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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3  

                        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2-039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牟建宇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合计为 81,005,800 股,占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75.0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00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75.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004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0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0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8,000,000 股的 0.004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931%;反对5,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7931%;反对5,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2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闵鑫、汤雅婷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