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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凯新材: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1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
公司总经理肖海军先生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刘
建平先生、章延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刘建平先生、章延举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及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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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刘建平先生,男,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历任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值班长、质量主管、技术主管,华润聚酯有限公司华
北区销售经理兼大连公司负责人。2012 年 3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浙江万凯新材料有限
公司营销总监,2020 年 3 月 2022 年 7 月,任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销部总经理,
2022 年 7 月至今,任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海宁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海宁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82%的股权,海宁
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440 万股。刘建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章延举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技师。曾荣获“浙江工匠”、“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省“百千万”高技
能领军人才、浙江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嘉兴学院客座教授等荣誉。历任江苏常州华
源蕾迪斯有限公司值班长,江苏常州兆隆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10 年 4 月
至 2020 年 3 月,任浙江万凯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总监;2020 年 3 月至今,任万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经理。
    章延举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海宁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海宁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36%的股权,海宁
万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 440 万股。章延举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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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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