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凯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4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16号》(财会〔2021〕35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5号》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
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
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
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
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准则解释第16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②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③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