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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汽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06-22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

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进行短期、低风险的委托理

财,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

类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购买,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操作。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开展除现金管理

外的其他委托理财活动,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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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

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型、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保本理财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

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数

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数

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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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委

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

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

专项审查意见。

   (七)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总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以该期间的最高余额为交

易金额。

   (八)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九)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执行。

   (十)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十一)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所有购买的理财产品均需经财务管理部部长、总会

计师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根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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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

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

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

可适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

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七)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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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

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

总经理或有权机构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汇报制度,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

管理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

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

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

失。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监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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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

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

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

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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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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