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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汽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2-21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

兼并企业(包括股权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均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子公司的关于

对外投资的具体制度文件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冲突。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

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

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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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兼顾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

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

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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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

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对外投资并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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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上述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

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

长、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根据授权审议批准。


    第九条 除非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或

授权外,子公司均不得自行作出超过《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投资管理制度文

件规定的权限以外的外投资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

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该等投资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

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负责部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

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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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管理负责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组织公司相关人员

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

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和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

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

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

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

须经公司投资管理负责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

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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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

完成后,应取得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对于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重大投资事项,可单独聘请

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

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负责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

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被

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 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报

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

规划,并由公司指导其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宜制作成议

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投资管理负责部门,并按照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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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章第七条所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

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7
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

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

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除非另有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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