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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汽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2-2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以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
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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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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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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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二),并及
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
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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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
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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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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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公司应当尽量
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制
度。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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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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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承 诺 书


致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

间为:      年   月   日   时。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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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特定对象调研        □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新闻发布会          □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一对一沟通

                     □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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