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5-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浙江联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3 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109.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7,405.93(不含税)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2,703.07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收款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
健验[2022]1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1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备案文号/项目代码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
36,542.25 36,542.25 沧港审备字〔2019〕010 号
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
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
35,093.61 35,093.61 2020-331082-26-03-155858
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合 计 71,635.86 71,635.86 -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999 号),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10,503.68 万元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546.16 万元(不含税),合计
金额为 11,049.84 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10,503.6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实 占总投资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际投入金额 比例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
1 36,542.25 108.18 0.30%
项目(一期)
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
2 35,093.61 10,395.50 29.62%
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合 计 71,635.86 10,503.68 14.66%
其中“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实际投入金额包含未到
期的票据支付额 1,348.52 万元。该等票据支付额需待票据到期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7,405.93 万元。截止
2022 年 5 月 25 止,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相关的保
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
费用 546.16 万元(不含税)。
以上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9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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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1,049.8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其中“超纯电子化学
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实际投入金额包含未到期的票据支付
额 1,348.52 万元,该等票据支付额需待票据到期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审议本次置换募集资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1,049.84 万元置换预先
投入自筹资金,其中“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
实际投入金额包含未到期的票据支付额 1,348.52 万元,该等票据支付额需待票据
到期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联盛化学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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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999 号),该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联盛化学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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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聂 敏 张 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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