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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2-08-2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
                              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
 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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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
 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
 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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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份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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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若存在增持股份的情况,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三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及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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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
 得减持股份: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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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的筹划、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则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交所可通
 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
 等进行问询。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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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
 达到公司股份总股 1%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此事项作
 出公告。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
 换、赔偿等形式的处分。

    对于上述人员的近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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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形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