出现,则存在产品价格下降,
毛利率下降,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3、原料采购价格及贸易业务产品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BDO、醋酸乙酯、三氟乙酸乙酯、磷酸、
甲苯、金属钠等,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平均在 80%左右,
受限于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策略、部分产品对客户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原材料价
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并不能完全、及时向下游传导。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
持续大幅上涨或者供需紧张,则将增加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成本,且公司有可能因
不能及时取得足够的原材料而面临产销量降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的
盈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4、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及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具有危
险性。虽然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因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
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事故,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
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5、环保合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一定的“三废”排放。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
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虽然目前公司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环
保法律法规,环保设备保持完好及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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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若发生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产量超出环保设施
处理能力等情况可能导致环保事故,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的最终客户主要集中在国外,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占营业收入的 49.12%、58.09%、
47.01%和 51.11%,尤其是向拜耳集团及劳仑斯科研两家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 37.01%、50.28%、38.43%和 34.10%。存在销售客户集中的
风险,若主要客户产品市场竞争加大或者相关产品的替代竞品出现,导致需求下
降,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7、政策风险

    国家对化工类企业的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日趋严格,若是日后国家收紧环保
及安全生产政策,地方政府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对环保及安全生产实施更为严格
的监管措施,将可能对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原
料供应、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将会增加企业的环保成本,对企业的盈利
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8、部分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东北区域计量室、西门门卫室等建筑面
积约 256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瑞盛制药的手机房、环保分析室等建筑面积约
819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北焦化工的消防楼等建筑面积约 420 平方米,前述
房屋建筑物因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全,部分无法办理产权证。

    上述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瑞盛制药、北焦化工在自
有土地上的自建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均为非主要生产经营性用房,建筑面
积占房产总面积比例较低,因此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
公司存在上述无证房屋被有权机关强制拆除而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以及被有权
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若未来因房地瑕疵导致房屋被搬迁,参考历史费用情况,
预计费用将不超过 27 万元,金额较小。

 (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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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发能力不足的风险

    化学品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品种多、发展快,质量要求高,且随着国内经
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高品质、新型化学品的需求越来越多,系列产品配套和服
务配套能力要求高,因而对公司研究开发能力,特别是研发速度和配套工艺开发
能力的要求很高。同时,生产高质量的化学溶剂产品要求高转化率、高选择性、
反应条件温和、操作安全、分离严格,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具有成熟、先进的合成、
提纯、分离、分析等技术。因此,加大研发投入以加强新品种研发、提高产品品
质,从而提升整体技术研发能力,是确保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如果未来
公司的研发能力无法适应整个精细化工行业的发展趋势,或未能与下游客户研发
进展相匹配,或无法保持持续高效的研发创新水平,可能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及经营稳定性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是由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长期生产实践和反复实验、消化、吸
收先进技术所取得的,公司的大批熟练技术员工也在工艺改进、设备改造方面积
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都是公司产品质量合格、品质稳定的重要保障。

    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更需要专业人才和
业务骨干。如果公司不能稳定现有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不能持续吸引更多优秀
人才,将对公司日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俞快及俞小欧,牟建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
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本次公开发行前,牟建宇直接持有公司 12.35%的股
份,俞快直接持有公司 11.11%的股份,同时牟建宇与俞快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
有公司 70.37%的股权,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联盛化学 1.97%的股权,合计持
有公司 95.80%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合理
决策,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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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将
大幅提高,人员规模也将大幅增长,需要公司引进和培养更多的管理人才、技术
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部门间协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和经营管理体系。若公司在人员素质、组织结构及管理水平等方面不能够适应快
速发展的需要,则存在资产和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四)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
总体规模有所增长,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932.21 万元、12,721.91
万元、12,089.74 万元和 16,728.22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38%、
23.31%、17.79%和 38.28%。报告期内,账龄为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占当
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94.16%、97.18%、99.76%和 99.13%,随着公司经
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长,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可能增加。

    2、汇率波动及汇兑损益风险

    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出口销售收入分
别为 30,527.67 万元、37,537.22 万元、36,185.12 万元和 23,758.43 万元,分
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66.25%、68.78%、53.23%和 54.37%,占比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及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汇兑损益(万元)            193.27         905.76           -354.78             -650.26
利润总额(万元)           7,353.67     12,499.25          7,489.39           3,851.93
     占比                    2.63%         7.25%             -4.74%            -16.88%

    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定价及结算,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涨跌幅较
大,波动不定,导致公司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瑞盛制药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优惠。但若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因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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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相关认定条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公司未来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的复审,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4、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告期内,内销产品增值税按 13%、16%和 17%
的税率计缴;出口产品公司享受国家“免、抵、退”的退税政策,子公司联盛进
出口享受国家“免、退”的退税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66.25%、68.78%、
53.23%和 54.37%,虽然增值税免抵退税额并不直接影响企业损益,但其中不予
抵扣部分会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增加企业的营业成本。2018 至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不得免抵额分别为 1,536.18 万元、711.67 万元、
78.24 万元和 0.00 万元,虽然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出口产品因退税率提高致使
其不得免抵额呈下降趋势,但若国家下调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会增加公司
的产品成本,在出口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减少销售毛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
营业绩。

    5、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66.25%、68.78%、
53.23%和 54.37%,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 ABL、E2 等,境外客户主要
集中在印度、韩国、日本、德国、瑞士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除
美国对公司部分产品加征关税外,其他国家对进口发行人产品并未在贸易政策上
采取加征关税、配额或其他限制性的政策,但若未来主要进口国或地区的贸易政
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增长造成不
利影响。

    印度目前尚属于疫情严重地区,中印边境摩擦使得两国政治形势不确定因素
增加,若该区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加剧、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会对
发行人未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若两国政治关系消极因素持续发酵,不排除印度
政府将对源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额外的关税
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将会对公司印度市场的销售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
医药中间体方面,印度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若未来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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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被泄密并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所获知与模仿,
则公司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净资产为 42,762.4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72%、
25.43%、31.16%和 15.2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在
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经过项目建设、竣工验
收、效益逐步释放等过程,预计短期内难以实现收益,如公司净利润不能同步增
长,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
目(一期)、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发行人已
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规划,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丰富公司产品线,从而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
划。但由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受宏观政策、市场情况、技术进步、客户需求等
因素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项目实施进度落后、市场开发未达预期
的情形,从而对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焦化工实施,北焦化工已经取得了项目立项备案、入园许可、环评批复、安全预
评价等,随着项目建设按照规定需竣工验收后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
学品登记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等资质,北焦化工未来能否及时取得相关
资质以及国家关于上述资质的申领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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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70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发行
总股本的比例       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9.67 元
                           34.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发行市盈率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2 元(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0.42 元(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加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8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发行方式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创业板合格
发行对象                   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               80,109.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72,703.07 万元
                           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验资费、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等,发行费用总金额
                           7,405.9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其中:
                           保荐承销费用                  5,392.78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1,000 万元
                           律师费用                      551.89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405.66 万元
                           用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5.6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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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
  聂敏     目、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等多家公司上市工作,目前无担任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参与了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上市
  张锋
           工作,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刘婷:保荐代表人,具有五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参与京安股份
(871772)、春天生态(871600)、肯特催化(837696)等多家新三板公司挂牌
推荐、股票发行项目及多家公司改制、辅导上市工作。

      2、其他项目组成员

      胡宁、曾雅婷。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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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
利害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
序,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

  (二)相关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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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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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联盛化学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法》及《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
程序。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说明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履行
了如下核查程序:查阅了公开行业研究报告及行业相关文献、行业法律法规及国
家政策文件;登录国家专利局网站,检索并核查发行人所拥有的全部专利及专利
状态,查询发行人全部在审专利;查阅了公司专利证书原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查
册文件,了解核心技术与取得的专利的对应关系;查阅了公司在研项目文件;查
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等
政策文件,与发行人所处行业进行对比分析;实地走访、函证客户、查看并收集
发行人销售合同及收款凭据等方式核查客户情况;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了解发
行人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以及相关的行业上下游情况;访谈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及技术水平,产品应用情况等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主要从事精细化工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处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
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示负面清单的相关行业。

    2、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6,079.62 万元、54,573.01 万元、67,972.70 万元和 43,696.76 万元,发行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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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行业及其技术发展趋势与国家战略相匹配,未来成长具有保障性。

    3、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发明专利 22 项及实用新型专利 7 项。
公司以发展循环经济模式为导向,立足资源高效综合利用,通过不断的探索、积
累形成了以反应合成、中和分层和精馏提纯为核心的技术体系,并且仍不断加大
研发创新投入,以创新的技术、优化的合成路线和持续优化成熟产品的生产工艺
路线,全方位地服务国内外不同需求的客户。发行人良好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
断驱动公司业务的发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推荐上市的行业分类,符合
创业板行业定位;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创业板定位要求。

三、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创业板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核
查,本次发行满足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联盛有限成立于 2007
年 10 月 19 日,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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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创业板首发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
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相关规定。

    (2)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精细化工行业产
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两年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
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3)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专利、商标等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
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经营所需
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经营场所和环保部
门出具的文件,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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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以上情况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100.00 万元,本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2,70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800 万元,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发行人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100.00 万元,本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2,70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5%,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发行人为境内企
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审计机构天
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922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最近两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
者为准)为 5,852.45 万元、9,255.06 万元。符合发行人选择的《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标准中的财务指标规定。

    经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

四、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在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后,本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期间为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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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就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如下:

      督导事项                                      工作安排
                           (一)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
                           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二)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和
                           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
                           (四)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承诺事项进
作、承诺履行、分红回
                           行充分信息披露,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
报等制度
                           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若相关主体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
                           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本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将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五)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
                           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六)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
                           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一)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
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
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       (二)当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         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上市规则》第3.2.5条和第3.2.6条所列情形
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         时,本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将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相关事项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以及是
                           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当上市公司股票发生异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
                           常波动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
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
                           (二)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则》规定履行核查、信
                           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
息披露等义务
                           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当上市公司出现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可能存在重
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大违规担保,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等可能严重影响上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         市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时,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自知道
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当就核查情况、
具现场核查报告             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
                           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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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结论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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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 目 协 办 人:                                              年       月        日
                            刘婷


保 荐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聂敏


                                                              年       月        日
                            张锋


内 核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郑榕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姜文国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冉   云



保 荐 机 构(公章):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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