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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要的议案》。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3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本次发行后,公司注
       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10,800 万元,总股本增至 10,800 万股。
           二、、公司登记类型变更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66 号)同意,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登记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类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修订
       通股【】 股,于【】年【】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     通股 2700 万股,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易所创业板上市。
修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0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增加                          -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修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均为普
修订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修订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修订
       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和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公司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使下列职权:
                                                        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规定的担保事项;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
修订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交易事项:购买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章
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十七)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
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以
外的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八)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
以上同意,并及时披露。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修订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情形。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违反本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修订
       低于 10%。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修订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修订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修订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删除                                                                               -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修订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修订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修订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修订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修订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    东大会权限以外的下述交易(本款所称“交易”同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具有审批权: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务资助除外)经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策权限: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业务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对值计算。
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6、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事项。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算。                                                 的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交易。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三)对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董事会的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审批权限为: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1、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交易,或未超过 3000 万元;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2、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   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
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
                                                     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章
                                                     程所述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及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修订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
       过半数通过。                                       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十八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新增                            -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修订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真实、准确、完整。                                 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修订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披露中期报告。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修订   政策,                                             配政策
           ……。                                                ……。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持续经营;                                        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    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10%。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占比例应达到 40%;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
           ……。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资格符合《证券法》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修订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
修订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和深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以巨潮资
       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http://www.szse.cn)为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修订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政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新增
                             -                          生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删除   过,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依法办                        -
       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条款、页码的编排顺
       序、引用前文条款编号等作相应的调整。此次修订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工商部门的具体审核要求对上述内容进
       行调整,按照工商部门的最终核准意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