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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
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大股东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1/9
   (三)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四)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起;


                                 2/9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
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
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八条的
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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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信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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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
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2022 年修订)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
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
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提前一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交
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5/9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由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劵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6/9
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7/9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知
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法配合有关机关
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幕知
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

   (一)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
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
形式的处分;

   (二)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在一届任期内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买卖股票
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公
司可要求其引咎辞职;

   (五)相关责任的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
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8/9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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