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Realsun Chemical Co.,Ltd. (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零二二年四月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化学”、“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目 录 特别提示........................................................................................................................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4 一、重要声明..........................................................................................................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10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10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1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后 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4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15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5 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18 五、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9 六、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20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1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2 二、发行价格........................................................................................................ 22 三、每股面值........................................................................................................ 22 四、市盈率............................................................................................................ 22 五、市净率............................................................................................................ 22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2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3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23 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募集资金净额................................................................................................ 24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4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24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2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2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26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2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6 三、其他事项........................................................................................................ 2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8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2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2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2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30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30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34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34 四、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39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41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41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44 八、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45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49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51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52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52 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 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 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 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份锁定期为6 个月。本次公开发行2,7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800万股,其中无 限售流通股为2,560.725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联盛化学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截至2022年3月28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89倍。 截至2022年3月2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日股票收 2020年扣非前 2020年扣非后 2020年扣非前静 2020年扣非后静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盘价(元/股) EPS(元/股) EPS(元/股) 态市盈率(倍) 态市盈率(倍) 醋化股份 603968.SH 16.86 1.2107 0.9992 13.93 16.87 怡达股份 300721.SZ 38.21 -0.0453 -0.0844 -844.17 -452.99 新化股份 603867.SH 30.89 1.4536 1.2739 21.25 24.25 建业股份 603948.SH 28.75 0.7855 0.6786 36.60 42.37 平均值 23.93 27.83 注:1、2020 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元)数据来源于可比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T-4 日股票收盘价数据 Wind。 2、2020 年扣非前(后)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3、2020 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 日收盘价/2020 年扣非前(后)EPS。 4、可比公司习尚喜已经退市、怡达股份 2020 年归母净利润为负,因此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9.67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4.62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 2020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 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24.40%,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 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受疫情影响的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以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 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医药、农药、 电子化学品和化妆品等诸多领域,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及后续“全球大流行”,全球宏 观经济已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现阶段由于抗击疫情需要,各种抗菌类药物 的需求大幅增加,直接带动中间体及原料药的需求,客户向公司采购量增加推动 了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的提升,但若疫情影响无法在短期消除,境外物 流障碍及全球经济衰退将会极大冲击境外成品药制造企业生存,影响终端市场需 求,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二)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公司国内销售价格受市场供给、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呈现明显波动。2020 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抗菌类药物的原料在市场上需求很 大,销售价格较高,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面向医药中间体,主要产品ABL在市场上 供不应求,ABL的销售价格2020年呈逐渐上涨趋势,导致毛利率水平上升。当市 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场环境发生变化,如疫情影响消除,公司下游行业对公司主要产品需求降低,公 司未能及时开拓下游客户市场等不利因素出现,则存在产品价格下降,毛利率下 降,经营业绩增长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原料采购价格及贸易业务产品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BDO、醋酸乙酯、三氟乙酸乙酯、磷酸、 甲苯、金属钠等,其价格受石油价格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平均在80%左右,受 限于竞争对手的价格调整策略、部分产品对客户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原材料价格 上涨带来的风险并不能完全、及时向下游传导。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持 续大幅上涨或者供需紧张,则将增加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成本,且公司有可能因不 能及时取得足够的原材料而面临产销量降低、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的盈 利能力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及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具有危 险性。虽然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也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因生产过程管理控制不 当、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发生导致安全事故,给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和周边环 境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环保合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一定的“三废”排放。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 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虽然目前公司遵守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环 保法律法规,环保设备保持完好及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 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若发生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产量超出环保设施 处理能力等情况可能导致环保事故,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的最终客户主要集中在国外,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 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占营业收入的49.12%、58.09%、 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7.01%和51.11%,尤其是向拜耳集团及劳仑斯科研两家客户销售金额合计分别 占各期营业收入的37.01%、50.28%、38.43%和34.10%。存在销售客户集中的风 险,若主要客户产品市场竞争加大或者相关产品的替代竞品出现,导致需求下降, 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较大影响。 (七)汇率变动风险 随着公司近几年海外业务的拓展,公司出口业务收入逐年增加,超过内销业 务收入,公司出口业务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各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 30,527.67万元、37,537.22万元、36,185.12万元和23,758.43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 的比重为66.25%、68.78%、53.23%和54.37%。 报告期内,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扩大人民币兑主要货币波 幅范围政策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阶段 波动性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650.26万元、-354.78万元、905.76 万元和193.27万元。随着公司出口业务的增长,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的 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66.25%、68.78%、 53.23%和54.37%,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ABL、E2等,境外客户主要集 中在印度、韩国、日本、德国、瑞士和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除美 国对公司部分产品加征关税外,其他国家对进口发行人产品并未在贸易政策上采 取加征关税、配额或其他限制性的政策,但若未来主要进口国或地区的贸易政策、 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增长造成不利影 响。 印度目前尚属于疫情严重地区,中印边境摩擦使得两国政治形势不确定因素 增加,若该区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加剧、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会对 发行人未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若两国政治关系消极因素持续发酵,不排除印度 政府将对源自中国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额外的关税 或其他限制/替代措施将会对公司印度市场的销售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 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医药中间体方面,印度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若未来其他企业 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核心技术被泄密并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所获知与模仿, 则公司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九)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俞快及俞小欧,牟建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 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本次公开发行前,牟建宇直接持有公司12.35%的股份, 俞快直接持有公司11.11%的股份,同时牟建宇与俞快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70.37%的股权,通过台州高投间接持有联盛化学1.97%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 95.80%的股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方面进行实质影响。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合理 决策,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 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41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6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联盛化学”,证券代码为 “30121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5,607,25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19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联盛化学 (四)股票代码:3012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8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00 万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607,25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2,392,74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392,748 股,占网 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比(%) 交易日顺延)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5,700.00 52.78 2025 年 4 月 19 日 牟建宇 1,000.00 9.26 2025 年 4 月 19 日 首次公开 俞快 900.00 8.33 2025 年 4 月 19 日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 500.00 4.63 2025 年 4 月 19 日 业(有限合伙) 小计 8,1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251.2252 11.59 2022 年 4 月 19 日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39.2748 1.29 2022 年 10 月 19 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1,309.50 12.13 2022 年 4 月 19 日 股份 小计 2,700.00 25.00 - 合计 10,800.00 100.00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1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2]413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 2,700 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符 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规定; 4、市值及财务指标: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1]922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 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5,852.45 万元和 9,255.06 万元,均为正数,合计 15,107.51 万元,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 定的上市条件。 1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Zhejiang Realsun Chemical Co.,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100 万元 4、法定代表人:牟建宇 5、住所: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医药中间 体、农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及化工溶剂为主的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及进出口贸易作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包括γ-丁内酯(GBL)、α-乙酰基-γ- 丁内酯(ABL)、N-甲基吡咯烷酮(NMP)、4-氯-2-三氟乙酰基苯胺水合物盐 酸盐(E2)、环丙甲酮(CPMK)、异丙醇(IPA)、1,2-己二醇(HDO),生 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有氢气、乙醇、香蕉水、磷酸盐、氯化锂水溶液、2-甲基 -4,5-二氢呋喃等。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 修订),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9、电话:0576-88313288-8555 10、传真:0576-85589838 11、电子信箱:lshx@realsunchem.com 1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2、董事会秘书:周正英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 序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前总股 号 日期 司[注 1] 股) 股) 股) 本比例 2022.01- 联盛集团 5,358.00 79.85% 1 牟建宇 董事长 1,000.00 6,468.00 2025.01 台州高投 110.00 董事、总经 2022.01- 联盛集团 342.00 15.95% 2 俞快 900.00 1,292.00 理 2025.01 台州高投 50.00 事、副总经 2022.01- 3 李建明 - 台州高投 50.00 50.00 0.62% 理 2025.01 事、副总经 2022.01- 4 李生 - 台州高投 50.00 50.00 0.62% 理 2025.01 董事、副总 2022.01- 0.62% 5 郑锡荣 - 台州高投 50.00 50.00 经理 2025.01 2022.01- 6 叶显根 独立董事 - - - - - 2025.01 2022.01- 7 葛昌华 独立董事 - - - - - 2025.01 2022.01- 8 阮涛涛 独立董事 - - - - - 2025.01 监事会主 2022.01- 9 黄卫国 - 台州高投 30.00 30.00 0.37% 席 2025.01 2022.01- 10 张桂凤 监事 - 台州高投 30.00 30.00 0.37% 2025.01 2022.01- 11 姚素 职工监事 - - - - - 2025.01 财务负责 2022.01- 12 戴素君 - 台州高投 30.00 30.00 0.37% 人 2025.01 董事会秘 2022.01- 13 周正英 - 台州高投 20.00 20.00 0.25% 书 2025.01 注 1:牟建宇通过联盛集团和台州高投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5,358.00 万股和 110.00 万股;俞 快通过联盛集团和台州高投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342.00 万股和 50.00 万股;李建明、李生、 郑锡荣、黄卫国、张桂凤、戴素君、周正英通过台州高投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50.00 万股、 50.00 万股、50.00 万股、30.00 万股、30.00 万股、30.00 万股、20.00 万股。 注 2: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联盛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5,700.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的 70.37%。本次发行后,联盛集团持有发行人 52.78%股份,为发 行人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联盛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2148274497G 住所 台州市椒江区葭沚三山村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9-02-05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 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联盛集团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牟建宇 4,700.00 94.00% 2 俞快 300.00 6.00% 合计 5,000.00 100.00%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俞快及俞小欧,牟建 宇与俞小欧系夫妻关系,俞快系牟建宇与俞小欧之女。牟建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2.35%,俞快直接持有发行人 9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1.11%;同时,两人共同通过联盛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联盛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5,7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70.37%;通过 台州高投间接持有发行人 16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97%,牟建宇、 俞快二人本次发行前合计可支配表决权的发行人股份占比为 95.80%。依据牟建 1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宇和俞快所能控制的股份及所享有的表决权,其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与此同时,报告期至今牟建宇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股份公司成立后, 俞快担任公司总经理,二人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均有 重大影响;俞小欧虽未持有公司股份,但系公司的原始创始人,且报告期内曾担 任董事一职,也系实际控制人。 牟建宇女士: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 MBA。1982 年至 1989 年,任海门青春饭店会计;1989 年至 1999 年,任浙江省 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9 年至 2001 年,任联盛工业财务经理, 2001 年至今,任联盛集团执行董事,2020 年 8 月至今兼任总经理;2007 年至 2016 年,任联盛有限执行董事;2016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2008 年至今,任联 盛进出口执行董事;2014 年至今,任联盛仓储执行董事;2015 年至今,任台州 高投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 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 任舟山联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8 月至今,任联盛工程总经理。 俞快女士:198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至 2013 年,任联盛工业销售员;2013 年至 2016 年,任发行人销售员、总经 理助理,2016 年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至今,任联盛工程执行 董事;2015 年至今,任联盛集团监事;2016 年至今,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2017 年至今,任联盛进出口总经理;2019 年至今,任北焦化工总经理。 俞小欧先生:1963 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省台州 农校,专业为植物保护,中专学历,助理农艺师职称。1982 年至 1986 年,任椒 江市山东乡政府副乡长;1986 年至 1992 年,任椒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农 艺师;1992 年至 2002 年,任浙江省台州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至 2005 年,任联盛工业副总经理;2005 年至 2014 年,任瑞盛制药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2008 年至 2017 年,任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发行人董事;2014 年至今,任台州市椒江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助理农艺 师。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台州高投,牟建宇为执行事 务合伙人,持有台州高投 22.00%份额。台州高投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2MA28G3YA1T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 法定代表人 牟建宇 注册资本 650 万元 实收资本 65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12-08 经营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台州高投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1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号 (万元) (%) 1 牟建宇 143.00 22.00 普通合伙人 董事长 2 俞 快 6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董事 3 李建明 6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 4 郑锡荣 6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 5 李 生 65.00 10.00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 6 张桂凤 39.00 6.00 有限合伙人 储运部副经理、监事 7 王树敏 39.00 6.00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副经理 研发中心副经理、监事会 8 黄卫国 39.00 6.00 有限合伙人 主席 9 徐雪丹 39.00 6.00 有限合伙人 采购部主任 10 戴素君 39.00 6.00 有限合伙人 财务负责人 11 周正英 26.00 4.00 有限合伙人 董事会秘书 北焦化工筹建负责人(发行 12 郑贝贝 13.00 2.00 有限合伙人 人原董事会秘书) 13 张从勇 13.00 2.00 有限合伙人 品管部经理 合 计 650.00 100.00 - - 根据台州高投出具的承诺,台州高投持有的联盛化学的股份自联盛化学股票 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台州高投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 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之“(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及“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五、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 57,000,000 70.37% 57,000,000 52.78% 日起锁定 司 36 个月 自上市之 牟建宇 10,000,000 12.35% 10,000,000 9.26%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 俞快 9,000,000 11.11% 9,000,000 8.33% 日起锁定 1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36 个月 自上市之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 5,000,000 6.17% 5,000,000 4.63% 日起锁定 企业(有限合伙) 36 个月 自上市之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 1,392,748 1.29% 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81,000,000 100.00% 82,392,748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13,095,000 12.13%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 - - 12,512,252 11.59% - 售) 小计 - - 25,607,252 23.71% - 合计 81,000,000 100.00% 108,000,000 100.00% - 注 1: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注 3: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1,156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联盛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57,000,000 52.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牟建宇 10,000,000 9.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俞快 9,000,000 8.3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 4 5,000,000 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有限合伙) 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269 0.12%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6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41,580 0.04%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7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 33,264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8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29,106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2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9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29,106 0.03%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农业银 24,948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 行 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81,283,273 75.27% -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2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 2,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 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29.67 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5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 算); 2、32.7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 算); 3、25.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 算); 4、34.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 算)。 五、市净率 2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市净率:2.85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根据《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 12,969,73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84,811,918.77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25,269 股,放弃认购缴款金额为 3,716,731.23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 13,905,0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412,561,35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5,269股,包销金额为3,716,731.23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0.4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0,109 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30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 7,405.9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具体明细 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5,392.78 审计费及验资费 1,000.00 律师费用 551.89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5.6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5.60 合计 7,405.93 2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每股发行费用:2.7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727,030,714.74 元。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发行 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42 元/股(按照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1 元/股(按 2020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 表,包括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 度、2018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21]9228 号”《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 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审阅了 公司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 年 1-9 月、2021 年 1-12 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 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9943 号)、 《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86 号),并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 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联盛化学公司 2021 年第 3 季度/2021 年第 4 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反映联盛化学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投资 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 年度审阅报告》全文。 2022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的公司主要经营情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分析”,敬请投资者注意。 2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 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信银行台州分行 8110801012702398046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2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17 层 电话 010-85142899 传真 010-85142828 保荐代表人 聂敏、张锋 项目协办人 刘婷 项目组成员 胡宁、曾雅婷 联系人 聂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 资格及条件。国金证券愿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浙江联盛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 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人聂敏、张锋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2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聂敏先生,执行总经理,具有 1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通裕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00185)、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636)等 IPO 项目,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项目。 张锋先生,业务董事,具有 11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江西同 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0636)等 IPO 项目,目前无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的项目。 2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 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 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公司 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 偿;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 4、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的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 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三)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 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 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0 月 1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3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发行人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人持股期间,如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3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股东 台州高投承诺 1、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 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人/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承诺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3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开 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以此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方案以稳定公司股价,回 购或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 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 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 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仍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继续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 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3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且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 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份、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三个交易日 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采取增持股份的措施, 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 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 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 以稳定公司股价。 如某一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轮稳 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采取增持 股份的措施,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约束措施 公司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确保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1、公司违反股价稳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 3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不可撤销的授 权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对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发 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股份增资义务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停止向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及现金分红,同时该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终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其他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3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约束措施。 本预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 四、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公司首次发行并上市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 盈利能力,以填补发行完成后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联盛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到位 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使用过程中,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 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 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 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建设, 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上市后适用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 3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制订了《浙江联盛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 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4、加强市场开拓,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凭借持续 的研发投入和优良的产品质量,公司产品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未来,公司 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 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行业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 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将在日常运营中提高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公司不断进行生 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公司将通过加强预 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 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保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致歉,违反承诺给股 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 担补偿责任。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4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 人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下列两 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 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 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回购方案需履行的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 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4、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 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 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和俞小欧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 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4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 效法律文件确认后 30 日内,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 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本次发行中介机构承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4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 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 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 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524 号、坤元评报〔2017〕247 号、坤元评报 〔2017〕568 号和坤元评报〔2019〕545 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 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购回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 要约发出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 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并不超过 60 日。 44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回购方案需履行的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如下:(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 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 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 行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 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公司/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如发行人未能履行 回购义务,本公司/本人将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台州高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 销售或类似业务。 2、对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 /本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公司/本企 业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公司/本企业相 同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4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企业 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 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来经营;(3)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 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企业 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 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 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类的业务。 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应促成将该等 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 4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的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 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4、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 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经营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来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 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本人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所 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牟建宇、俞快、俞小欧及持股 5% 以上股东台州高投承诺 “1、除已向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 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 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 47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 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 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愿意 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承 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 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 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3、若本公司/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给 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如 下: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所有企业将不以直接 或间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等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 行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 2、不接受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超越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的授权、批 48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准、审验等程序违规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与其他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临时资金周转、委托贷款、委托其对外投资等);若发生上述情 形,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会 计师报告。 3、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承担对发行人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的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发行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依 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 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2、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 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 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 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50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 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 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十、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子公司乐平市瑞盛制药有限公司(历史上股权代持已清理)外,本 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51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份的情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 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和未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52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