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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08-2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
 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
 掉期(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其他标的等,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
 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公司及纳入合并范
 围的子公司开展该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
 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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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
 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
 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需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
 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
 易业务。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下
 的权限内,审议批准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
 品交易额度。如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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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做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
 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
 及文件。 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按照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公司内审部为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
 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
 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金融衍生
 品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
趋势作出分析与判断,并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交易方
案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董事长对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逐笔履行报批程序,审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并报告董事长和总经理;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董事长签署;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六)内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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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并按
 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
 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
 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
 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
 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亏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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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
 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