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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事项属于根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或法律法规作出的变更,该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公司根据解释 15 号规定的生效日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
则。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 16
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解
释 16 号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