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关于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1-19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4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购资产交易概述及进展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
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凯”)因经营发展
需要,拟以自有资金收购关联方重庆浙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涪科技”)
持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南岸浦居委9、10、11、12组的土地使用权及附
属在建工程(合称“标的资产”)(上述收购方案简称“原收购方案”),交易以
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确定收购交易价款为6,191.3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标的
资产收购”)。双方于当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
9月14日披露的《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61)。
二、终止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手续较为繁琐,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
批,预计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考虑到重庆万凯产能扩建对项目建设用地的迫切需求
,以便公司及时抓住瓶级PET行业发展机遇,尽早完成厂房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经董事会决策,同意终止本次资产收购事项。
本次终止标的资产收购事项的目的是对原收购方案的优化调整,即将原先重庆
万凯直接收购浙涪科技土地及附属在建工程的方案,变更为,重庆万凯向重庆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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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凯包装”)收购其持有的浙涪科技100%股权的方
案。(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收购重庆浙涪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次终止标的资产收购事项是重庆万凯与浙涪科技友好协商后共同作出的决定
,双方已签署补充协议,决定终止本次资产收购。本次终止收购资产不会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原协议之终止
1、双方同意,原协议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不再履行,原协议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自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
得依据原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2、双方确认, 就原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等,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因签
署、准备履行及履行原协议所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均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
自行承担, 双方不存在因原协议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3、双方确认,任何一方无需为终止原协议向其他相关方支付任何对价、违约
金或补偿,亦不会因此导致任何责任或义务。
第二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因本补充协议的履行产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终止收购关联方资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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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终止收购关联方资产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本次终止收购关联方资产事项是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基于谨慎性
原则并经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后作出的审慎决策,该事项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
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
需按规定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万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终止收购关联方资产事项是
基于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协商之后做出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
允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终止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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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收购资产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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