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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14  

                        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3 号)核准,同意浙江联盛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10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405.93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703.0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130 号”《验
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沧州临港北焦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立
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截至 2022 年 6 月 8 日):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信银行股                                    52.6 万吨/年电子和
沧州临港北焦
               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2402466819     0.00     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
化工有限公司
                台州分行                                         (一期)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沧州临港北焦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 52.6 万吨/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__聂敏__、__张锋__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管控功能,
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