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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汽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2-02-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股份”或“发行人”)拟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1 号文同意注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银河证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对中
汽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3,06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2,240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7,95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4.06%,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对象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
定战略投资者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中电科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投资”);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源汇”)(如
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
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
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
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三)参与规模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
行价格后确定):
                                                       承诺认购金额   初始认购数量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万股)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1          长安汽车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9,900           3,000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2         中电科投资                                       11,000           3,300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
                                属企业
  3      银河源汇(如有)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000           1,653

                         合计                                24,900           7,953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长安汽车和中电科投资的最终配售股票数量取初始认购股票数量和以根据本次发
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战略投资者实际缴纳金额计算确定的股票数量之间的孰低值。以根
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战略投资者实际缴纳金额计算确定的股票数量计算方式
如下:股票数量=战略投资者实际缴纳金额÷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下取整保留
至个位数。
    注 3:在满足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条件下,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银河源
汇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

      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953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4.06%,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发行证券数量 1 亿
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
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之要求。
(四)配售条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
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限售期限

    长安汽车、中电科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银河源汇本次跟投(如
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长安汽车、中电科投资、银河源汇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6 年 10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6320X6
法定代表人          朱华荣
注册资本            7,632,153,402 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期限            1996 年 10 月 31 日至永久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许可项目:制造、销售汽车(含轿车),制造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
                    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含小轿车)开发,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的开发、
经营范围            销售,配套零部件、模具、工具的、开发,制造,销售,机械安
                    装工程科技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发、生
                    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
                    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长安汽车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长安汽车系在中国
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长安汽车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长安汽车系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长安汽车《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长安汽车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430,104,046           18.78%
  2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1,125,382,399           14.78%
  3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66,067,890             6.12%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27,971,466             4.31%
  5     中汇富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215,768,332             2.83%
  6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06,264,388             2.7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能
  7                                                  55,872,444            0.73%
        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54,864,317            0.72%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9     CORPORATION HONG KONG                        52,978,485            0.70%
        SECURITIES LTD
        CAPE ANN GLOBAL DEVELOPING
 10                                                  31,692,237            0.42%
        MARKETS FUND
 11     其他股东                                  3,648,462,198           47.91%
                      合计                      7,615,428,202.00         100.00%


      根据长安汽车《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长安汽车控股股东为中国长安汽车
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装集团”)。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长安汽车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长安汽车是我国汽车四大集团阵营企业,拥有 159 年历史底蕴、37 年造车
积累,全球有 14 个生产基地,33 个整车、发动机及变速器工厂,拥有专业的汽
车研发流程体系和试验验证体系。2021 年,长安系中国品牌汽车销量累计突破
2,000 万辆。长安汽车 2020 年营业收入达 845.66 亿元,截至 2020 年底的资产总
额达 1,209.16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长安汽车主要业务涵盖整车研发、制造和销
售以及发动机的研发、生产,并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发展出行服务、新零售等领域,
进行多维度的产业布局。

    根据发行人与长安汽车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产品研发试验

    双方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场地试验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在场地(道路)性能
试验、耐久性试验、NVH 测试、主观评价、国内外产品准入测试及认证测试等
方面。

    (2)汽车标准与技术法规试验验证

    双方共同致力于汽车新产品新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前瞻性研究和现有产
品对标的适应性技术改进,以及新研制标准的试验验证,为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
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3)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领域研究
    双方就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相关领域展开多方位的合作,包括自动驾驶及智能
网联真实场景测试、真实场景与虚拟仿真混合测试、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
V2X 测试、车路网云协同一体化技术等相关研究。

    (4)资源共享

    利用双方技术、信息等综合资源优势,协调引荐契合双方业务发展方向的成
员单位,就汽车产业各领域进行全面合作。

    (5)科研项目合作

    双方在重点科研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进行合作,并有选择性的共同申
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

    (6)产品展示与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

    长安汽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发行人的试验场等设施开展产品宣传和展
示,并与发行人在测试工程师专业驾驶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长安汽车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长安汽车实际控制人为兵装集团,兵装集团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100%控股的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亦为国务院国资委。除上述关联关系之外,长安汽车、长安汽车的控股股东、主
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长安汽车及长安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安汽车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长安汽车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长安汽车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根据长安汽车的书面承诺,长安汽车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长安汽车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1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888XG
法定代表人            陈永红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长期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0 号院 2 号楼 7 层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核查中电科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电科投资系在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电科投资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00.00%
序号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3,000,000,000        100.00%


    中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
科”),中国电科为国务院国资委 100%控股的公司,因此中电科投资的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电科投资成立于 2014 年 4 月,系中国电科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电科是
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
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2020 年中国电科实现净利润 223.24 亿元,截至 2020
年底总资产规模 4,516.1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在智能交通领域,中国电科下属相关科研院所及子公司均有不同程度、不同
方向的产业布局。其中,中国电科第十四研究所在现代物流、城轨交通等民用领
域已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电科第二十八所深入布局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该
所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国内八十多个城市,市场占有率超过 40%;中国电科
第三十六所致力于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涉及智慧公交站、辅助公交定
制出行及相关大数据分析系统等业务;在物联网及卫星导航定位领域,中国电科
第二十研究所深入布局卫星导航产业,形成 OEM 板、天线等上游产品完整产业
链,并正在下游运营服务领域寻求突破;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民用领域
初步形成了以通信网络系统与设备、信息系统综合集成与应用、卫星导航与位置
服务等业务为主的产业体系,同时,正在积极培育卫星移动通信、宽带数字集群
和物联网等一批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中电科投资是中国电科唯一的投资载体,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
立足“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三大定位主责,
聚焦“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四大板块,以“打造中国电
科资本运营投资平台”为主责,以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为主业,发挥
资本引擎和金融之翼作用,助推网络信息体系建设。

    根据发行人与中电科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产品研发试验

    双方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场地试验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在场地(道路)性能
试验、耐久性试验、NVH 测试、主观评价、国内外产品准入测试及认证测试等
方面。

    (2)汽车标准与技术法规试验验证

    双方共同致力于汽车新产品新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前瞻性研究和现有产
品对标的适应性技术改进,以及新研制标准的试验验证,为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
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3)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领域研究

    双方就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相关领域展开多方位的合作,包括自动驾驶及智能
网联真实场景测试、真实场景与虚拟仿真混合测试、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
V2X 测试、车路网云协同一体化技术等相关研究。

    (4)资源共享

    利用双方技术、信息等综合资源优势,协调引荐契合双方业务发展方向的成
员单位,就汽车产业各领域进行全面合作。

    (5)科研项目合作

    双方在重点科研项目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进行合作,并有选择性的共同申
报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

    (6)产品展示与专业的驾驶技能培训

    中电科投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发行人的试验场等设施开展产品宣传和展
示,并与发行人在测试工程师专业驾驶技能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中电科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除中电科投资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之外,中电
科投资、中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经核查,中电科投资、中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电科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电科投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电科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
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根据中电科投资的书面承诺,中电科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电
科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如有)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银河源汇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0XQXX
法定代表人          吴李红
注册资本            3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5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31 楼 3104 室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
                    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实
经营范围            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银河源汇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银河源汇系在中国
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银河源汇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持有银河源汇 100%股权,为银河源
汇的控股股东。银河源汇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银河源汇为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有银河源汇 100%
股权,银河源汇为其全资子公司。

    银河源汇、银河源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银河源汇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银河源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银河源汇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锁定期

    根据银河源汇的书面承诺,银河源汇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银河源汇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协议,
约定了认购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认购款缴付及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保密义务、
退款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
有效。

(三)相关承诺

    依据《实施细则》,长安汽车、中电科投资和银河源汇已出具相关承诺,对
《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三、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投资者
原则上不超过 35 名,配售证券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30%,超
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
过 10 名,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20%。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
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
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
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
月。

    经核查,本次共有 3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特别规定》、《实施
细则》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
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
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配售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
月(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
的证券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综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
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
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
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
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
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关于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符合《关于进一步保障创业板规范发行的倡议》的核
查意见

    长安汽车、中国电科均为相关产业链优质龙头企业,长安汽车未来在汽车研
发领域及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产业布局与发行人具有切实可行战略合作关系,中
国电科未来在智能交通、信息化、卫星导航定位、物联网等技术成果在汽车产业
的应用方面与发行人具有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关系,相关战略配售对象依托各自
在产业领域的行业资源、技术积累,能够为发行人引入重要战略资源,符合深交
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保障创业板规范发行的倡议》
(以下简称“《倡议》”)中“审慎选择与发行人具有切实可行战略合作关系、能
够引入重要战略资源的产业链优质龙头企业等投资主体参与战略配售”的导向要
求。
    银河源汇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符合《倡议》中“合规办理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跟投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的导向要求。

六、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建龙           刘卫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