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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凯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301216           证券简称:万凯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7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万凯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8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 35.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3,128,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48,200,161.92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914,927,838.08 元。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划入公司指
定银行,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中汇会验[2022]1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四川
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宣汉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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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四川正达凯新   工商银行宣汉支                         年产 120 万吨 MEG 联产 10 万吨
                                2317580129100241503
材料有限公司         行                               电子级 DMC 新材料项目(一期)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一”)、四川正达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二”)、工商银行宣汉支行(以下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17580129100241503,截至2023年03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年产120万吨MEG联产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料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磊杰、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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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
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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