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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2/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3/4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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