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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3-18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是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1,900.66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18

元/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2]70 号),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702 万元变更为 7,602.6667 万元,总股

本由 5,702 万股变更为 7,602.6667 万股。同时,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
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以下称“首次公开   人民币普通股 1,900.6667 万股(以下称“首次公开
发行”),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发行”),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02.6667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第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                    序号:第二十条至第七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02.6667 万股,
股本结构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股票的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所必
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 十六条 公司 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 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事项;                                       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 一 期经 审计 净资 产的 50% 且绝 对金 额超 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数以上通过。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例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六)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份总数。
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删除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程序如下:                                      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
由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            (二)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 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名推荐,由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产生。                                         生。

    ……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
                                               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参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结果。
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未逾 3 年;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其他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他内容。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
                                               (一)至(七)项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履行董事职务,但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书、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经理;根据经理的提     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
惩事项;                                       程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银行借款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        押、银行借款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及
具体决策权限和程序为:                            对外捐赠的具体决策权限和程序为:

    ……                                              ……

    (三)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规            (三)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

    (六)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            (六)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事长的授权制度。
                                                      (七)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        事长的授权制度。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本条(一)、 二)、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
(四)、(五)项需经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以
                                                  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本条(一)、(二)、
上董事同意批准。
                                                  (四)、(五)、(六)项需经董事会会议的二
                                                  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序号: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会中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而存续。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

     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

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核 准 为 准 。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