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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4-2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
应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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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便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
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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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
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规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
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
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会议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用
款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
和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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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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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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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
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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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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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
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
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
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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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
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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